进项留抵,可以抵减简易计税形成的欠税吗
发文时间:2020-10-14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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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我遇到有人咨询这么一个问题: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大额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现在准备出售一栋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办公楼。该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缴增值税,财务人员觉得有些伤脑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上述规定,A公司当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计税。但遇到一个问题,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就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了,现成的大额进项税留抵就没办法抵扣。


  为了消化进项税额,同时也为了减少资金流出,A公司计划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9%税率计算税款。但显然,一般计税方法下,算出的增值税比较多,企业还是有些心不甘,于是,勤奋的财务人大量翻阅文件,想找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居然,真找到了一个现行有效的文件可以利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依据这个规定,财务人员认为:如果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申报应缴的增值税,但是不缴,形成欠税,那么就可以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了。这样处理,既可以用较低的简易税率,又可以消化留抵的进项税额,可谓是一举两得。


  对于企业这个计划,我的观点是:有一定的风险,建议慎重处理。


  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政策未必完全支持。


  这明显是一个利用目前现行政策避税的手段。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简易计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通过将其变为欠税来抵缴进项税额,等于是突破了增值税的抵扣原则。


  在国税发[2004]112号发布的时候,很少有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所以当时文件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也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这个漏洞随时可能会以下发文件或内部执行口径的方式进行弥补。


  另外,文件中的表述是先有欠税,后有留抵进项,可以抵减。反过来是否可以适用呢?也就是先有留抵,后制造出欠税的情形,值得商榷,各地税务机关未必会认可这种抵减。


  第二,滞纳金成本不容忽视。


  纳税人申报但不缴纳税款,形成了欠税。由于未经批准延期缴纳,从滞纳税款第二日开始就要计算滞纳金了,一直计算到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了抵减手续之日。所以,办理过程的滞纳金是需要考虑的一个成本,如果此事久拖不决,企业滞纳金损失需要事先考虑。


  第三,纳税信用等级扣分。


  纳税人申报不缴税款,形成欠税,每出现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分会扣5分。另外,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分会扣11分。


  这里,5分是必扣的,11分是可能存在的风险。


  纳税信用等级,目前在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因此降级,有点得不偿失。


  巧合的是,过了两天,12366纳税服务平台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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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回复中,12366除了列示了若干条税收文件规定后,最后写了一句话:您所描述的问题有税收筹划的风险。


  至于有什么风险?12366并没有说。


  我在此谈到的是自己所想到的一些风险,仅供纳税人参考。当然,如果企业执意想去尝试一下,我也不反对,毕竟政策规定是一回事,具体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也许就如愿以偿了呢。


  2011年5月之前的解答——


进项留抵税额可抵减增值税欠税


  某日用品制造公司被当地国税稽查部门查实少缴增值税款517482.33元,国税稽查部门依法作出了限期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而该公司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21578.03元。李会计问,是否可以用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缴查补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此后,李会计又询问在账务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结合新的会计准则,该公司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将相关涉及增值税业务的事项通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科目归集后,将该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样,“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为贷方余额517482.33元。公司可按规定以进项税额抵减查补税款,由于查补税款小于当期留抵税额,故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7482.33,贷记“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517482.33.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公司应将“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调整为304095.70元(即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821578.03元,减去抵减查补欠税额517482.33元的余额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谢正土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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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