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免于办理汇算清缴,须满足一个前提、一个条件
发文时间:2019-12-16
作者:钦光税道
来源:钦光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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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中指出: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两个年度内,居民个人要想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宜,必须满足一个前提、一个条件(两种条件任选其一)。


  一、一个前提:居民个人如果在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需依法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如果在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况,则居民个人应及时自行补缴个税。否则,不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如有综合所得未按规定完成预扣预缴,无论其年综合所得收入是否不超过12万元,或者汇算补缴税金是否低于400元,居民个人均应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依据汇算清缴结果如实缴纳税款。


  案例一:


  2019年,张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资薪金6000元整,A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则张三在2019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累计预扣预缴个税(6000*12-60000)*3%=360元。


  2019年4月份,张三为其他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服务,取得劳务报酬3015元。张三到税务代征点代开发票时,被要求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所得税。

然而,支付方并未按规定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张三取得的此笔劳务报酬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文件规定,张三应在2020年度3-6月份完成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同时,由于张三取得的劳务报酬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因此,不免除张三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义务。


  张三应汇算申报综合所得:


  {6000*12+3015*(1-20%)-60000}*3%=432.36元


  汇算补税72.36元(=432.36-360)。


  二、两个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1、条件之一: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1.1、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口径:


  年综合所得收入=未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各种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的工资、资薪金所得+未扣除20%费用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未扣除44%费用的稿酬所得。


  根据2018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的规定,我们可知,在个人所得税上的概念,收入指的是未减除相关费用的金额,因此,此处规定的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应减除任何费用。


  1.2、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在累计预扣预缴申报时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个税的,则其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计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


  1.3、在满足“一个前提”的情况下,居民个人如果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无论按汇算清缴应补缴多少个税,都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事宜,也无需补缴税金。


  钦光认为:这个规定对于中规中矩就业的居民个人没有任何利好;利好的是同时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或年度中间跳过槽的居民个人,此类人群在累计预扣预缴时可以享受扣除多个基本减除费用的政策。


  案例二:


  2019年,张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资薪金10000元整,无其它收入,A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则张三在2019年应累计预扣预缴个税60000*10%-2520=3480元。


  如果张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其年度应缴纳个税为3480元,94号公告免除了张三的汇算清缴申报事宜,但张三年度实缴个税3480元。


  案例三:


  2019年,张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资薪金5000元整;同时经A公司允许,在B公司每月也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整,除此之外无其它收入。A、B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则2019年度,A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税为0元,B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税为0元。


  如果张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其年度应缴纳个税为3480元,然而,根据94号公告的规定,张三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可免除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无需补缴税金,省税3480元。


  案例四:


  2019年1月-6月,张三在A公司工作半年,每月工资薪金10000元整,再无其他收入。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A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总共缴纳个税(10000*6-5000*6)*3%=900元;


  2019年7月张三跳槽至B公司,每月也取得工资薪金10000元整,12月份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万元,再无其他收入。B公司未将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申报个税;同时每月为其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总共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6-5000*6)*3%=900元。


  2019年度,张三累计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800元。


  如果张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其年度应缴纳个税为3480元,然而,根据94号公告的规定,张三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可免除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无需补缴税金,省税1680元(=3480-18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钦光笑谈:不安分、跳个槽少交税;有精力,多兼职更划算。


  注:为更直观分析数据,以上案例中,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所属期、所得期和申报期的区别。


  1.4、在满足“一个前提”的情况下,如果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即使接到税务机关推送的需要补交税金的信息,纳税人亦可不做理会,无需补税。


  但纳税人需要核实综合所得收入是否准确,是否有人冒用个人信息申报个税,列支费用。


  2、两个条件之二:汇算清缴应补税金额少于400元。


  在满足“一个前提”的情况下,纳税人无论年综合所得收入为多少金额,哪怕超过1000万元,只要汇算清缴应补税金额少于400元,纳税人亦无需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无需补税;


  居民个人接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需要补交税金的信息,只要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纳税人可不做理会,无需补税。


  案例五:


  2019年,张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资薪金50000元整,A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则张三在2019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累计预扣预缴个税(50000*12-60000)*30%-52920=109080元。


  2019年4月份,张三为其他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到税务代征点代开发票时,要求支付方代扣带缴个人所所得税,支付方为其代扣个税(2000-800)*20%=240元。


  2019年度,张三合计缴纳综合所得109523元。如果张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其年度应缴纳个税为{50000*12+2000*(1-20%)-60000}*30%-52590=109890元,应补缴367元。


  然而,根据94号公告的规定,张三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应补缴税金367元,低于400元,可免除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无需补缴税金,省税367元。


  三、对于符合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居民个人,如果汇算清缴后有应退税额,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不受此公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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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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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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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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