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营业外收入金额与增值税减免金额比对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表比对规则与实际账务处理的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应对建议: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1.申报表比对规则
2025年第三季度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比对项,要求主表第16行“营业外收入”金额需≥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减征、免税、即征即退等收入额。这一规则旨在确保企业将增值税减免部分如实计入营业外收入,避免少申报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试例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示例
以季度销售额31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按3%计算应纳税额:31万×3% = 9300元;
实际按1%征收:31万×1% = 3100元;
减征2%部分:31万×2% = 6200元(体现于增值税申报表第16行)。
3、企业所得税申报矛盾点
会计处理现状:企业日常核算仅确认1%的应交增值税,未将减征的2%(62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申报表要求:企业所得税主表第16行需≥6200元,否则系统提示“比对不通过”;
•两难困境:
(1)若补填6200元,导致主表与财务报表不一致;
(2)若不填,则无法通过申报比对。
4、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习惯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通常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计算销售额,未将减征的2%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没有按照3%做价税分离和开发票。
例如,季度销售额31万元,按1%征收实际缴纳增值税3100元,减征2%部分(6200元)未在账务中单独体现,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营业外收入为0,与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额不一致。
假使季度没有超过30万,会计做账根据开的发票1%,也会做成减免的默认是1%,而不是3%,因为开发票的税率就是1%。
二、比对不一致的影响
·申报受阻:系统比对不通过,提示“营业外收入金额小于增值税减征额”,无法完成申报。
·潜在合规风险:若强行修改账务或申报数据,可能引发后续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计算错误,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申报不实。
三、应对建议
1.暂缓申报
2025年10月申报期截至10月27日,建议暂不急于申报,此问题很多财务都在向省局反馈中,建议观察税务部门是否调整比对规则或发布进一步解释。
2.关注政策动态
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或当地税务机关的官方通知,等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衔接问题的明确指引。部分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可能优化比对规则,或允许企业按实际账务处理申报,同时附注说明增值税减免情况。
3.与税务机关沟通
若需尽快申报,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账务处理依据和政策文件,申请确认申报方式或申请临时调整比对规则。
四、注意事项
·账务处理无需调整:目前账务处理符合实际业务和发票开具规则,无需为满足比对而强行将减征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免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后续汇算清缴。
·保留相关资料:保存增值税申报表、发票、账务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针对此问题,账务处理更加详细的分析

根据税局发布的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的答复。价税分离给的也是按照1%
假设,公司实际从客户那里价税合计一共收到101元以往一直以来的处理方式是:
借: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用)1
这样做账没有问题,而且不含税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以对上开具的发票。
但是按照目前系统的规则需要将账务改成如下:即需要按照3%做价税分离才可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业务收入 101/1.03=98.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1.03*0.03=2.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01/1.03*0.02=1,96
贷;营业外收入1.96
实际开发票是按照1%税率开具的这样做账将导致不含税收入等都不一致
综上,该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规则与实际操作的差异,建议企业耐心等待政策明确或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避免因申报调整引发其他风险。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