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
发文时间:2024-07-08
作者:财税罗老师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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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日期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日期=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例:甲、乙和M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甲将其持有的M股权转让给乙。2023年7月1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签订日生效,约定2023年8月乙支付股权转让款项1000万元,2023年12月支付2000万元,2024年元月支付2000万元,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双方按协议履约完毕。

  税务机关发现甲2023年度确认收入3000万元,辅导甲更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应按5000万元全额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思考: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该条款内在逻辑是否欠失严谨?如转让协议未到生效日期、或签订转让协议时有意跨年延长生效日期,但已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难道不应在完成股权变更年度内确认收入的实现?笔者认为,“转让协议生效”并无实操意义,只需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为确认收入的条件。

  特殊:法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从被清算企业注销股权等取得的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未规定确认收入的日期。笔者认为,应按实际取得资产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六种情形作为单独条件适用,符合其中之一的即确认纳税义务,不考虑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1.常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如,2024年7月3日,张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于2024年9月1日前办讫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在2024年8月15号之内申报纳税;如是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时点,要等到实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个人所得税处理上,由于签订协议即纳税,与完成股权变更存在时间差,如张某或王某毁约造成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过户的,纳税义务不变,转让人张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作退还,但应依规增加张某的持股成本。

  如已履约,股权已变更登记,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解除合同并退回股权的,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前次已缴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如未履约完毕,因仲裁委裁决解除合同、停止执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前次转让与本次收回均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如,对某公司开展的税收风险应对实地核查中,发现一笔支付款项,在银行存款日记账摘要及转帐原始凭证中备注为支付张某股权款,应进一步核实该股权转让全额、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该公司是否及时据实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不论是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是否已生效,对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属于股权转让的款项,即应全额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但实务中不易识别是否属于股权转让的款项。

  2021-11-2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解答,“咨询: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该条件相当于“视同销售”,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难以及时掌握该条件的实际情况,实务中按此条件计税的并不多见。值得深入思考的是,该条件的适用与代持股的区别。

  三、法人股东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确认纳税义务主要异同

  不同点:法人股东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为确认要件;个人股东可在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前,达到确认纳税义务的条件。

  相同点:均不考虑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可在未收款或部分收款的情形下,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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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 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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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例子:

  A公司是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取得旅游收入53万元,其中支付住宿费12.36万、餐饮费5.15万、交通费3.09万、门票费11.2万。

  则A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53 - 12.36 - 5.15 - 3.09 - 11.2) ÷ (1+6%) = 20万元。

  划重点:扣除的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哦!无凭证费用不得扣除。

  二、发票开具:这些“红线”别踩,差额开票看这里!

  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注意了!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差额发票怎么开?以A公司为例(收入53万元,支付费用合计31.8万元):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发票开具模块依次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选择票种(普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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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购买方信息和项目名称;

  3、录入含税销售额“530000”,选择扣除凭证类型,录入扣除金额“318000”,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4、点击保存并继续,票面自动生成~

  三、纳税申报:申报表填报“步步为营”!

  申报时别慌,以A公司为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注意这些栏次:

  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数据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填入第5栏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2000”填入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填入第5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8000”填入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318000”,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入“212000”,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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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扣除项目”栏填写扣除额,按差额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