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2009-01-20
提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2024年第4号 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免税进口藏品备案表
附件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和传承中外传统文化艺术,提高民族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国对文物和艺术品等进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是指:
(一)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
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名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二)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 、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
第五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与其收藏范围相应的藏品,方能享受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第六条 符合规定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应持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有效进口证明及海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海关手续。免税进口藏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第七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的藏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藏品登记备案制度。免税进口藏品入境30个工作日内须记入藏品总账--进口藏品子帐,列入本单位内部年度审计必审科目。同时按规定格式(见附表)报送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海关。
第八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的藏品应永久收藏,并仅用于非营利性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出租。
第九条 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同时报送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海关。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抵押、质押或出租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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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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