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3-14
文号:国税办发[200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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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培训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级各类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附:

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2001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1]1号)关于做好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工作

  (一)培训目标

  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的基本目标为“懂原理、会运用”。具体目标是:

  1.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税收信息化工作的认识,明确推进金税工程、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路。

  2.掌握税收信息化的内容,熟悉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金税工程的原理,掌握计算机和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操作技能。

  3.掌握新《征管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及内容,提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全面、准确执行新《征管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为税务系统全体公务员。其中重点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和税收信息化及税收征管岗位人员。总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有局级领导干部(含计划单列市副职市局领导干部)和总局机关全体司局级干部(以下简称司局级干部)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通知精神落实所属人员的培训。

  培训的基本内容,一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基础知识,二是税收信息化建设主要内容及有关软件的原理与操作,三是新《征管法》及其相关内容。具体培训内容依培训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详见附表1)。

  (三)培训方式及时间安排

  司局级干部的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在2001年3月下旬至5月下旬。为体现分类培训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分8个班次组织,具体班次及时间安排见附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上述安排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8月底前完成征管岗位、信息岗位人员培训;用1至2年时间,完成全体一线人员的培训。其中,一线人员的培训要结合1997年启动的“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证书”(NIT)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培训地点

  总局机关司局级干部和京、津、冀3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市)进行;其他省局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依托税务系统的培训施教机构组织实施培训。

  (五)培训管理

  1.司局级干部培训的组织工作由总局办公厅、人事司、流转税司、征管司、稽查局、信息中心、教育中心共同负责。其中,信息中心、人事司、教育中心负责培训班的筹备和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其他业务司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以上分工组织实施培训。

  2.税收一线各岗位人员培训所需教材由总局教育中心统一组织编写、印发。

  3.总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培训组织情况及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一)教育培训目标与原则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目标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教育培训,使受训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为今后再上岗或再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原则是:

  1.统一规划,分级组织。由总局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统一规划、总体部署,并指定施教机构承办,各省级局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统筹安排。

  2.强化基础,按需施教。注重强化分流人员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不同需求组织教学,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培训形式及安排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是远程学历教育和其他学历、学位教育。

  1.远程学历教育主要解决分流人员专业培训问题,重在强化分流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分流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远程学历教育与湖南大学合作进行,依托税务系统广域网和互联网,举办具有税务系统专业培训特色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主要开设:税务、会计学、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办学层次为:专科、本科(专科升本科和高中升本科)。实行学分制,学员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按所修专业层次发给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远程学历教育由分流人员自愿报名。学员入学资格由湖南大学根据所报专业和学历层次进行考核认定和测试。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主要采取网授(税务系统广域网和互联网)、函授、面授等形式组织教学。总局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设立辅导总站,由各省级局在省级培训中心设立辅导分站和辅导点,组织学员学习和帮助学员解决有关问题。

  2.其他学历、学位教育由各省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院校进行。

  (三)教育培训结果的使用

  分流人员经过教育培训获得专业培训证书或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其以上文凭者,具有税务系统承认的上岗资格。

  (四)组织管理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直接组织管理,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配套进行。为保证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税务机关人事、教育、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分流人员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省局领导任组长,统筹组织协调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专业远程学历教育,由总局统一规划,分级组织。总局负责与有关大学研究制定课程计划,并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其他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由省级税务机关争取当地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采取委托、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五)经费保障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税务部门自行解决。

  (六)工作要求

  对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体现了对分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级税务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对分流人员的教育培训,发挥好“蓄水池”的作用,培养和储备人才,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管理,从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全过程的管理,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考核,将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与培训后的推荐安排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参训人员自觉学习;三是要明确各级职责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每个教学班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管理工作;四是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注意了解和反映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保证质量,注重效果。一是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教学;二是要选聘优秀教师并采用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和运用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组织教学;三是要全力以赴完成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为系统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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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

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