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8-18
文号:财税[2001]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5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三)健康保险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4.国寿全家福保险(B) 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 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 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 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 7.青年英杰 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 10.太平精英卡保险 11.泰安人身保险 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3.老板卡保险 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5.金婚银婚保险 16.美满婚姻保险 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 5.幸福伉俪联合寿险 6.学生综合险 7.养老金还本保险 8.福寿双全保险 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 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 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 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14.团体人寿保险 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16.美满人生保险 17.一生安康保险 18.小福星终身寿险 19.团寿双全保险 20.爱子女年金保险 21.长寿安康保险 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 23.长寿平安保险 24.长效平安保险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29.儿童养老金 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 31.团体个人理财 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 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34.养老附加险 35.养老金保险 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 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 38.购物养老 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 40.洪福养老保险 41.红太阳 42.还本养老金保险 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 44.康乐养老保险 45.跨世纪终身保险 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 47.双全寿险 48.太平洋双全寿险 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 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 51.义务兵团身险 52.永安人身保险 53.幼儿平安保险 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 55.职工双全寿险 56.职工特约养老保险 57.子女备用金保险 58.综合养老保险 59.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 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 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 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 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 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 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 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 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 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 25.特种医疗保险 26.少儿住院保险 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8.九华健康保险 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 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 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 1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 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 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   

    (二)养老金保险   

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 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 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 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 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一)养老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旧) 2.养老金保险(新) 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 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5.团体养老金保险 6.瑞丰年金保险 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 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 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 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   

    (二)健康险   

1.重大疾病保险 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 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8.重大疾病保险(A) 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 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2.防癌终身保险 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 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重大疾病保险(B) 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 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 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 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 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 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 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 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小博士计划保险 2.小博士计划保险(B) 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 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 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9.团体定期保险 10.吉祥相伴定期保险 11.投资连结保险   

    (二)养老保险   1.永相伴终身保险 2.常青树终身保险 3.常青树终身保险(B) 4.常青树终身保险(C) 5.指数化年金保险 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 7.还本终身保险 8.新世纪终身保险 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 10.泰康两全保险 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12.终身保险特约 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 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 16.福寿两全保险 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 19.年金转换特约保险 20.真情2000两全保险 21.团体人寿保险 22.团体终身保险 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 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三)健康保险   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 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 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 6.女性安康保险 7.女性安心保险 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 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 10.女性疾病保险 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 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 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 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Ⅰ型 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Ⅱ型 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 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