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3]3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23—2025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12-29
文号:鲁财税[2023]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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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 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税函[2023]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2025年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山东省慈善总会


  2.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3.山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


  4.山东省中投慈善公益基金会


  5.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7.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


  9.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11.山东光明慈善救助基金会


  12.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


  13.山东省鲁信公益基金会


  14.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


  15.山东省武训教育基金会


  16.山东中泰慈善基金会


  17.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


  18.山东省银丰生命科学公益基金会


  19.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20.山东爱侨公益基金会


  21.山东省乐安慈孝公益基金会


  22.山东省友芳公益基金会


  23.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


  24.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山东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8.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2.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34.山东省青岛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6.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青岛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0.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43.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


  45.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6.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


  47.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


  48.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滨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济南慈善总会


  51.济南市海右教育发展基金会


  52.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3.济南乔伊公益基金会


  54.济南市现代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55.济南市红围巾公益救援服务中心


  56.济南历下慈善总会


  57.济南市中慈善总会


  58.槐荫慈善总会


  59.济南市天桥慈善总会


  60.济南历城慈善总会


  61.济南市历城区稼轩教育发展基金会


  62.济南市历城区玉圃教育发展基金会


  63.济南市长清区慈善总会


  64.济南市长清区春晖教育发展基金会


  65.章丘慈善总会


  66.济南市济阳区慈善总会


  67.济南市莱芜区慈善总会


  68.济南市钢城区慈善总会


  69.平阴县慈善总会


  70.商河县慈善总会


  71.济南高新区慈善总会


  72.淄博市张店区慈善总会


  73.沂源县康悦扶贫基金会


  74.临淄区慈善总会


  75.沂源县慈善总会


  76.枣庄市慈善总会


  77.滕州市慈善总会


  78.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


  79.东营市慈善总会


  80.东营市齐润李明刚慈善基金会


  81.东营市义工协会


  82.东营市东营区慈善总会


  83.东营市垦利区慈善总会


  84.广饶县慈善总会


  85.广饶县陈官镇慈善总会


  86.烟台市慈善总会


  87.烟台市希望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8.烟台市莱山区爱之源公益服务中心


  89.烟台市福山区慈善总会


  90.海阳市慈善总会


  91.莱阳市慈善总会


  92.龙口市慈善总会


  93.招远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94.潍坊市奎文区慈善总会


  95.潍坊市潍城区慈善总会


  96.潍坊市坊子区志愿者协会


  97.青州市慈善总会


  98.寿光市慈善总会


  99.寿光市一中教育基金会


  100.安丘市慈善总会


  101.高密市慈善总会


  102.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慈善总会


  103.曲阜市慈善总会


  104.金乡县慈善总会


  105.济宁市微爱青少年发展慈善基金会


  106.泗水县微公益协会


  107.梁山县大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8.济宁市慈善总会


  109.汶上县慈善总会


  110.泰安市慈善总会


  111.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


  112.泰安市泰邦生物慈善基金会


  113.泰安市泰山义工联合会


  114.泰安市手拉手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15.威海市慈善总会


  116.威海华艺国粹文化基金会


  117.威海迪尚人才发展基金会


  118.威海市环翠区慈善总会


  119.威海市文登区慈善总会


  120.荣成市慈善总会


  121.乳山市慈善总会


  122.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慈善总会


  12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124.威海市掘井志愿服务中心


  125.威海市愿达公益服务中心


  126.日照市慈善总会


  127.日照钢铁慈善基金会


  128.五莲县慈善总会


  129.日照市岚山区慈善总会


  130.临沂市慈善总会


  131.临沂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2.临沂市兰山区慈善总会


  133.临沂市罗庄区慈善总会


  134.临沂市河东区慈善总会


  135.沂南县慈善总会


  136.郯城慈善总会


  137.沂水县慈善总会


  138.兰陵慈善总会


  139.平邑县慈善总会


  140.莒南县慈善总会


  141.蒙阴县慈善总会


  142.临沭慈善总会


  143.费县慈善总会


  144.德州市慈善总会


  145.德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146.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乐陵市慈善总会


  148.临邑县慈善总会


  149.平原县慈善总会


  150.夏津县博爱慈善服务中心


  151.宁津县慈善总会


  152.禹城市慈善总会


  153.德州市陵城区慈善总会


  154.聊城市慈善总会


  155.聊城市东昌府区慈善总会


  156.临清市慈善总会


  157.阳谷县慈善总会


  158.滨州市慈善总会


  159.滨州士平公益基金会


  160.滨州市星火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61.惠民县慈善总会


  162.邹平市慈善总会


  163.滨州市沾化区慈善总会


  164.滨州市滨城区慈善总会


  165.菏泽市慈善总会


  166.曹县慈善总会


  167.郓城县慈善总会


  168.成武县慈善总会


  169.单县乡村振兴基金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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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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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