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停工损失财税处理探析
发文时间:2020-02-04
作者:左岸金戈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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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相关处理

  1:制造业停工损失会计处理

  不少省市规定,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当然有的企业可能会根据后续复工复厂时间。对于企业来说这期间除了没有收入外,同时固定成本也是必不可少的,这包括员工工资、房租、水电等其他费用。

  有人可能说:“这才几天呀,不管是从金额还是重要性角度来说,以前计入什么科目现在就计入什么科目,影响不大。”当然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可能真没啥,对于两套账企业来说这更不是问题的问题。但是如果严格执行准则,且金额和影响程度大的,必须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如对于制造业来说,人工和制造费用会影响当期产品成本数据异常。当然此处又有人会说:“异常就异常呗,反正大家都知道这个月的数据的问题,也不是问题的问题”。当然如果笔者也以不是问题的问题,以差不多的观点,大概也没必要写这篇文章了。

  那么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其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相关停工损失怎么进行会计处理。有规定先看规定,根据财政部制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二)停工损失。停工损失,是指煤炭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应当计入煤炭产品成本;除上述正常停工费用以外的非正常停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根据以上规定,疫情期间停工损失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有人可能会问了计入当期损益的哪个科目?我国现行制度认为,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费用是在企业日常的活动中所产生的,而不是在偶发的非日常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因而将停工损失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均不妥。计入“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偶发性的,实务中多数作为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中的停工损失主要是用于核算常规的季节性停工期间的相关支出。

 其次对于停工损失不计入成本的分析,因为对整个企业而言,这类成本可能不可避免;但对于某一特定批次的产品而言,停工期间发生的料工费消耗并无助于其达到预定场所和可销售状态,因此不属于存货成本的组成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均不应计入存货成本。

  当然了对于季节性损失理论上和考试上都是计入产品成本,而且不管是注会还是其他考试,对于季节性损失计入成本是一个常考知识点。但是实务中有的企业也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如果每年均会发生季节性停工,则对于企业而言属于经常性的支出,只是无助于使产品达到预定的可销售状态而已,因此对于整个企业而言,计入管理费用更为妥当,也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这就是实务和考试的差异。

  2:停工损失成本与收入的配比

  第一点分析的停工损失对于制造业的影响,当然对于其他行业会计处理是否有影响呢?比如一些服务企业,比如酒店餐饮等行业,一线服务员工的工资和对应服务收入的日常其他费用的处理,平时会计账务处理可能为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库存商品/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等。

  那么停工期间,这些平时归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支出,严格来说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和规范呢?首先我们来做一个假设,如果某酒店2月都没有收入,但是相关主营业务成本有归集,此时就会出现收入为0,营业成本有数据的现象。此时就有两个观点了,有人说:“收入成本是否一定要配比”,有人说:“收入和成本不配比不是问题”。

  一般来说,收入与成本配比是符合准则规定的,有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作为成本。但是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代表营业收入与成本,一个有数据,另外一个没有数据就一定存在问题。有可能是是企业财务人员成本没有及时结转(如财务人员可能还没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而未入账),也有可能是成本放在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下核算了,当然也有可能是一些“特殊”的情况,这个得具体去了解。停工期间(包括生产设备和人力资源)无收入对应的相关支出列入管理费用。当然如果停工的影响不重大,也可以不做这样的区分。

  其实这个问题不仅是停工期间才存在的问题,比如某互联网创业公司,现在开发一个平台,前期可能没有收入,可是产生了相关成本,比如运营平台这个部门的费用都算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按照收入成本要依照配比原则结转,还是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此时也存在这个问题。

  3:企业疫情期间存货损失

  企业疫情期间发生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简单化来说就是,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二:税务相关处理

  1):存货损失涉税风险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关键词:大前提原因是管理不善,表现为被盗,丢失,霉烂三种。不满足大前提,不是三种情况的,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后,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具体存货损失涉税分析,因此篇幅所限不具体展开探讨,可见笔者之前文章,里面有详细分析。连接:存货损失税务风险管理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涉税优惠建议

  在疫情下,我才理解宣传语中的“同呼吸,共命运”。我才理解哲学上的“事物是相互联系的”。在此疫情下我们每个人都是彼此关联,环环相扣。知乎中有个提问:“从武汉爆发的这次新型肺炎疫情可能会带来多少经济损失?对哪些行业会带来影响?”。其实以我看所有人在此疫情下,都有损失,物质上的精神上的,但我们需要共克时坚,战胜病疫。

  在税务上的,已经发布的文件是关于疫情期间,纳税申报的事项。比如广东省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费)提示。

  不少企业在网上表达了疫情期间的损失,也表达了减税的诉求。这方面总局肯定在后续的文件中,会根据具体疫情防控发布相关涉税文件。笔者结合非典期间相关税收优惠,个人建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应该涉及以下几点:

  1、对于驰援肺炎的医护人员,以及与防疫有关人员的税收优惠。

  凡承担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肺炎防护用品的税收优惠。

  为防止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在“疫情”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场所税收优惠

  对在“疫情”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凭政府防治“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减免相关税收,比如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各省市安排湖北籍场所的税收优惠。

  对在“疫情”防治期间用于安排湖北籍人员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凭政府防治“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减免相关税收,比如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湖北和武汉地区参与疫情防疫的交通运输企业级个人税收优惠。

  对湖北和武汉地区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建议采用相关补助方式,如果采用减免会影响增值税链条完整性。

  6、对于参与防治疫情的防护用品,以低于成本价驰援的税收优惠。

  对参与疫情期间涉及防护用品,比如口罩、消毒液、防护服、净化器等低于成本价的,给予相关补贴。

  7、根据相关测试,对受影响不能开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税收优惠。

  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交通运输、饮食业、服务业、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及从业人员,在“肺炎”疫情解除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酌情核减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暂时停业的经营单位免征个人所得税。

  8、对个人和企业对于肺炎疫情捐赠支出,在现有税法下,出台更宽松的条件。比如对捐赠机构不做具体规定的限制。

  9、给予湖北省和武汉市给予单独的税收优惠。

  10、根据相关行业与疫情的分析,制定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关涉税优惠比如涉及增值税,最好不要影响增值税链条完整性,比如免税政策少用,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附:非典期间税收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

  一、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3]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平抑蔬菜价格、确保“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居民生活所需蔬菜的正常供应,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3]113号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二)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本地区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1号  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

  三、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财综明电[2003]1号  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6:京财税[2003]914号(北京市规定)

  一、营业税

  1、对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会展业暂视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1、对出租车司机取得的运营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凡在“非典”病区或“非典”隔离区内提供劳务的个人,取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凡直接参加抗击“非典”人员取得的治疗、医护、隔离、服务的专项补贴,可比照市卫生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规定的补贴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交通运输、饮食业、服务业、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及从业人员,在“非典”疫情解除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酌情核减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暂时停业的经营单位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规定对防治“非典”进行专项捐赠的,可用捐赠额除以相应的利润率(全市为此暂统一确定换算利润率为15%),作为相应的收入额,再用当前企业实际收入抵减此部分收入额,余额作为应税收入,按适用“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规定对防治“非典”进行捐赠,其捐赠额大于个人本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在下月继续抵减,抵完为止。

  三、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可视同房产闲置,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征用期间视同出租率低于20%,予以免税。

  四、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民政、卫生部门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其中,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各分会。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

  按照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所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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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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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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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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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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