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311民初5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与江苏飞虹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 2021-08-01
来源: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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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与江苏飞虹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  号 (2020)苏1311民初5819号

发布日期 2021-07-16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11民初5819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项王路11号。

负责人:张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海彦,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梅,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虹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松花江路126号。

诉讼代表人:施允锋,该公司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斌,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其东,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宿豫区税务局)与被告江苏飞虹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虹公司),第三人陈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宿豫区税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海彦、臧梅,被告飞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允锋,第三人陈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其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豫区税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2307327.95元,其中应缴税款本金1884942.57元为优先债权,滞纳金422385.38元为普通债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9月2日被受理破产清算,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均未得到确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为所请。

被告飞虹公司辩称,1、被告破产之前,涉案房产、土地和附属由法院执行局进行拍卖。司法拍卖的公告中明确表述了涉及到税款(飞虹公司破产之前所欠的税费和过户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应由第三人承担;2、原告申请的破产债权中,相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追溯期最长为5年。破产受理前超过五年的部分税务局不再享有债权;3.就本次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过户相关的税收中,其中有部分是属于税收附加的地方费用,其中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税附加,原告在债权申报表中确认的税款优先权部分是1884942.54元,和诉状中误差的部分,原告是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的。请求法院综合本案依法判决。

第三人陈斌述称,1、第三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解决的法律关系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确认法律关系,第三人并非涉案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与破产法律关系及债权确认法律关系完全没有关联性;2、即便第三人负有向原告缴纳税款的义务,也系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本案民事法律关系最终要解决的目标。所以第三人在该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义务;3、原告在庭审开始时明确表示不需要第三人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所以第三人并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不应承担任何相应法律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8日,飞虹公司注册成立。2020年9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对飞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飞虹公司经营期间,于2012年7月1日购置编号为2012宿豫X宗地一块,宗地面积为24613平方米。同时购置宗地上房产,房产价值4052750元。宿豫区税务局主张上述宗地自2012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产生税款479967元,滞纳金281806.55元。上述房产自2012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产生税款221280.28元,滞纳金129925.57元。具体明细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滞纳税款情况

滞纳起止日期

滞纳天数

滞纳金(元)

序号

税款所属期

税额

滞纳日期

截止日期

1

2012.7.1

2012.9.30

18459.75

2012.10.16

2020.9.2

2879

26572.81

2

2012.10.1

2012.12.31

18459.75

2013.1.16

2020.9.2

2787

25723.66

3

2013.1.1

2013.3.31

18459.75

2013.4.16

2020.9.2

2697

24892.97

4

2015.1.1

2015.3.31

18459.75

2015.4.16

2020.9.2

1967

18155.16

5

2015.4.1

2015.6.30

18459.75

2015.7.16

2020.9.2

1876

17315.25

6

2015.7.1

2015.9.30

18459.75

2015.10.16

2020.9.2

1784

16466.10

7

2015.10.1

2015.12.31

18459.75

2016.1.16

2020.9.2

1692

15616.95

8

2016.1.1

2016.3.31

18459.75

2016.4.16

2020.9.2

1601

14777.03

9

2016.4.1

2016.6.30

18459.75

2016.7.16

2020.9.2

1510

13937.11

10

2016.7.1

2016.9.30

18459.75

2016.10.16

2020.9.2

1418

13087.96

11

2016.10.1

2016.12.31

18459.75

2017.1.16

2020.9.2

1326

12238.81

12

2017.1.1

2017.3.31

18459.75

2017.4.16

2020.9.2

1236

11408.13

13

2017.4.1

2017.6.30

18459.75

2017.7.16

2020.9.2

1145

10568.21

14

2017.7.1

2017.9.30

18459.75

2017.10.16

2020.9.2

1053

9719.06

15

2017.10.1

2017.12.31

18459.75

2018.1.16

2020.9.2

961

8869.91

16

2018.1.1

2018.3.31

18459.75

2018.4.16

2020.9.2

871

8039.22

17

2018.4.1

2018.6.30

18459.75

2018.7.16

2020.9.2

780

7199.30

18

2018.7.1

2018.9.30

18459.75

2018.10.16

2020.9.2

688

6350.15

19

2018.10.1

2018.12.31

18459.75

2019.1.16

2020.9.2

596

5501.01

20

2019.1.1

2019.3.31

18459.75

2019.4.16

2020.9.2

506

4670.32

21

2019.4.1

2019.6.30

18459.75

2019.7.16

2020.9.2

415

3830.40

22

2019.7.1

2019.9.30

18459.75

2019.10.16

2020.9.2

323

2981.25

23

2019.10.1

2019.12.31

18459.75

2020.1.16

2020.9.2

231

2132.10

24

2020.1.1

2020.3.31

18459.75

2020.4.16

2020.9.2

140

1292.18

25

2020.4.1

2020.6.30

18459.75

2020.7.16

2020.9.2

49

452.26

26

2020.7.1

2020.9.2

18473.25

2020.9.2

2020.9.2

1

9.24


合计

479967




281806.55

房产税:

滞纳税款情况

滞纳起止日期

滞纳天数

滞纳金(元)

序号

税款所属期

税额

滞纳日期

截止日期

1

2012.7.1

2012.9.30

8510.78

2012.10.16

2020.9.2

2879

12251.27

2

2012.10.1

2012.12.31

8510.78

2013.1.16

2020.9.2

2787

11859.77

3

2013.1.1

2013.3.31

8510.78

2013.4.16

2020.9.2

2697

11476.79

4

2015.1.1

2015.3.31

8510.78

2015.4.16

2020.9.2

1967

8370.35

5

2015.4.1

2015.6.30

8510.78

2015.7.16

2020.9.2

1876

7983.11

6

2015.7.1

2015.9.30

8510.78

2015.10.16

2020.9.2

1784

7591.62

7

2015.10.1

2015.12.31

8510.78

2016.1.16

2020.9.2

1692

7200.12

8

2016.1.1

2016.3.31

8510.78

2016.4.16

2020.9.2

1601

6812.88

9

2016.4.1

2016.6.30

8510.78

2016.7.16

2020.9.2

1510

6425.64

10

2016.7.1

2016.9.30

8510.78

2016.10.16

2020.9.2

1418

6034.14

11

2016.10.1

2016.12.31

8510.78

2017.1.16

2020.9.2

1326

5642.65

12

2017.1.1

2017.3.31

8510.78

2017.4.16

2020.9.2

1236

5259.66

13

2017.4.1

2017.6.30

8510.78

2017.7.16

2020.9.2

1145

4872.42

14

2017.7.1

2017.9.30

8510.78

2017.10.16

2020.9.2

1053

4480.93

15

2017.10.1

2017.12.31

8510.78

2018.1.16

2020.9.2

961

4089.43

16

2018.1.1

2018.3.31

8510.78

2018.4.16

2020.9.2

871

3706.44

17

2018.4.1

2018.6.30

8510.78

2018.7.16

2020.9.2

780

3319.20

18

2018.7.1

2018.9.30

8510.78

2018.10.16

2020.9.2

688

2927.71

19

2018.10.1

2018.12.31

8510.78

2019.1.16

2020.9.2

596

2536.21

20

2019.1.1

2019.3.31

8510.78

2019.4.16

2020.9.2

506

2153.23

21

2019.4.1

2019.6.30

8510.78

2019.7.16

2020.9.2

415

1765.99

22

2019.7.1

2019.9.30

8510.78

2019.10.16

2020.9.2

323

1374.49

23

2019.10.1

2019.12.31

8510.78

2020.1.16

2020.9.2

231

983.00

24

2020.1.1

2020.3.31

8510.78

2020.4.16

2020.9.2

140

595.75

25

2020.4.1

2020.6.30

8510.78

2020.7.16

2020.9.2

49

208.51

26

2020.7.1

2020.9.2

8510.78

2020.9.2

2020.9.2

1

4.26


合计

221280.28




129925.57

2020年7月14日,飞虹公司上述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经执行拍卖成交。拍卖公告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欠缴税费以及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可在竞买前到有关部门问询…”。后第三人陈斌竞买成功,拍卖成交价为11114510元。上述房地产及附属设施产生税费及滞纳金(计算至2020年9月2日)具体如下:增值税555725.5元,滞纳金5001.53元;土地增值税555725.5元,滞纳金5001.53元;印花税5557.26元,滞纳金50.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00.75元,滞纳金350.11元;教育费附加16671.77元,滞纳金150.0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114.51元,滞纳金100.03元。

现宿豫区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涉案债权,管理人以申报税款均在拍卖公告欠税范围内,飞虹公司不应承担和缴纳为由未予确认,双方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宿豫区税务局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在纳税义务人飞虹公司未结清税款的情况下,向飞虹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二、宿豫区税务局申报的债权中超过五年追征期的税款是否应确认为债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故宿豫区税务局作为飞虹公司所在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飞虹公司破产后,有权就欠税欠费债权向飞虹公司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参与破产程序。

虽然拍卖公告载明相关欠缴税费以及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但该公告内容约束的只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买卖双方主体。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外的其他人代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上述拍卖公告中的税费转嫁承担条款,只是关于税费实际承受人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作为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飞虹公司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因此,对于宿豫区税务局申报的债权,飞虹公司管理人应予确认。

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相关欠缴税费以及过户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第三人陈斌在清楚知悉前述拍卖公告内容的情况下自愿参加竞买,应当视为其自愿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相关条件,故其在竞拍成功后理应承担上述税费。第三人陈斌如不能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相关条件,其可选择不参加竞买。因宿豫区税务局已向飞虹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且宿豫区税务局与飞虹公司之间、飞虹公司与第三人陈斌之间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故对于第三人陈斌关于不负担上述税费的主张不予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813号)《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宿豫区税务局能够向飞虹公司主张的税款追征期理应为三年,因飞虹公司未缴税款已超过10万元,故其向飞虹公司主张的税款追征期可延长至五年,但对于超过五年追征期的税款其无权再向飞虹公司主张。

宿豫区税务局虽然述称飞虹公司存在不申报、零申报行为,应当无限期追缴税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26号)《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故对宿豫区税务局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宿豫区税务局享有债权的具体数额,五年征收期限内,飞虹公司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87668.25元,滞纳金169146.7元;房产税178726.38元,滞纳金77984.28元;增值税555725.5元,滞纳金5001.53元;土地增值税555725.5元,滞纳金5001.53元;印花税5557.26元,滞纳金50.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00.75元,滞纳金350.11元;教育费附加16671.77元,滞纳金150.0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114.51元,滞纳金100.03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欠缴的税款属于优先债权,滞纳金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则应按普通债权申报。故,宿豫区税务局对飞虹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共计2007874.17元,其中应缴税款本金1722303.64元为优先债权,教育费附加16671.7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114.51元及上述税费产生的滞纳金257784.25元为普通债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对江苏飞虹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2007874.17元,其中1722303.64元为优先债权,285570.53元为普通债权;

二、驳回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59元,由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承担3279元,被告江苏飞虹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负担21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于永美

人民陪审员  罗绪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倩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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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登记制度改革,明确增值税申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即“一照多址”,这是自市场监管部门推出“一址多照”登记改革后,又一项便利个体创业的登记制度。不论是“一址多照”还是“一照多址”,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是基层税务机关关注的问题。

  “一址多照”,指在同一经营地址,允许登记多个经营主体,即“一个经营地址,多个经营主体”,也就是说多个经营主体可以共用一个地址进行注册登记和从事经营。这种登记形式原来在各地建设的集贸市场、招商市场、家具市场、小商品市场、装饰装潢材料市场等一些专业市场中较为常见,如今已扩大至所有经营场所均可办理“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指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可用同一营业执照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即“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这种登记形式原来一直适用于企业登记,也就是在一张营业执照下登记注册多个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发放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副本,向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在将“一照多址”扩大至个体户,个体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一张营业执照下可记载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且无须另行办理其他实体场所的注册登记,也无须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制度,其目的是简化登记流程,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登记制度便利,采取分散经营策略,将一户变多户、一址变多址,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目前除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其经营所得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外,对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在两处以上取得的经营收入,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仍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统一和明确。

  对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经营场所,采取“一址多照”,一户变多户、拆分经营的,在增值税上,仍应以一户为单位合并计算或核定其销售额,对拆分后的新办户不得单独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及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对其他“一址多照”登记的新办个体工商户,如在经营品类、经营人员、资金往来上确与原经营户无关,且财务能够独立核算的,可按新办户规定计算或核定销售额,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

  对同一区域内(指县、区、县级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虽然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同,能够分开核算,但仍应由其总机构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汇总区域内所有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对跨区域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应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和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如实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及纳税申报情况,从而防止漏报少报税费的现象发生。

  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或同时从事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登记的,其税费征管可比照上述实体经营场所的规定执行。

  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定期开展走访巡查、风险评估,引导纳税人合规经营、诚信纳税,防止其利用“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拆分、转移、隐匿销售收入,及时查处逃避税和骗享税费优惠的行为,为各类市场创业主体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品快速涌现。传统开票系统依赖开票员人工选取每个商品的开票信息,存在个体主观认知偏差且人工处理速度较慢等问题,难以适应复杂的行业特性与政策变迁。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