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人社通[2020]21号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昆人社通[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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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号)(附件1)以下简称(云人社发[2020]10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加快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暂时性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将(云人社发[2020]10号)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暂时性困难企业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酒店、餐饮、旅游、零售等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社保经办机构独立作参保登记的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欠费。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2019年以来出现连续6个月及以上亏损或1年内亏损


  超过8个月及以上,且税后利润较上年度同比下降10%及以上。


  (四)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2020年度可以申请认定为暂时性困难企业。


  二、返还标准


  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采用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中间档金额,东川区采用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中间档次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确定返还金额。


  三、政策执行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经办流程


  暂时性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办理。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2)


  2.申报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情况;2018、2019年度和2019年每月至2020年截至申报之月的税后利润及盈亏情况,2019年受外部环境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危机的办法、2019年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采取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及效果、企业制定的2020年度恢复生产经营绩效的扭亏计划及执行情况等内容。


  3.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审核认定意见。


  4.信用报告(企业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下载)。


  5.企业2018、2019年度,2019年每月至2020年截至申报之月财务报表。


  (二)审核认定的职责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成册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审核意见。(1)可附联合审核工作函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回函审核意见;(2)可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会议纪要。上述方式请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企业2018年和2019年2个年度税款缴纳税收收入数据;


  3.工信、发展改革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4.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政策;


  6.国资、工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有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属于严重失信企业;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减员裁员等情况,核算返还金额,拨付返还资金。


  (三)审核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整理成册,附上联合审核工作函或召开联系会议提交涉及审核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上述部门在收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复函形式提供对企业相关审核结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需在会上提交审核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理汇总上述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后,对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按照《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审批、公示、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联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是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岗位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把失业保险各项补贴的受理、审核关,严格申报范围、条件,精准计算稳岗返还资金,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要加强部门联动,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的意识,切实把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


  (三)改进服务方式。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加快受理、联合审核、报批各环节工作进度,尽快将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手中,促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四)加强基金的跟踪管理。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相关支出。各县(市)区要及时对申报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发放生活补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稳岗返还资金支出项目进行跟进检查,若发现有单位返还资金支出不合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责成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单位享受相关政策,已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应予追回。


  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联系。


  附件:


  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号)


  2.云南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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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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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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