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3-11
文号:国税发[1999]4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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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失效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法规第一条部分条款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条款废止】,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相关政策解读——法规对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如何计算纳税、拍卖古玩字画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营改增政策——拍卖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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