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预缴不履责,税务机关会处罚
发文时间:2019-09-20
作者:蒋玉芳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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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公众号一篇名为《个税“代扣代缴”与“预扣预缴”的区别》的文章,在财税朋友圈不停转发,引发大家讨论。该文作者认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与预扣预缴不同,预扣预缴是新个税法才出现的概念,两者对象也不同。从不履行代扣代缴与预扣预缴义务时的处罚上看,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而对不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可以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其实,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概念,早在2009年就已经出现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值得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61号公告的规定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扣”,既包括“代扣”,也包括“预扣”。这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完全相衔接的。也就是说,针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包括了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这种情形。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这一法定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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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调整……减负的同时又挖了一个坑

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部分特殊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在预扣预缴阶段出现的税收负担过重的弊端进行了政策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与时俱进,从善如流……但,小刀认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调整……减负的同时又疑似挖了一个坑!


  一、减负


  (一)第一类受益人群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减负政策: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举例说明:


  (1)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2)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二)第二类受益人群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减负政策: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举例说明:


  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二、挖坑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报酬,按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对待。


  坑一:界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对待,小刀持保留意见!


  我个人意见应该是属于工资报酬所得。


  坑二:这部分人的报酬原来以工资表形式列支即可;现在大概率会被要求提供发票列支。


  而提供发票,只能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形式……虽然两项都属于综合所得范畴,都需通过次年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最终税款不会增加,但会额外增加这部分人获取发票的程序负担。


  这部分人除了正常上班外,还要按月提供劳务发票,才能放心地领到报酬……


个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变化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发布,自2020年7月1日执行,同时,配套的政策解读也出来了。经过两个小时的学习,现把我的个人学习体会与困惑和大家分享一下,欢迎讨论。


  政策背景介绍


  自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和企业所得税很相似了,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累计预扣法,一种是按次预扣法,主要规定如下:


  一、累计预扣法


  该方法是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采用,计算公式是: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在上述公式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按次预扣法


  该方法是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时采用。


  三、预扣的特殊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原本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用按次预扣法计算,但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3号公告的变化


  13号公告有两个重要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举例来说,张三是2020年8月首次取得了工资10000元,如果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原先的规定,他应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元。


  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张三预扣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8=-30000元,不需要预扣预缴税款。


  另外,对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文件中给出了一个概念解释: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我对这个解释是困惑的。前半句能理解,后半句不明白。


  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在2017年17号公告中解释过,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但连续性劳务报酬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吗?没有见过这方面的规定啊。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一般情况下是连续性劳务报酬,但不能说连续性劳务报酬就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所得。两者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不能因为部分有殊规定,就认定整体都是这样规定的。


  文件的意思或许是,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已经错误地适用了累计预扣法方式扣税的纳税人,就不属于本文件中的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不能按照本文件执行了。


  此处仅是我的猜测,需要总局后续明确。


  第二个变化: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性质的所得,但不按次预扣,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的方式预缴税款,又明确增加了一类特殊情形,即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收入。


  这类实习收入,是连续性劳务报酬吗?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根据实习时间来定。但没关系,不管多长时间,都可以用累计预扣法扣税。


  另外,实习收入既然是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实习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算不算一回事呢?没有明确的解释。我个人理解无须细究,视为一回事,统一免了比较合适。当然,此处也需要等待总局后续明确。


  如何证明身份?


  因为13号公告是针对的是部分纳税人,所以,纳税人如果享受该政策,需要先证明自己的身份。


  新入职的大学生,可以用毕业证或者派遣证来证明;


  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用学生证来证明;


  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呢?比如一个失业人员,2020年7月第一次找到一份工作,用什么来证明这是本年首次工作呢?公告给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可以提供承诺书。


  我觉得这个方式很好,让大家切实感受到一诺千金的分量,你只要承诺了,就可以被少预扣税款,有实实在在的眼前收益。


  会不会有人虚假承诺呢?肯定会有的,但只要查出来,就会被记录在案。每个人的信用记录就是通过这样的事情一点点积累的。我相信,随着信用社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爱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不去做这种有损信用的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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