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如何缴个税?
发文时间:2020-04-07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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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是什么?可能有些年轻人会觉得比较陌生,以前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经常会采取这种办法。不是正式退休,但也不需要工作。个人离开的时候如果取得了一次性收入,该如何缴税呢?


  因为现在内部退养的情况很少,总局在出台新旧个税政策衔接文件财税[2018]164号文的时候,估计也没怎么关注它,仅告诉大家按老规矩办。


  老规矩是什么?是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规定我们分解一下是这样的:


  1、补偿收入分月摊。计算距离法定退休的月份数,将一次性补偿收入按月平均。


  2、收入相加定税率。用(平均的月收入+当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来找对应的月度税率表的适用税率。


  3、汇总收入乘税率。用(一次性补偿总收入+当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


  举一个例子来说:


  张三2019年5月份工资6000元,同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5个月。取得了一次性补偿收入12万元。该如何缴个税呢?


  收入平均:12万÷25=4800元


  定税率:4800+6000-5000=5800元,适用月度税率表中10%的税率、210元的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120000+6000-5000)×10%-210=11890元。


  这样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在旧个税法下没有一点问题,但在新个税法下就不太妥当了。请注意,5月份的工资6000元,在正常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候要缴税,在单独计算内退收入应缴个税的时候,又并入进去算了一次税,一笔收入算两次税,明显不合理啊。


  这个问题一经发现,已有一些省市向总局请示该如何处理,于是,大家都在等待,等待一个明确的批复。


  也许是这个问题太不起眼,不值得大动干戈发个补丁文件。于是总局默默地,在个人所得税官方答疑中,给大家展示了一个新的计算方法。


  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第21个问题:


  21.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举例:李海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7000元。2019年5月李海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10万元。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假定李海2019年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可享受1名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李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100000÷20=5000元;


  2.5000元与当月工资7000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5000+7000)-5000=7000,应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3.将当月工资7000元加上当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减去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计算税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7000-5000)×3%=60元


  内部退养应缴纳的税款为9990-60=9930元


  4.李海2019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00×12-5000×12-1000×12)×3%=360元


  5.李海2019年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930+360=10290元


  不得不说,这个计算方法还是挺新颖的,出现了一个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我原先以为,总局新口径会直接把当月工资去掉,单独计算一次性内退补贴收入就好了,看来还是想得过于简单了。


  不管计算是否复杂,现在终于有了一个正式的口径,解决了一个令人困惑、悬而未决的问题,尘埃落定,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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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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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