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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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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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为明确上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由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没有电子信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是否还需要提前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答:不需要。《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等退(免)税申报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收齐电子信息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施行后,对于因退(免)税申报凭证没有电子信息,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收齐电子信息后即可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需要提前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二)《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视同出口货物,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因未收齐增值税进货凭证,而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均无需提前申请延期申报,待取得增值税进货凭证后,即可直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是的。《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视同出口货物,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因与供货企业经济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增值税进货凭证、出口报关单等退(免)税申报单证,而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收齐申报单证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施行后,对于因未收齐退(免)税申报单证,而无法按期申报退(免)税的纳税人,收齐申报单证后即可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需要提前办理延期申报。


  (三)《公告》施行前后,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报送的表单资料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2项资料。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无需报送上述2项资料。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环节的报送资料进行了简化。简化后,所有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均不再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公告》施行前后,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共4张表单,在加工出口货物时使用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的,还需同时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对上述申报表单进行了简并优化,凡可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简并优化后,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张表单,不再报送其余3张表单。


  (五)《公告》施行前后,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张表单。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通过进一步完善申报表单间勾稽关系,对现有申报表单及填列项目进行了简并优化。简并优化后,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公告》施行前后,纳税人办理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办理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共3张表单。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通过进一步完善申报表单间勾稽关系,对现有申报表单及填列项目进行了简并优化。简并优化后,办理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再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七)《公告》施行前后,纳税人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对外提供研发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张表单。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对申报表单和填列项目进行了简并优化。简并优化后,纳税人对外提供研发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办理免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张表单,不再报送其余表单。


  (八)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能否申请撤回申报数据?如何撤回?


  答:可以撤回。《公告》明确,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申请撤回申报数据。申请撤回时,外贸型出口企业按批次撤回退(免)税申报,生产型出口企业按所属期撤回退(免)税申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相关申报数据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申报。


  (九)此前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需直接从指定口岸海关报关出口方可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现在海关已全面实施通关一体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是否也有变化?


  答:是的。考虑到海关通关一体化全面推行的实际情况,《公告》明确,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十)《公告》对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需报送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进行了调整,减少了纳税人需要填列的项目总数,仅新增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一个栏次,新增这个栏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主要考虑是为了能在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的同时,也便于实施管理。在增加“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后,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通过电子信息索引到对应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据此,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无需报送纸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改为由税务机关根据“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自行查找匹配相应《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信息。


  (十一)《公告》将原先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调整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本次调整的内容是否仅为证明名称?


  答:《公告》调整的内容不仅包括证明名称,还包括:一是简化表单与填列项目。将纳税人报送的《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和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简化合并为可通用于纳税人报送、税务机关开具的1张证明表单(《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减少了纳税人需填列的项目。二是拓展证明用途。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由原先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现在的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用于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


  (十二)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开具后,发现证明有误,能否申请作废已开具的证明?如何申请?


  答:可以申请作废。《公告》施行后,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即可。同时,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十三)《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施行前,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报告》(2018年第48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新增纳税信用级别M级的规定,《公告》在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中,增加了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内容。


  (十四)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完成年度评定后,其评定结果自何时开始生效?


  答:按照《公告》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的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


  (十五)《公告》第六条明确,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部分便捷服务功能,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主要考虑是为了便利纳税人申报。目前,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等事项时,需根据文件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申请,并且需要将纸质材料报送到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中,提供了统一的申请样式,并支持相关申请的信息化采集、打印、输出、上传等便捷服务功能。为便于纳税人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及时享受便利服务,《公告》第六条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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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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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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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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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