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发文时间:2019-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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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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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预缴不履责,税务机关会处罚

最近,某公众号一篇名为《个税“代扣代缴”与“预扣预缴”的区别》的文章,在财税朋友圈不停转发,引发大家讨论。该文作者认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与预扣预缴不同,预扣预缴是新个税法才出现的概念,两者对象也不同。从不履行代扣代缴与预扣预缴义务时的处罚上看,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而对不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可以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其实,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概念,早在2009年就已经出现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值得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61号公告的规定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扣”,既包括“代扣”,也包括“预扣”。这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完全相衔接的。也就是说,针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包括了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这种情形。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这一法定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确有以前年度亏损,为什么预缴申报时无法弥补?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预缴申报是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可以看得出来:


  作为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计税依据的“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那么,为什么出现问题所述情形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也就是说,可以弥补之“亏损”,乃是税法口径亏损。而从上述“实施条例”描述来看,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乃是汇算清缴依照税法标准确认的亏损。


  至于预缴申报计税依据“实际利润额”,乃是以会计利润作为起点,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得出,相当于会计、税法结合数据,并非完全税法数据。


  若依照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认的亏损,且未超过法定税前弥补亏损期限,自然可以依法弥补。当然,企业所得税累计计算,若第一季度申报时因为尚未完成上年汇算清缴而无法填报,待待二季度申报时填上可以弥补金额,全年下来也是一样。


  关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


  (一)一般情况为五年;


  (二)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最长结转弥补年限为10年;


  (三)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可以弥补8年。


  困难行业企业,是指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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