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器械相关进出口税收初探
发文时间:2021-12-06
作者:梁红星
来源:税海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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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被越来越多国家的响应,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也越来越凸显出其积极促进当地国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对外承包工程中的施工器械涉及到的从中国的出口,后期可能的工期届满后的复运进境。在东道国(项目所在国)临时进口和完工后的离境。就此涉及中国及东道国相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问题。笔者根据以往实操经验,做如下初步的小结探析,以便相关者讨论和参考。


  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项目的施工器械主要有施工机械,检测仪器及用品等,如水电项目的门塔揽机、公路项目的摊铺机、高铁项目的架梁机、隧道项目的盾构机,这些都是相关境外承包工程的关键施工设备。其特点是一般价值比较大,使用周期比较长,种类和型号比较多,专用目的性比较强,施工器械一般可以在不同项目下重复使用,自然损耗比较慢。另外,在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地施工器械的制造水平较弱,且价格昂贵,更换修配不易。绝大部分中国“走出去”工程承包企业都是在中国境内采购,自带施工器械到东道国(项目所在国)完成签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上述施工器械在中国海关是以“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的海关监管方式出口。按照目前中国增值税出口退税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方法,贸易企业享受免退税方法。其目的是鼓励中国企业出口创汇,以不含税价格增强国际间的竞争能力,促进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去”。


  有很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项目工期届满后,考虑将相关施工器械复运回中国,即是以“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的中国海关监管方式办理进口,也就是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向中国海关备案项目合同规定工期届满后的3个月内,将境外施工器械复运回中国时,不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反之,若是超过合同规定工期届满3个月才复运进境的,则中国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相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类“复运进境”的施工器械必须是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中国海关监管目的是该货物没有更换或改变,要保证“出与进”货物的真实与一致,防止企业规避监管和逃税。


  此类施工器械在中国以“对外承包出口”的海关监管方式出口时,可申报退增值税也可不申报退税。未申报退增值税的可在税务机关领取未退税证明,将来“复运进境”时出具此单据,办理免税的退运进口;已申报并获取出口退税的,在货物退运前,应向税务机关返还已获取的退税,并领取税务完结证明,向进口海关申报对外承包出口退运,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种全额退还或补缴增值税应与当时货物出口时所获退税金额相符的规定及相关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要目的是保证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公平性和严肃性,即要保证对真正货物出口进行退税的鼓励,也要防止企业骗取退税“假出口”而进行惩戒,还要维护同类货物(产品)在中国境内的同样(增值税)税负,平等竞争。


  根据笔者以往的经验,虽然有“退运货物”这类正常“复运进境”的途径和海关监管方式,但是绝大部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承包企业却很少采用。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此类施工器械,中国海关要求对外承包工程的合同规定工期届满三个月内必须复运回国。而是现实情况下,境外一个承包工程项目工期届满后,可能还会在当地国还有第二个或第三个项目,或在第三国有新的项目,新的工程项目往往超过一年,若此类施工器械先“复运进境”,再作境外新项目的“对外承包出口”费时耗力,代价较大,也不利于在境外不同新的承包工程项目下的施工器械的统筹调配,充分使用。二是;从少缴增值税和节省现金流的角度考虑,绝大部分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将施工器械以“对外承包出口”海关监管方式出口时,办理了相应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在“退运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下“复运进境”需要重新办理期初的增值税退还或补税,其手续繁琐,要求相关资料很多,企业感到税务遵从困难和税负较重。三是:从货运费用和管理风险的角度考虑,若境外项目所在国离中国较远,相关施工设备的长途运输,相关管理成本高,风险大,不如选择就地(甚至在公海)处置,甚至放弃更为简便和经济。


  在此,笔者建议中国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本着鼓励中国“走出去”企业更好地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对于相关“退运货物”的海关监管要求及出口退税征税给予务实的处理和简化规定。如境外承包工程同时存在不同项目的,允许企业选择最长的项目工期,而不是只对应一个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工期,或是累加境外新增项目的工期,适度给予更长境外项目工期届满返回中国的期限要求(如一年内)。“复运进境”相关增值税的退还或补税,不是以当初退税金额,而是根据进口货物的剩余价值(考虑加速折旧率)来进行补税,就此减轻企业税负。甚至在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下,只要能保证该“进口”货物(施工器械)不在中国境内使用,随后再将复“出口”,在其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即可实施类似“临时进口”海关监管,暂时允许企业不予退还或补征当时等额的增值税退税,以此简化税收征管,切实做到鼓励企业充分统筹、有效调配施工器械在多个境外项目和更长期限内使用。


  上述此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器械在东道国(项目所在国)属于临时入境,等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期满后,该类工程施工器械需要最终离境。因此,一般是由东道国海关做货物的临时进口监管,该类施工器械在进口时,不用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是在当地项目国法律机构(进口方)需要向东道国的海关提供担保,大部分情况下是提供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保函来做免税质押,这样可以最大限度节省中国境外承包工程商的税款和现金流。换言之,若是境外项目期满后,该类施工器械最终不能办理离境,东道国海关和税务机关则要进行相关临时保税货物的核验、清算和稽查,即企业需要补交相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笔者根据以往经验提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该类临时进口的施工器械不可能全部最终办理离境。或是因为部分设备的自然损坏,或是出租给相关企业他用,或是最终就地变价处置等,换言之,该类施工器械最终不能全部在当时海关临时进口监管清单里解除监管,退回保函。由此,笔者在此建议:企业在境外项目所在国做此类临时进口货物海关监管申请时,尽量要“化整为零”,即根据企业或同类企业以往的经验和最好估算,做一个尽量细化的货物(施工器械)的分类,然后根据分类,分别向当地海关提供若干份银行保函,而不是就此类全部临时进口货物提供一张保函。在这种安排下,若是将来此类临时进口施工器械中只有一小部分(类别)不能如期离境时,当地的海关和税务局只对不能如期离境的部分施工器械进行清税和补税,不会波及全部临时进口的施工器械的核验和清税,其解除临时海关监管快,效率高。特别是进口环节的进项增值税,因其与当地项目其他正常经营的增值税抵扣相关,大部分可以如期离境施工器械类别与少部分不能如期离境的施工器械类别若不加区分,势必会造成税务机关对施工器械的增值税全面检查、清税,进而就会影响清税、补税的时间和效率,也会影响境外承包项目在东道国的正常结束和期满撤离。


  鉴于目前中国海关和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的现实情况,笔者建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以考虑如下两个方案,进而应对最终必须要将相关施工器械在东道国离境,又不愿“复运回”中国入境的困难:一是转运至周边有新项目国家,特别是在同一关税同盟的国家,如在海合会(GCC)六国,即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科威特。卡塔尔和阿曼。俄白哈吉亚关税同盟(即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和亚美尼亚),关税同盟国家享有同一个关境,关税同盟国家之间的货物转运无需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也就是说,临时进口的施工器械若从一个关税同盟国转运至另外一个同盟国,只需继续转移海关监管,将相关保函继续转移,而无需再办理离境清税、退税和进口的缴税。这样也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且节约现金流。二是运至国际上运作成熟的保税仓库或保税区。国际上通用的保税仓库、保税区都是实行“境内关外”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当货物(施工器械)进入一个国家的保税仓库或保税区,该货物算作临时进口,无需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而且货物在保税仓库或保税区内,不仅有存放和待转运、分配功能,还可以在保税仓库或者保税区内适当做一些维修、维护、配置等增值服务。只有离开保税仓库、保税区进到该所在国的纳税关境时,才需要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其好处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一般只需承担一定的仓储费和运费,进而节省在项目所在国不能离境而要补交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至少可以享受递延交纳关税和增值税好处,节约企业的现金流。国际上成熟的保税仓库运作在荷兰、德国、意大利、希腊等国都有,在阿联酋迪拜有十几个保税区,也都有很成熟、规范的运作。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多,周边国别多,大型施工设备集中类别且众多的情况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甚至可以考虑在境外设立区域施工器械融资租赁中心(如在阿联酋的迪拜保税区),这样可以彻底解决施工器械出入项目所在国关境的税收问题,还可以最大限度盘活境外施工器械资产,即可以出租给集团成员或第三方在周边国家的项目使用,融资租赁费可以在境外施工企业所得税前直接列支,而不是一般施工器械以折旧和摊销方式在税前逐期列支。如此,可以提升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施工器械的使用效率,减少税负和增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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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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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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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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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