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3]3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23—2025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12-29
文号:鲁财税[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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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 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税函[2023]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2025年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山东省慈善总会


  2.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3.山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


  4.山东省中投慈善公益基金会


  5.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7.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


  9.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11.山东光明慈善救助基金会


  12.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


  13.山东省鲁信公益基金会


  14.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


  15.山东省武训教育基金会


  16.山东中泰慈善基金会


  17.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


  18.山东省银丰生命科学公益基金会


  19.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20.山东爱侨公益基金会


  21.山东省乐安慈孝公益基金会


  22.山东省友芳公益基金会


  23.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


  24.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山东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8.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2.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34.山东省青岛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6.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青岛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0.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43.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


  45.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6.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


  47.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


  48.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滨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济南慈善总会


  51.济南市海右教育发展基金会


  52.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3.济南乔伊公益基金会


  54.济南市现代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55.济南市红围巾公益救援服务中心


  56.济南历下慈善总会


  57.济南市中慈善总会


  58.槐荫慈善总会


  59.济南市天桥慈善总会


  60.济南历城慈善总会


  61.济南市历城区稼轩教育发展基金会


  62.济南市历城区玉圃教育发展基金会


  63.济南市长清区慈善总会


  64.济南市长清区春晖教育发展基金会


  65.章丘慈善总会


  66.济南市济阳区慈善总会


  67.济南市莱芜区慈善总会


  68.济南市钢城区慈善总会


  69.平阴县慈善总会


  70.商河县慈善总会


  71.济南高新区慈善总会


  72.淄博市张店区慈善总会


  73.沂源县康悦扶贫基金会


  74.临淄区慈善总会


  75.沂源县慈善总会


  76.枣庄市慈善总会


  77.滕州市慈善总会


  78.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


  79.东营市慈善总会


  80.东营市齐润李明刚慈善基金会


  81.东营市义工协会


  82.东营市东营区慈善总会


  83.东营市垦利区慈善总会


  84.广饶县慈善总会


  85.广饶县陈官镇慈善总会


  86.烟台市慈善总会


  87.烟台市希望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8.烟台市莱山区爱之源公益服务中心


  89.烟台市福山区慈善总会


  90.海阳市慈善总会


  91.莱阳市慈善总会


  92.龙口市慈善总会


  93.招远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94.潍坊市奎文区慈善总会


  95.潍坊市潍城区慈善总会


  96.潍坊市坊子区志愿者协会


  97.青州市慈善总会


  98.寿光市慈善总会


  99.寿光市一中教育基金会


  100.安丘市慈善总会


  101.高密市慈善总会


  102.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慈善总会


  103.曲阜市慈善总会


  104.金乡县慈善总会


  105.济宁市微爱青少年发展慈善基金会


  106.泗水县微公益协会


  107.梁山县大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8.济宁市慈善总会


  109.汶上县慈善总会


  110.泰安市慈善总会


  111.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


  112.泰安市泰邦生物慈善基金会


  113.泰安市泰山义工联合会


  114.泰安市手拉手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15.威海市慈善总会


  116.威海华艺国粹文化基金会


  117.威海迪尚人才发展基金会


  118.威海市环翠区慈善总会


  119.威海市文登区慈善总会


  120.荣成市慈善总会


  121.乳山市慈善总会


  122.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慈善总会


  12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124.威海市掘井志愿服务中心


  125.威海市愿达公益服务中心


  126.日照市慈善总会


  127.日照钢铁慈善基金会


  128.五莲县慈善总会


  129.日照市岚山区慈善总会


  130.临沂市慈善总会


  131.临沂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2.临沂市兰山区慈善总会


  133.临沂市罗庄区慈善总会


  134.临沂市河东区慈善总会


  135.沂南县慈善总会


  136.郯城慈善总会


  137.沂水县慈善总会


  138.兰陵慈善总会


  139.平邑县慈善总会


  140.莒南县慈善总会


  141.蒙阴县慈善总会


  142.临沭慈善总会


  143.费县慈善总会


  144.德州市慈善总会


  145.德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146.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乐陵市慈善总会


  148.临邑县慈善总会


  149.平原县慈善总会


  150.夏津县博爱慈善服务中心


  151.宁津县慈善总会


  152.禹城市慈善总会


  153.德州市陵城区慈善总会


  154.聊城市慈善总会


  155.聊城市东昌府区慈善总会


  156.临清市慈善总会


  157.阳谷县慈善总会


  158.滨州市慈善总会


  159.滨州士平公益基金会


  160.滨州市星火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61.惠民县慈善总会


  162.邹平市慈善总会


  163.滨州市沾化区慈善总会


  164.滨州市滨城区慈善总会


  165.菏泽市慈善总会


  166.曹县慈善总会


  167.郓城县慈善总会


  168.成武县慈善总会


  169.单县乡村振兴基金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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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调整股权架构:充分考量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

据Wind数据统计,2025年1月—9月,A股市场共有78只新股发行,去年同期为69只,首次公开募股(IPO)市场表现活跃。企业在筹备上市之前,优化调整股权架构是一个关键环节。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划转,可以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而企业实施股权和资产划转所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大,一旦错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仅会带来较高的税务风险,而且会给企业现金流带来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经营。笔者提醒,为防范税务风险,顺利实现上市目标,企业需要关注自身股权架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股权划转后,税务处理有争议

  A公司是一家主营农副食品加工及销售的企业,由B公司等4家法人股东发起设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2年,A公司启动转板上市,上市辅导机构提出,B公司持有A公司61%的股份,但其主营业务为农药、除草剂的生产与销售,与A公司主营业务差异较大,会给A公司的上市审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建议B公司通过股权重组方式,重新注册一家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

  B公司是自然人刘某设立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支持A公司上市,刘某与另一自然人王某注册成立了C公司,刘某实际持股99%。C公司成立后,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的股权划转给C公司。因本次划转是由同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划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相关规定,转让双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

  在财务处理方面,B公司将所持A公司股权,按账面净值向C公司进行了划转,且双方均未确认损益。B公司认为,此次交易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该笔股权划转业务内容后指出,该笔交易不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依据公允价值计算和确认转让所得。

  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在股权或资产划转业务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双方,其股权架构和交易模式,必须属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这两类情形之一。

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目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税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日扣除。

案例中,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的股权划转给C公司,划出方B公司与划入方C公司虽属同一实际控制人刘某直接控制,但刘某为自然人,并非居民企业,因此该笔股权划转业务不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类似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所以,该笔股权转让业务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多次辅导和沟通后,B公司接受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依法调整了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调整转让方案

  案例中,B公司的股权划转交易发生于2024年7月1日之前,新修订的公司法还未施行。根据原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B公司股东刘某选择与另一自然人一起注册成立C公司,通过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的股权划转给C公司。

  新公司法施行之后,取消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限制。案例中的股权划转交易若发生于2024年7月1日之后,B公司可以作为出资方设立F公司,并对F公司100%持股,再由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权划转给F公司。

  此时,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的股权划转给F公司,属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划转,在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形下,该笔股权划转交易可以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完成后,B公司由直接持有A公司61%的股权,变为通过100%控制的全资子公司F公司间接持有,能够实现B公司对A公司上市的支持。

专用设备数字化改造,企业如何预缴税款?

10月31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了《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一文,介绍了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何填写申报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不仅包括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而且包括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那么,纳税人对专用设备的改造投入,若选择在预缴环节享受抵免优惠,应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抵免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34项明确,“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9.1行、第29.2行……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当年购置或投入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以及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预缴申报

  纳税人对专用设备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应注意预缴申报的细节。

  举例来说,甲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是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21年5月,甲公司购置了一批除尘、除噪音等大气污染防治和一体化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符合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条件),该批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其中设备原价为1180万元,运输费用8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12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了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025年10月,甲公司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投入120万元对上述设备进行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其中,运输费用2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3万元。上述专用设备改造后,仍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规定条件,并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入了该批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

  甲公司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应在11月征期预缴申报10月企业所得税时,按照17号公告附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34项规定填报。假设甲公司2025年10月末未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抵免政策前应纳所得税额为550万元,1月—10月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那么,甲公司在10月可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为(120-2-3)×10%=11.5(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时,应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5500000”;在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写“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15000”;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50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385000”(5500000-115000-5000000),即当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385000元。

  合规要求

  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需要厘清两个重要概念。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升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享受抵免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笔者提醒,享受抵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严格按照专用设备目录规定的设备类别、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等条件判断,改造前后是否符合专用设备目录规定要求,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留存备查资料,避免违规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