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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请结合实际业务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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