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8-18
文号:财税[2001]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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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 2.国寿养老年金保险 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分红终身保险 5.国寿分红两全保险 6.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8.国寿团体定期寿险 9.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寿鸿盛终身保险(分红型) 15.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三)健康保险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3.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4.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 5.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6.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7.国寿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0.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2.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3.国寿意外伤害急救保险 14.国寿全家福保险(B) 15.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6.国寿辉煌人生保险 17.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18.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 19.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20.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1.国寿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22.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 23.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4.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25.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26.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27.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金色童年两全保险 2.子女教育保险 3.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5.团体人寿保险(1999年6月) 6.企业负责人太平保险 7.青年英杰 8.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9.少儿定期还本终身保险 10.太平精英卡保险 11.泰安人身保险 12.老年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3.老板卡保险 14.简易人身两全保险 15.金婚银婚保险 16.美满婚姻保险 17.公安干警人身平安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 3.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4.团体附加终身寿险 5.幸福伉俪联合寿险 6.学生综合险 7.养老金还本保险 8.福寿双全保险 9.妇女人身权益保险 10.个人定额人寿保险 11.学生平安长效还本保险 12.团体累积型养老保险 13.老有所养年金保险 14.团体人寿保险 15.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 16.美满人生保险 17.一生安康保险 18.小福星终身寿险 19.团寿双全保险 20.爱子女年金保险 21.长寿安康保险 22.长寿还本综合保险 23.长寿平安保险 24.长效平安保险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6.定额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27.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28.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29.儿童养老金 30.投资分红寿险团体儿童定额还本寿险 31.团体个人理财 32.先进科技工作者补充养老保险 33.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34.养老附加险 35.养老金保险 36.个人投资分红人寿保险 37.个体劳动者综合养老保险 38.购物养老 39.孤儿教育安康保险 40.洪福养老保险 41.红太阳 42.还本养老金保险 43.家庭幸福还本保险 44.康乐养老保险 45.跨世纪终身保险 46.少儿教育、婚嫁、养老综合保险 47.双全寿险 48.太平洋双全寿险 49.太平洋人身定额还本保险 50.义务兵及父母人身平安保险 51.义务兵团身险 52.永安人身保险 53.幼儿平安保险 54.员工综合保障保险 55.职工双全寿险 56.职工特约养老保险 57.子女备用金保险 58.综合养老保险 59.三八红旗手补充养老保险   

    (三)健康保险   

1.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4.附加团体雇员综合保险健康保险 5.附加太平盛世疾病保险 6.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7.附加团体健康保险 8.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10.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输血意外团体疾病保险 12.输血意外个人疾病保险 13.附加团体长期疾病保险 14.妇女团体健康保险 15.城镇职工补充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 16.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99年6月)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8.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9年6月) 19.师生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999年6月) 20.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1.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2.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附约 23.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 24.婴幼结核病医疗保险 25.特种医疗保险 26.少儿住院保险 27.少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8.九华健康保险 29.育龄妇女肿瘤康复保险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转换条款 2.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新)转换条款 3.少儿终身平安保险(9712)转换条款 4.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5.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6.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8.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9.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A) 10.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B) 11.平安千禧红两全保险(分红型,C) 1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0)   

    (二)养老金保险   

1.平安创世纪团体年金保险 2.平安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2000) 2.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 3.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 4.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平安附加团体生命尊严提前给予条款 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四、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一)养老金保险   

1.养老金保险(旧) 2.养老金保险(新) 3.小松树教育年金保险 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5.团体养老金保险 6.瑞丰年金保险 7.终身还本人寿保险 8.少儿终身保障保险 9.吉庆有余两全保险 10.创世之约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   

    (二)健康险   

1.重大疾病保险 2.个人、青少年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3.幼儿、青少年团体疾病医疗保险 4.高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5.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6.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7.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8.重大疾病保险(A) 9.团体大病医疗保险(A) 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11.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2.防癌终身保险 13.安康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14.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团体高额医疗保险 16.瑞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7.重大疾病保险(B) 18.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9.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 20.重大疾病还本终身保险 21.健宁还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2.个人高额医疗保险 23.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24.瑞宁团体医疗保险 25.健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6.瑞龙定期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7.瑞龙终身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28.意外伤害医疗特约保险 29.疾病住院医疗特约保险 30.医疗救助团体医疗保险 31.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32.附加医疗救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3.附加医疗救助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34.附加医疗救助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五、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小博士计划保险 2.小博士计划保险(B) 3.小博士计划保险定期保险特约 4.希望英才教育保险 5.世纪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7.世纪之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8.松鹤延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9.团体定期保险 10.吉祥相伴定期保险 11.投资连结保险   

    (二)养老保险   1.永相伴终身保险 2.常青树终身保险 3.常青树终身保险(B) 4.常青树终身保险(C) 5.指数化年金保险 6.投资连结型年金保险 7.还本终身保险 8.新世纪终身保险 9.泰康养老年金保险 10.泰康两全保险 11.团体增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12.终身保险特约 13.世纪长安终身保险 14.世纪永安终身保险 15.世纪英才终身保险 16.福寿两全保险 17.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18.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 19.年金转换特约保险 20.真情2000两全保险 21.团体人寿保险 22.团体终身保险 23.团体定额型养老年金保险 24.团体新一代养老年金保险 25.泰康2000团体年金保险 26.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三)健康保险   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A) 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B) 3.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5.重大疾病分红保险 6.女性安康保险 7.女性安心保险 8.手术、麻醉安康保险 9.介入诊断、介入治疗安康保险 10.女性疾病保险 11.妇女节育环安全保险 12.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1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特约 14.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5.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16.世纪泰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17.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Ⅰ型 18.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Ⅱ型 19.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Ⅰ型 20.高额无忧团体综合医疗保险Ⅱ型 21.附加健康关爱疾病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2.附加健康关爱意外伤害住院个人医疗保险 23.住院医疗保险特约 2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25.团体医疗保险特约 26.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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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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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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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

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