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汇缴怎么办?不妨“对号入座”
发文时间:2020-01-06
作者:王欢 康婕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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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对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具体细节做了明确。鉴于首个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季即将到来,本栏目将通过系列文章,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梳理需要关注的事项。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对外发布,业界讨论已久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事项,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44号公告,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居民个人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具体来说,这三个条件分别是: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为了更清楚地解释上述规定,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作说明。除特别指明,案例中的纳税人均为居民个人,且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都已依法、合规地履行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

  情形一: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

  【案例】李先生是一家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月薪1.6万元。李先生2019年全年都在这家事业单位任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综合所得。

  李先生的情形,可能是纳税人中最常见的一种——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除此之外不再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如果李先生已经将他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整、准确地提供给了工作单位,并由单位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按月扣除,且在全年汇总后,李先生也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那么,工作单位已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将等于他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无须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如果李先生在进行全年汇总后发现,自己仍有可扣除项目未在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比如,他在2019年度中间发生了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或由于未及时向单位提供信息,导致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未获扣除等。这样,单位预扣预缴的税额,将大于他全年的应纳税额。此时,李先生如果申请退税,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反之,如果他权衡后认为退税额较低而放弃申请退税,就可以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情形二:仅从一处取得非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

  【案例】李先生的好友张先生的情况与李先生有所不同。张先生是一名作家,他在2019年出版了一部著作,并取得稿酬50万元。这笔稿酬是张先生2019年取得的唯一一笔综合所得。

  张先生的这种情形,可能出现在作家等群体中,属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从一处取得一笔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非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项目,其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与年终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极有可能出现全年已预缴税款与年终应纳税款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纳税人需根据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是否超过12万元,补税金额是否超过400元,或自己是否放弃退税,来判断自己能否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以张先生为例,其获得的稿酬,应按20%的单一比例税率计算预缴税款,且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出版社向张先生支付稿酬时,已预缴税款=500000×(1-20%)×70%×20%=56000元。

 假设张先生为独生子女,2019年可以享受全年6万元基本费用减除和每月2000元(全年2.4万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其他扣除项目。那么,张先生2019年的年度应纳税额=[500000×(1-20%)×70%-60000-24000]×20%-16920=22280元,比出版社为其预扣预缴的税款少33720元(56000-22280)。这也就意味着,张先生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才能够申请退税33720元。

  情形三: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案例】杨先生是北京一所高校的教授,他的月薪是2万元。除在校任职,杨先生还经常受邀外出授课,每次授课的劳务报酬为8000元~1.5万元不等。此外,2019年,杨先生出版了一部著作,取得了稿酬所得40万元。

  除在任职受雇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外,还从其他地方取得兼职所得的个人;年度中间更换过工作的雇员;作家、演艺人员、保险经纪人、翻译、设计人员等从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的个人……像杨先生这样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在现实中已经越来越多。

  这些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多样,向其支付所得的每一个扣缴义务人,一般又都无法获得其全年的汇总信息。因此,这些纳税人全年已预缴的税款,通常与其年终应纳税额并不一致。以杨先生为例,他的全年综合所得已经超过12万元,所以,杨先生需通过计算自己的全年应补或应退税额,进一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免于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条件。

  情形四:非居民个人“变”居民

  【案例】穆勒是一名被德国总部派遣到北京子公司工作的德国技术专家,原定于2019年3月31日结束任期后返回德国。穆勒在年初预判,自己2019年在华居住天数不满183天,系非居民个人。据此,北京子公司按非居民身份,为其办理了月度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后因工作需要,德国总部将穆勒的任期延至2019年9月30日。由于此次延期,穆勒当年在华居住的天数超过183天,构成了居民纳税人身份。

  穆勒这种情形,常见于来华工作或在华居住的外籍无住所个人。这些个人年初预判为非居民的无住所个人,但在年终时,又构成了居民纳税人身份,因此,可能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非居民和居民的综合所得,适用不同的税款计算方式。因此,像穆勒这样的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重新以居民身份计算其当年应纳税额,并与其以非居民身份预扣预缴的税款作比较,计算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后,再判断其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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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


员工体检费用是否交个税?

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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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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