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使用过的车辆涉税处理
发文时间:2019-06-24
作者:白蕊莲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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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咨询,我公司将使用过的车辆转让,交不交增值税?如果交税怎么缴?发票怎么开具?

下面我们区分不同的纳税人进行分析:

一、企业销售自用二手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小汽车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凭合法有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申报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  

(二)根据以上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汽车),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车辆,并且已经抵扣了17%或1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应根据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新税率,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或放弃减税转政策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三)简易计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二、如何开具发票?

1、执行简易计税3%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开具发票的程序:

按照商建办便[2018]1830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交易发票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公司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税务机关或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统一发票。

在实务中开具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2)二手车交易市场核对企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原件、发票联复印件及相关过户资料,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将转移登记联交付纳税人。企业将转移登记联转交给购买方,在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另外企业还应将自开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只交付发票联)交给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抵扣认证和入账的凭据。

三、如何申报税?

纳税人在转让车辆的次月,自行申报纳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车辆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将车辆销售额填入按3%简易征收的栏次计算销项税额,在主表中按3%计算销项税额,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1%的那一部分税额。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对应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财税政策,并填写减税发生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车辆时如果已抵扣过进项,则附表一中按照13%填写销项税额,同时主表中同样按照13%计算销项税额。

四、账务处理:

(1)处置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转让车辆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处置资产损失或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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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3.《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土增清算后的房屋再次销售还需要补缴土增税吗?

案例:

  甲地产公司A项目在2017年已完成土增清算,在项目销售过程中,由于楼盘销售低迷,与其中的3户业主达成协议,业主只需要缴纳部分房款,其余款项由甲地产公司垫支,后续业主通过其他途径将房屋余款筹齐后,一次性交付地产公司,但后续由于业主信用等其他问题,未取得贷款,也未筹集到房款,甲地产公司后经法院诉讼判决,3户业主将该房屋退回甲地产公司,甲地产公司又将房屋另行进行了销售,价格较上次合同价增加2000元/平方米,同时,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3户业主按正常销售已参与了土增清算,那么现在甲地产公司将房屋再另行销售增加的收入,是否还需要补缴土地增税?

  观点一: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项目在土增清算时,由于已经将项目所有的可以扣除的成本进行了审核和确认,同时收入按照销售时的合同金额进行了确认,项目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已经按照项目的业态分别用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成本计算出各业态需要缴纳的土增税。

  现在,企业将房屋收回并重新出售,由于增值税、所得税都需要进行正常计算缴纳,那么针对土增税,高出的2000元/平方米需要按尾盘清算对待,由于成本在2017年清算时,已经按照清算时审核的可扣除单位成本*面积进行了确认,因此本次以尾盘清算的成本为0,其余项目按照增加的销售收入、销售产品增加的的税金及附加据实计算申报。

  观点二:不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由于项目已经在2017年进行了清算,该3套房屋的面积已经做为可售面积参与了整个项目的清算,就是说在税务清算系统中,该3套房屋已经做为已清算房屋对待,系统也已将其自动划分为已完结清算过的房屋,现在企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重新销售造成售价提高,不影响也不需要重新就增加的部分再计算缴纳土增税。

  同时,从实务角度出发,税务系统已生成显示该房屋已参与土增清算,企业无法再进行尾盘清算的申报及补缴税款。同理,如果认为需要补缴土增税,那么如果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后续再次销售价格低于清算时的合同价,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或者重新进行计算呢?

  因此,针对土增清算后的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再次销售,未查到税务机关就土增是否需要补缴的相关政策依据,那么通过上述两种不同观点,我们也可以发现,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各种不同的问题,项目尾盘如果未进行清算,需要在后续销售时,按规定进行计算申报缴纳土增税,但对于上述二次销售的情况,建议企业及时和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沟通联系,说明项目的实情情况,争取在不违反税法的原则下,取得有利于企业的操作办法,以免后续引起补缴及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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