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发改财金[2023]704号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 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15
文号:黔发改财金[2023]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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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 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通知

黔发改财金[2023]704号              2023-10-15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促进融资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提出:“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提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经营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征信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共享整合,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持续升级迭代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贵州省级节点(以下简称:省级节点),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贵州省地方征信平台)、贵州省“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黔南州数字经济运营中台、“一码贵州”智慧商务大数据平台等我省各级各类地方综合金融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地方平台)的数据支撑服务。持续推动我省各级各类地方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平台功能完善和推广运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具有融资功能的地方综合服务平台与省级节点联通,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全面融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鼓励地方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地方平台数据接入率、平台知晓率、用户注册率、机构使用率、融资获得率。

  三、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扩面提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要求,以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综合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根据国办发〔2021〕52号文《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所列信息种类、共享内容和方式,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持续加大对市场监管、司法、纳税、公积金、社会保险、生态环境、进出口、商标专利、不动产、行政管理、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的归集共享力度,探索推进预付式消费信息归集,围绕支持我省科技创新和旅游业、农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对科技研发和文化旅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持续提高各类涉企数据归集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拓展数据共享的广度和深度。支持企业通过信用网站“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用信息。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全量、准确、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符合省级节点接入规范条件的地方平台,通过省级节点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不符合省级节点接入规范条件的地方平台,通过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为金融机构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做好数据支撑。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7项行政管理信息归集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

  四、信用信息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入驻地方平台,查询各类信用信息、推进联合建模、产品开发等创新应用。各金融机构要把握信用信息共享深化的有利时机,积极入驻地方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应用于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扎实推进中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管理的能力。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融资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创新开发金融产品,遵循自主审贷和风险自担原则,持续优化业务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快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加大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文旅企业等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提供利率优惠的金融产品。开展“信易贷”产品联合建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加大融资服务平台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动员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地方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利用地方平台提出融资需求,便利获得贷款。

  五、加强信息规范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

  各地方平台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单位要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的授权、登记和审查制度,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地方平台接入省级节点前安全评估和接入后安全管理,对不符合信息安全条件的各级各类地方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一律不予接入;对接入后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地方平台,将督促整改甚至取消接入。接入地方平台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防止有关信息泄露,从省级节点获取的企业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事项,对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和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和各市(州)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信息修复机制,完善省级节点,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考核,将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情况纳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监管评价,列入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健全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完善内部信用类贷款考核方式,增加贷款户数和信用类融资占比考核权重,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入驻各级各类地方综合融资服务平台,推动融资服务平台产品创新,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省工信厅负责中小企业信贷通推广,向合作金融机构推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贷通业务。省财政厅负责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省大数据局负责推进国办发〔2021〕52号中《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信息项数据的归集共享。省信息中心负责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及省级节点的具体建设及运维,对节点数据进行日常监测和治理,为地方平台接入省级节点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负责共享科技研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科技型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等信息。省文旅厅负责共享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级旅游景区基本信息、旅行社名录、星级饭店评定、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等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共享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类别、负责人、所在地、经营内容等信息。省乡村振兴局配合省农业农村厅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归集共享。省商务厅负责按照《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省税务局负责推进纳税信息归集共享,打造集“纳税信用查询、信用预警、信用修复、信用应用、普惠金融”等功能为一体的“纳税信用管家”服务体系。省工商联负责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有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在地方平台上注册并发布融资需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强化本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力度,特别是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黔发改财金〔2022〕417号)中已明确的任务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持续推进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对地方平台建设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持续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强化信用信息创新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各地方平台要通过省级节点接口,完整、准确地向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回传各地方平台注册企业数、入驻金融机构数、放款总额、信用放款总额等数据,要确保信息查询授权书的完整准确,每月初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平台融资服务等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典型案例、相关政策、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良好舆论环境,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供给的知晓度和获得感。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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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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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