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能否享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时间:2024-05-09
作者:李霄羽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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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等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现实中,有时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也会发生税收业务,比如:像机关事业单位等出售不再使用的房产、车辆,有建筑修缮业务时,和建筑公司等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或修缮合同等;个人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出售自己使用的动产或不动产等。

  那么,像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能否享受上面所述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呢?现进行如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不仅仅是发生了增值税业务的纳税人,而是所有的纳税人身份不是一般纳税人,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即遵循非此即彼的原则;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要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言外之意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非企业性单位,像行政事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上面的政策规定说明,除不允许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形的除外,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在金三税务登记系统中,只有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而没有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信息,这也就说明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税务登记系统自然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像机关事业单位等,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实际是扣缴义务人),但因为没有经营业务,在税种认定时一般只能认定一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而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栏目中是空白的,说明他不是一般纳税人,这就说明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而个人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就无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自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了。

  至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能否享受上面所述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这要分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发生税收业务时,可以享受上面第1个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第2个税收优惠政策。

  第2个税收优惠政策表述的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就表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月或按季纳税的,也就是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设置的。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按期纳税的,也有按次纳税的。纳税人是属于按期纳税,还是属于按次纳税,一般来说是以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是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般实行按期纳税管理;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按次纳税管理。

  第2个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适用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由于个人一般是偶尔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因此,应实行按次纳税管理。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应以每次销售额是否超过500元作为征免增值税的标准,未超过500元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超过500元的,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有经营收入的纳税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这在税收征管上也是有区别的。

  国家为了使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也能够切实享受减税降费的红利,自2020年3月1日起,国家也给予了这部分纳税人一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这就表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有经营收入时,可以先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就自然按照按期纳税管理了,然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就可以享受第2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了。倘若以后将持续经营下去,则应当把临时税务登记变更为税务登记;如果以后没有经营业务了,还可以申请注销临时税务登记。

  而非企业性单位应在已办理的税务登记中,添加增值税税种,这样就自然变成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就可以享受第2个税收优惠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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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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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