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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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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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①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则全年综合所得个税为0,平时被扣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必定是多缴,全年综合所得多缴税款的金额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确认的全年多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全年所有综合所得个税均免税。


  举例:2019年,小王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18000元,缴纳附加税费27元,已扣缴劳务个税2874.6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18000(1-20%)-劳务附加税费27-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3627


  全年应纳个税为0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2874.6元全部为多缴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②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144000,则全年综合所得按3%至10%的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指全部劳务报酬均足额扣缴)一般会多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多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苏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3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4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5186.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3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45-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5955


  全年应纳个税=5955*3%=178.7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5186.5元,多缴个税5007.8元(小于劳务预扣个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③在劳务报酬所得未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综合所得减全年可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960000,则超960000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达45%,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后(必须并入),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需按45%的税率计算个税,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必定会少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少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马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1200000元,年终奖单独计税(未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累计30228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5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7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9977.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52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1200000+劳务收入额5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75-三险一金52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1115925


  全年应纳个税=1115925*45%-181920=320246.3


  平时预扣工资个税302280元、劳务个税9977.5元,共预扣个税312257.5元,应补交税款7988.8元(相当于劳务按45%税率计税与按预扣税率计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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