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步法”判断企业应如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发文时间:2022-04-15
作者:周湘蕾
来源:天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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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明确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提出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预计全年留抵退税金额约1.5万亿元,全部直达企业。


  3月21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文件明确加大对小微企业(含个体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大行业企业的留抵退税力度。


  基于上述背景,天职税务组织了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内部政策研讨会,对14号公告及相关征管事项等文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形成政策解读,希望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明晰、准确的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支持,助力纳税人妥善安排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事宜。


  第一步:判断是否符合基础条件


  根据14号公告第三条,申请留抵退税的基础条件有四个: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如果不符合前三条,则无法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如不满足第四条,即2019年4月1日至今曾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则还可以“补救”。


  根据14号公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即纳税人只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仍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相应的,根据14号公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重新评估自身在2019年4月1日至今的增值税优惠享受情况,可以通过“退还税款重新申请”的方式,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之间,选择更适合自己的退税方式。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相对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一山不容二虎,“免抵退税”与“留抵退税”则显得更加兼容。根据1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第二步:判断企业规模


  根据14号公告第一条:“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本次全额退还的政策范围被扩大到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满足小微企业的条件,则可以享受全额退还,不需限制行业。另外,需注意这里所述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由此可见,在满足第一步所述“四条件”的基础上,要想辨析纳税人适用的留抵退税情况,需要明确纳税人的规模类型是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还是大型企业。


  根据14号公告第六条,可以了解到对于上述四类企业的划分标准:“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简而言之,如果纳税人属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所列行业的纳税人,则按照两文件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为中型、小型还是微型企业。


  如果纳税人属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或虽属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定的纳税人,则按“增值税年销售额指标”来判别。


  至于如何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大型企业,用的是“排除法”,即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那么该纳税人属于大型企业。


  第三步:判断企业所属行业


  根据14号公告第二条: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本次全额退还的政策范围被扩大到了“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注意这里所述的“制造业”仍然包含个体工商户的。


  在第二步中我们根据14号公告第一条得出结论:“纳税人如果满足小微企业的条件,则可以享受全额退还,不需限制行业”;在第三步中,根据14号公告第二条我们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纳税人如果满足制造业的行业要求,也可以享受全额退还,不需限制纳税人规模(即大型、中型也可以享受)”。如果用文氏图来表示(见下图),绿圈和蓝圈中的企业均为可以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主要分为三类群体:


  ■蓝圈中不与绿圈交叉的部分: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的中型、大型企业;


  ■绿圈中不与蓝圈交叉的部分:非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


  ■两圈交叉的部分: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


  纳税人只要属于上述三类的其中一种,即可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

对于行业的详细判定方法,根据14号公告第七条:“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即,行业种类的划分需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同时,还需要满足主营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


  第四步:判断退还比例及申请时间


  根据14号公告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但增量留抵税额与存量留抵税额的计算方法与申请退税开始时间又略有不同。在第四步中,我们根据第二步、第三步的判断结果对应查找符合自身条件的退还比例与申请时间,从而预估可能退回的留抵税额以及到账时间,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为了更明晰的查找对应政策,我们化繁为简,绘制了“四步法”的示意图如下:

image.png

案例一:A企业为小型餐饮服务业企业,则其对应图中第②行“小型”+“全行业”,增量退还比例为100%,开始申请退税时间为2022年4月;存量退还比例为100%,开始申请退税时间为2022年5月。


  案例二:B企业为大型电网企业,则对应图中第⑤行“大型”+“六大行业”,增量退还比例为100%,开始申请退税时间为2022年4月;存量退还比例为100%,开始申请退税时间为2022年10月。


  案例三:C企业为中型畜牧业企业,则对应图中第④行“中型”+“其他行业”,增量退还比例为60%,开始申请退税时间为符合39号公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条件“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之日起;存量留抵税额不予退还。


  根据上述规则逐一判断后,纳税人可以得知与自身情况对应的增量及存量的退还比例和退还时间,如需进一步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可以参照下面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时,根据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其中,增量留抵税额的确定方法为,根据14号公告第四条:“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其中,存量留抵税额的确定方法为,根据14号公告第五条:“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的确定发放为,根据14号公告第八条:“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结束语


  自4月1日至11日,全国税务部门共为20.3万户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1557亿元,已完成全年退税任务的十分之一。同时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显示,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公告。例如,郴电国际的全资子公司收到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5564万元;达实智能的子公司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约1.27亿元;开普检测的全资子公司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1230万元等。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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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几个“新”“奇”疑难问题

近日连续接到网友关于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问题的咨询:


  甲网友提问:


  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的,按文件要求是增值税申报期内申请。现在是11月报10月增值税,应该是先做退税申请,还是先把10月的增值税申报后,再做进项留抵退税的申请?


  我们3月是有缴税的,也就是3月留抵为0。4月有留抵6万,累计至9月留抵54万,至10月留抵52万,(4-10月每月留抵金额均大于0.)——那么11月申请10月的增量留抵时,是按52万计算,还是按52万-6万(4月留抵金额)=46万计算呢?


  这里的计算,1、每次申请只能申请连续6个月的,2、还是可以像我上面的描述,现在申请4-10月的(也就是7个月的)?哪种正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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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乙:


  老师啊,我遇到了一个问题,实在想不通,请赐教。


  ......我有一户去年注册登记的企业,由于建造厂房自2019年3月起每月都产生大量增值税留抵税额,......我请示了我们单位的法规科,答复说明年信用等级评B以上才可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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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丙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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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局那位管退税的领导跟我这样说:9月减3月、10月减4月、11月减5月


  网友丁提问:


  是不是4月—9月连续6个月的留抵税额都可以退?


  网友戊提问:


  留抵退税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次月办理退税吗?如果4-9符合留抵退税条件,10月份申报期不办理,到12月份办理行吗?


  简单归纳一下,这几位网友提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何为“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不管何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增量留抵税额均是以每期(月度、季度,下同)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相比较而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这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有两个用途(即用于考察是否符合两个条件),其一,考察办理申请退税时上期期末的增量留抵税额,看其是否高于或等于50万元,如低于50万元,则不符合退税条件;其二,考察办理申请退税时上期起往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的每期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大于零元,只有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才符合条件,如果中间任何一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低于或等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就不符合退税条件。需要再从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那一期开始考察往后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大于零。


  第二,还有部分人没有真正搞清楚留抵税额究竟是怎么回事。也就有了上述网友所问“每次申请只能申请连续6个月的,还是可以像我上面的描述,现在申请4-10月的(也就是7个月的)”“4月—9月连续6个月的留抵税额都可以退”“计算留抵退税的期间应该是所属期2019年4月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月份”这些问题,以及“如果4-9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10月份申报期不办理,到12月份办理”这样的问题。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


  我们所说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退还的就是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当然,实际退税是经过计算后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至于上上期乃至以前每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会随着该期的下一期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而变化,融合在下期的应抵扣税额中,可能全部抵扣了,也可能形成新的留抵。因此,不存在什么几期的留抵税额这一说法,就像纳税人的利润额一样,是个滚动的变数。


  例如,6月份留抵税额是6万元,7月份可能变成8万元,8月份可能变成0元(不仅没有留抵税额,还实际缴纳了增值税),到了9月份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3万元,10月份留抵税额4万元。此时,10月份的4万元留抵税额是包括了9月份那3万元留抵税额的。也就是,10月底,该纳税人的实际留抵税额就是4万元,而非其他金额。


  关于留抵退税政策中“连续六个月”的表述,只是允许退税的一个条件,需要以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大于零,来考察是否符合退税条件。不存在什么退还六个月或几个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这一说法。退还的就是办理申请退税手续的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这也就是为什么满足条件的纳税人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先办理了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最终确定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且应在申报期完成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总的来讲,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中的“连续六个月”是指纳税人可以从2019年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2个季度),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既不限定哪六个月,但也必须是连续六个月。同时,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即任何一个月(季度)在计算“连续六个月”时不能计算两次。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只能以申请退税时的上期期末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相比较而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来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再无其他。


  注:本文所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系指适用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的留抵退税,不涉及“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这个50%有玄机

 2019年9月4日,财政部官网正式挂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实际成文时间是2019年8月31日,84号公告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改进,较之此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所试点的留抵退税政策有了一定的突破。


  按照新的84号公告规定,新政策的适用范围是部分先进制造业,不是全部的先进制造业,更不是全部制造业。对于先进制造业的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超过50%,不含恰好是50%的情形。如果恰好是50%,不宜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在判断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时必须要确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新政策要求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来说,假设某纳税人则2019年7月申请留抵退税,则需要采集其2018年7月-2019年6月这12个月的数据计算销售额比例,该比例需要超过50%。还是这个纳税人,如果其是在2018年9月才成立,则需要采集其2018年9月-2019年6月这十个月的数据计算销售额比例,该比例需要超过50%。如果该纳税人在2019年5月才成立,由于其实际经营期不满三个月,不计算相关销售额比例,也不允许其在2019年7月申请留抵退税。


  如果某纳税人是在2019年4月才成立怎么办呢?在2019年7月已经可以采集到4、5、6三个月的销售额,但是由于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尚不存在,因此其并不存在2019年3月31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的精神,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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