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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问题】企业销售设备附带安装,后续另行约定3年设备维保,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实务提示: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而后续另行约定并单独定价的3年设备维保服务,属于独立的服务交易,与设备销售不构成主附关系,应按照其他生产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企业应对设备销售、安装、维保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核算、分别开票,避免因未分别核算而被从高适用税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在线留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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