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12-01
文号:财税[2001]19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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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本法规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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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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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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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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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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