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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单位。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市)的,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汇总纳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对于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于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视同销售,在同一县(市)的,不视同销售。
对于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总公司向分公司无偿转让不动产,如果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需要视同销售。
综上,在同一县(市)总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总公司调货给分公司,可以不视同销售,也无需开具发票。总公司购进时承担了增值税,其取得13%的进项发票,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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