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使用过的车辆涉税处理
发文时间:2019-06-24
作者:白蕊莲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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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咨询,我公司将使用过的车辆转让,交不交增值税?如果交税怎么缴?发票怎么开具?

下面我们区分不同的纳税人进行分析:

一、企业销售自用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小汽车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凭合法有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申报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  

(二)根据以上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汽车),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车辆,并且已经抵扣了17%或1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应根据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新税率,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或放弃减税转政策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三)简易计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二、如何开具发票?

1、执行简易计税3%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开具发票的程序:

按照商建办便[2018]1830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交易发票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公司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税务机关或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统一发票。

在实务中开具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2)二手车交易市场核对企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原件、发票联复印件及相关过户资料,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转移登记联交付纳税人。企业将转移登记联转交给购买方,在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另外企业还应将自开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只交付发票联)交给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抵扣认证和入账的凭据。

三、如何申报税?

纳税人在转让车辆的次月,自行申报纳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车辆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将车辆销售额填入按3%简易征收的栏次计算销项税额,在主表中按3%计算销项税额,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1%的那一部分税额。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对应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财税政策,并填写减税发生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车辆时如果已抵扣过进项,则附表一中按照13%填写销项税额,同时主表中同样按照13%计算销项税额。

四、账务处理:

(1)处置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转让车辆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处置资产损失或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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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