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2394 【回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以下环节进行缴纳:
第一步:预缴。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二步:申报。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其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