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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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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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为明确上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由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没有电子信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是否还需要提前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答:不需要。《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等退(免)税申报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收齐电子信息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施行后,对于因退(免)税申报凭证没有电子信息,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收齐电子信息后即可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需要提前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二)《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视同出口货物,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因未收齐增值税进货凭证,而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均无需提前申请延期申报,待取得增值税进货凭证后,即可直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是的。《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视同出口货物,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因与供货企业经济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增值税进货凭证、出口报关单等退(免)税申报单证,而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收齐申报单证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施行后,对于因未收齐退(免)税申报单证,而无法按期申报退(免)税的纳税人,收齐申报单证后即可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需要提前办理延期申报。


  (三)《公告》施行前后,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报送的表单资料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2项资料。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无需报送上述2项资料。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环节的报送资料进行了简化。简化后,所有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均不再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四)《公告》施行前后,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共4张表单,在加工出口货物时使用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的,还需同时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对上述申报表单进行了简并优化,凡可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简并优化后,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张表单,不再报送其余3张表单。


  (五)《公告》施行前后,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张表单。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通过进一步完善申报表单间勾稽关系,对现有申报表单及填列项目进行了简并优化。简并优化后,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公告》施行前后,纳税人办理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办理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共3张表单。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通过进一步完善申报表单间勾稽关系,对现有申报表单及填列项目进行了简并优化。简并优化后,办理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再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七)《公告》施行前后,纳税人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答:《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对外提供研发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张表单。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对申报表单和填列项目进行了简并优化。简并优化后,纳税人对外提供研发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办理免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1张表单,不再报送其余表单。


  (八)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能否申请撤回申报数据?如何撤回?


  答:可以撤回。《公告》明确,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申请撤回申报数据。申请撤回时,外贸型出口企业按批次撤回退(免)税申报,生产型出口企业按所属期撤回退(免)税申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相关申报数据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申报。


  (九)此前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需直接从指定口岸海关报关出口方可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现在海关已全面实施通关一体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是否也有变化?


  答:是的。考虑到海关通关一体化全面推行的实际情况,《公告》明确,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十)《公告》对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需报送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进行了调整,减少了纳税人需要填列的项目总数,仅新增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一个栏次,新增这个栏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主要考虑是为了能在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的同时,也便于实施管理。在增加“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后,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通过电子信息索引到对应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据此,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无需报送纸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改为由税务机关根据“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自行查找匹配相应《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信息。


  (十一)《公告》将原先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调整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本次调整的内容是否仅为证明名称?


  答:《公告》调整的内容不仅包括证明名称,还包括:一是简化表单与填列项目。将纳税人报送的《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和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简化合并为可通用于纳税人报送、税务机关开具的1张证明表单(《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减少了纳税人需填列的项目。二是拓展证明用途。根据纳税人诉求和海关监管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由原先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的单一用途,拓展为现在的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用于修改或撤销出口报关单的多种用途。


  (十二)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开具后,发现证明有误,能否申请作废已开具的证明?如何申请?


  答:可以申请作废。《公告》施行后,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即可。同时,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上为纳税人提供了制式申请模板及便捷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上述功能提交作废申请或自行制作书面申请现场报送税务机关。


  (十三)《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施行前,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报告》(2018年第48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新增纳税信用级别M级的规定,《公告》在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中,增加了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内容。


  (十四)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完成年度评定后,其评定结果自何时开始生效?


  答:按照《公告》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的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


  (十五)《公告》第六条明确,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部分便捷服务功能,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主要考虑是为了便利纳税人申报。目前,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等事项时,需根据文件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申请,并且需要将纸质材料报送到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中,提供了统一的申请样式,并支持相关申请的信息化采集、打印、输出、上传等便捷服务功能。为便于纳税人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及时享受便利服务,《公告》第六条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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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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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PS: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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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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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精心策划的资产重组倒在税务“实质课税”原则之下

近日,山东黄金(600547.SH)因一起数年前的无偿划转探矿权交易,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高达7.38亿元。此案绝非简单的税务违规,而是一起典型的、在复杂资产重组中,企业税收筹划的“形式合规”与税务机关的“实质认定”之间激烈碰撞的案例。本文将深入拆解其交易结构,剖析其税务处理被否的技术性根源。231ce684063cc59db27629f7489054c3_8574d9fc4c2c2d089474132be49b835d.png

一、 交易链条复盘:一场环环相扣的税务筹划

  山东黄金的操作并非盲目,而是一条逻辑清晰的筹划路径:

  股权收购先行(2021年):山东黄金莱州公司先后以0.48亿和20.34亿收购了持有探矿权的章鉴公司和鲁地公司100%股权。这一步是关键前提。通过股权交易,将潜在的“资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

  技术点:若直接转让探矿权,章鉴和鲁地公司需就增值部分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而股权交易下,章鉴的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后离场;鲁地的母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则可能利用自身亏损消化股权转让所得,整体税负可能大幅降低。

  无偿划转核心资产(2021-2022年):两家子公司随后将核心资产——探矿权,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母公司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此步旨在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关于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目标是实现划转环节的所得税零成本。

  吸收合并收官(2023-2024年):母公司对两家已成为“空壳”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最终将其注销。此举完成了法律实体的精简与资源的最终整合。

  二、 筹划溃败的技术性析因: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何被否?

  尽管交易链条设计精巧,但其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要件上,存在多处可能被税务机关挑战的“硬伤”。

  1. 划转对价与资本公积的“会计暗礁”

  根据109号文及配套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母公司应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关键问题:探矿权作为核心资产,其公允价值极高而账面净值极低。子公司在划转时,冲减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很可能远低于划转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会导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巨额负数(资本公积为负)。

  技术争议:这种会计处理在技术上是否成立?税务机关很可能认定,在划转前,子公司账面上应有大额股东往来(负债),应先完成“债转股”,夯实资本公积后,再进行划转。缺少这一步骤,整个划转的会计基础就显得非常脆弱,不符合“按账面净值划转”的良性前提。

  2.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认定与后续合并的悖论

  109号文要求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表面合规:山东黄金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此条,因为探矿权划转后仍在集团内持有开发。

  实质挑战:然而,在划转完成后仅1-2年,母公司便迅速吸收合并并注销了划出方子公司。这一后续操作,虽然与划转本身分属不同行为,但向税务机关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此次资产整合的最终目的就是消灭法律主体,这与“持续经营”的精神存在内在冲突。税务机关可能从整个交易安排的“连续性”和“最终目的”来审视,认定其商业目的不纯粹,包含了过强的税收驱动。

  3. 计税基础承继的长期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划入方(母公司)承继的是划出方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低账面净值)。

  风险暴露:一旦该处理被否定,划入方不仅不能在划出环节确认损益,其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能按公允价值确认。这意味着,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持有的这些探矿权,在未来开采计提折旧或最终转让时,其税前扣除的成本基数将非常低,从而在未来产生更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次补税,只是为过去的交易买单,而计税基础的锁定,则是一把悬在未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 会计处理疑云:分步收购下能否评估调账?

  文档中引用的一个会计细节,同样值得深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性”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时,被购买方“可以”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自身报表。山东黄金通过分步收购达成100%控股,子公司自身报表不应进行评估调账。

  影响分析:如果子公司在被收购后,未将其持有的探矿权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那么后续“无偿划转”所依据的“账面净值”就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数值。这虽然不影响划转本身的会计处理,但使得整个交易在集团合并层面和税务层面,资产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严重背离,进一步加剧了交易的税务风险。

  四、 结论与启示:形式合规已不足够

  山东黄金案例为所有进行复杂重组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税务筹划需穿透实质:完美的纸面设计必须经得起“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检验。任何旨在获取税收利益而非真实商业整合的操作,其风险都在急剧升高。

  交易闭环至关重要:不能孤立地看待单一交易步骤,税务机关倾向于将一系列连续、关联的交易视为一个整体来审视其最终税收结果。吸收合并这一“收官之笔”,反而成了引爆前期税务风险的导火索。

  会计处理是税务基础:任何税务筹划都必须有坚实、无争议的会计处理作为支撑。资本公积的处理、分步收购下的计价问题等会计细节,都可能成为决定筹划成败的关键。

  总而言之,山东黄金的这次“滑铁卢”,标志着中国税收监管已进入“实质课税”的深水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务管理必须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在架构任何复杂交易时,都需抱有对规则的敬畏之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观点,更无投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