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自然人张三以自有房产抵押,从银行处借到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为每年8%。张三将该笔资金转手借给A公司,收取利息12%。请问:张三在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时应该以12%全额计算还是以4%的差额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很显然张三的资金是有成本的,实际的所得应该按照12%减去8%的成本来计算,那么看起来个税也应该按照差额来计算了?
我们先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来了,每次收入额在这个案例中应该是12%计算的利息,也就是说利息和股息红利还有偶然所得是不允许在计算个税时有扣除项目的,无论你的资金是从哪里来的,个税都应当按照收入全额计算所得。
当然大多数情况下收取利息的借款都是个人自有资金,当然应当全额计算所得。但在本案例中,张三的确只有4%的利息所得,但税法规定显然完全不考虑这种情况。
在企业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时候由于企业无法从银行直接去的借款,股东从银行个人贷款,然后转借给公司的情况十分常见,但如果按照个税法的这个条款规定,个人必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税20%加上增值税3%同企业所得税25%相比已经接近,实务中很多个人并没有动力去税务机关代开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反而导致税款的流失,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个人建议,利息收入应当考虑这种特殊的转接情况,允许个人将利息成本从收入中减除,对于依法纳税,规范企业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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