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3-14
文号:国税办发[200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培训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级各类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附:

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2001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1]1号)关于做好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工作

  (一)培训目标

  计算机技术与税收信息化、新《征管法》培训的基本目标为“懂原理、会运用”。具体目标是:

  1.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税收信息化工作的认识,明确推进金税工程、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路。

  2.掌握税收信息化的内容,熟悉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金税工程的原理,掌握计算机和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操作技能。

  3.掌握新《征管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及内容,提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全面、准确执行新《征管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为税务系统全体公务员。其中重点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和税收信息化及税收征管岗位人员。总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有局级领导干部(含计划单列市副职市局领导干部)和总局机关全体司局级干部(以下简称司局级干部)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通知精神落实所属人员的培训。

  培训的基本内容,一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基础知识,二是税收信息化建设主要内容及有关软件的原理与操作,三是新《征管法》及其相关内容。具体培训内容依培训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详见附表1)。

  (三)培训方式及时间安排

  司局级干部的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时间安排在2001年3月下旬至5月下旬。为体现分类培训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分8个班次组织,具体班次及时间安排见附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上述安排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8月底前完成征管岗位、信息岗位人员培训;用1至2年时间,完成全体一线人员的培训。其中,一线人员的培训要结合1997年启动的“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证书”(NIT)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培训地点

  总局机关司局级干部和京、津、冀3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市)进行;其他省局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在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依托税务系统的培训施教机构组织实施培训。

  (五)培训管理

  1.司局级干部培训的组织工作由总局办公厅、人事司、流转税司、征管司、稽查局、信息中心、教育中心共同负责。其中,信息中心、人事司、教育中心负责培训班的筹备和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其他业务司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参照以上分工组织实施培训。

  2.税收一线各岗位人员培训所需教材由总局教育中心统一组织编写、印发。

  3.总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培训组织情况及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二、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一)教育培训目标与原则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目标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教育培训,使受训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为今后再上岗或再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原则是:

  1.统一规划,分级组织。由总局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统一规划、总体部署,并指定施教机构承办,各省级局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统筹安排。

  2.强化基础,按需施教。注重强化分流人员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不同需求组织教学,努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培训形式及安排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是远程学历教育和其他学历、学位教育。

  1.远程学历教育主要解决分流人员专业培训问题,重在强化分流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分流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远程学历教育与湖南大学合作进行,依托税务系统广域网和互联网,举办具有税务系统专业培训特色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主要开设:税务、会计学、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办学层次为:专科、本科(专科升本科和高中升本科)。实行学分制,学员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按所修专业层次发给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远程学历教育由分流人员自愿报名。学员入学资格由湖南大学根据所报专业和学历层次进行考核认定和测试。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主要采取网授(税务系统广域网和互联网)、函授、面授等形式组织教学。总局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设立辅导总站,由各省级局在省级培训中心设立辅导分站和辅导点,组织学员学习和帮助学员解决有关问题。

  2.其他学历、学位教育由各省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院校进行。

  (三)教育培训结果的使用

  分流人员经过教育培训获得专业培训证书或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其以上文凭者,具有税务系统承认的上岗资格。

  (四)组织管理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直接组织管理,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工作配套进行。为保证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税务机关人事、教育、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分流人员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省局领导任组长,统筹组织协调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专业远程学历教育,由总局统一规划,分级组织。总局负责与有关大学研究制定课程计划,并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其他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由省级税务机关争取当地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采取委托、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五)经费保障

  分流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税务部门自行解决。

  (六)工作要求

  对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体现了对分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级税务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充分认识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通过对分流人员的教育培训,发挥好“蓄水池”的作用,培养和储备人才,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管理,从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分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全过程的管理,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考核,将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与培训后的推荐安排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参训人员自觉学习;三是要明确各级职责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每个教学班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管理工作;四是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注意了解和反映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保证质量,注重效果。一是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教学;二是要选聘优秀教师并采用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和运用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组织教学;三是要全力以赴完成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分流人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为系统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阅读

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