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
发文时间:2020-03-23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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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受赠人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申请方式,由受赠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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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免税扩围助力疫情防控

为了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从今年一月以来下发一系列紧急公告,实施紧急便利措施,全力保障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1日发布6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实行更为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进口捐赠物资、捐赠人及进口捐赠渠道、受赠人等须符合有关条件才能适用上述办法下的进口免税政策。此次发布的6号公告拓宽了上述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并明确免征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新政概要


  扩大进口物资范围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在适用免税政策的进口捐赠物资范围中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扩大捐赠人及渠道范围


  原有免税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主体实施慈善捐赠的情形;6号公告增加了两类情形: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并且,相应的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


  扩大受赠人范围


  在原有政策下,可适用免税政策的受赠人包括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符合民政部门相关条件的社团或基金会。6号公告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另外,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可享受免税的进口捐赠物资,已征税进口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其中:


  尚未将进口增值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已将进口增值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消费税。


  登记放行的便利通关措施


  6号公告项下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原产美国物资不加征关税


  针对符合6号公告规定的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中国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中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建议


  此次疫情的发展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纷纷从海外购入相关物资用于支援国内的疫情防控工作,缓解有关防护用品紧缺的局面。相关主体在积极组织进口物资的采购捐赠工作的同时,也应对其中所涉及的进口通关和税收事宜的影响有所了解,从而确保相关物资能够合规、迅捷、有效地抵达所需之处而发挥功用。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有意从海外购入疫情防护物资并用于捐赠的单位和个人考虑以下行动:


  选择合适的进口方式:除了根据6号公告按“进出口捐赠物资”方式报关进口以外,实践中捐赠人还可能存在以其他方式进口捐赠物资的情形,例如:


  以“一般贸易”货物方式进口,主要适用于国内进口人自境外付汇采购物资的情形,一般需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并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方式进口,该方式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进口税收负担较“一般贸易”更轻,监管模式也更为宽松,但该项政策的适用对于进口商品和金额均有一定限制。


  以个人邮递物品或旅客行李物品方式进口,一般要求相关物品系自用且在一定合理数量以内才可能适用免税待遇。但针对此次疫情,海关总署于近日也发出通知,对涉及疫情防护物资的予以适度从宽处理或通关便利。


  相对而言,捐赠人通过上述三种情形进口的物资可不受有关受赠人或捐赠物品范围的限制,但可能产生进口税收负担。如果进口物资数量较大,则建议考虑按6号公告进行适用的可能性。


  制定合适的物流方案:目前,多家物流企业开通了全国各地驰援武汉救援物资的特别通道,优先向公益机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有组织的救援团体开放。因此,有捐赠需要的企业和个人建议事先与物流公司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物流方案的合适可行。尤其考虑到部分地区的交通状况,捐赠人可以选择安排在国际运输较为通畅的地区先行通关后,再将物资转运至相关地区的使用人。


  了解实操的注意事项:对于拟根据6号公告免税进口相关捐赠物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人和受赠人,应与海关保持密切沟通,积极了解物资进出口全程在实践操作中的各注意事项,以免物资通关受到迟延等不利影响,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关注物资在出口国的关务事宜,例如某些出口国海关要求出口人必须为海关注册实体,作为捐赠人的海外团体或机构未在当地海关注册的,可能需要委托其他当地实体作为名义出口人;


  确保捐赠人、受赠人、捐赠物资符合公告要求,尤其某些疫情防护用品的进口可能涉及技术规格等不同的证照要求,因此捐赠人有必要在采购前与物资的指定使用人(如医院等)进行仔细确认;请注意不要购买过期商品,保质期均应在1年以上;


  适用免税待遇的受赠人必须在海关登记注册,因此受赠人未办理海关登记注册的,应及时在海关办理临时登记注册程序;


  捐赠人与受赠人应准确填写境外捐赠函、物资进口证明及分配使用清单等进口文件,在填报前建议就有关信息与指定使用人先行确认;


  以登记方式先行办理验放手续后,进口方仍应及时补办相关的免税申请和通关手续;为了方便办理,进口方需准确填写相关物资清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


  对于国内主体作为捐赠人的情形,建议及时与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可操作的付汇方式;


  对已经交税但符合退税条件的受赠人,应及时对申请退税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留档,并在2020年9月30日前办理退税申请事宜。


  关注后续的政策发展:由于此次疫情尚未结束,6号公告在3月31日到期后是否会延长仍具有不确定性。与此同时,我们观察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口疫情防护物资自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如境外企业向境内关联企业提供物资用于防护等),截至目前此类情形仍应按一般规则处理。未来政府部门是否会视疫情进展对防护用品的进口政策增加特殊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保持密切关注。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扩围,不同主体享受不同税收优惠

据海关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


  继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之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次扩围。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涉及范围较广。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再扩围


  跨境电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总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根据39号文件规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也就是说,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境外电商企业以1210监管模式进口至上述试点城市(区域)内正面清单内的商品,均可以享受《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规定的进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消费者超过单次限值5000元、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26000元,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则按跨境电商方式监管,以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其中,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与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不同,跨境电商商品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境内,办结一线进境通关手续后,进入区域(中心)专用仓库仓储备货;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区域(中心)内网购保税商品;相关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申报《申报清单》;海关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系统审核《申报清单》;《申报清单》放行后,仓储企业根据订单分拣打包,办理出区域(中心)手续由国内物流送递境内消费者。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模式下,发货地点为国内保税关区,物流快,消费者体验好,集采和运输成本低。据悉,近年来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蓬勃发展,业务量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80%以上。


  跨境电商交易主要涉及四类主体


  在跨境电商交易中,主要涉及四类主体:境外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和消费者。不同主体,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境外电商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不涉及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的问题。跨境电商企业按“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商品,并以备货模式仓储在扩大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零售。如果进口时已为国内消费者按优惠政策代扣代缴税款后发生退货至国外的,可申请退税;如果还未代扣代缴税款已发生退货至国外的,相应税款不予征税,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同时,为境外电商企业服务的其他国内注册的商业主体,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监管场所运营企业等,在进口方面暂时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按照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如属于小规模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消费者个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的商品,在规定限额内享受零关税优惠,同时增值税与消费税按70%计征。


  注意合规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境外电商企业虽然注册在境外,不涉及享受国内税收优惠的情况,但在实际运营中,也需要关注入境商品的范围及申报管理。数量方面,如果跨境保税货物短少违规,且不能说明库存短少理由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范围方面,应严格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版)执行。


  跨境电商平台则要完善平台交易规则、建立消费者纠纷处理和维权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防控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防止虚假交易、备案信息缺陷和二次销售等;自觉维护线上经济竞争秩序,杜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跨境电商平台如违法操作或不当为消费者刷单,将会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服务商则应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保证入境商品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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