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违约金征收个税于法无据
发文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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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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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然人民间借贷在市场交易中十分常见,自然人在借贷中取得利息、违约金等资金的税费征缴问题在实践中颇具争议。近些年来,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改革,多地法院与税务机关就民间借贷利息等资金收入的征税问题开展合作机制,经法院判决确认的民间借贷利息等资金支付或者执行案件中的资金支付,税务机关均可以获取纳税人收取资金的信息,进而征收相应的税款,近期披露的多起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补税、罚款的案例也均显示系来源于法院的线索。自然人民间借贷取得的资金收入一般有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聚焦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可税性,剖析民间借贷潜在的税务风险,供读者参考。

  01、实案:自然人取得逾期还款违约金被要求征收个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陈某于2015年5月与甲公司订立借款合同,陈某向甲公司提供500万借款,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借款月利率为2.1%。借款期限届满后,因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且未足额支付利息,陈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应偿还陈某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剩余利息,同时,甲公司向陈某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0万元借款本金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1%的计算标准从2016年5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019年5月3日,甲公司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剩余利息5万余元、违约金378万元。

  根据判决书及法院执行款划付证明,稽查局经检查认定,陈某取得的违约金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收益,应视作利息收入全额征收个税,要求陈某补缴增值税12万余元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83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未进行纳税申报之规定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本案所涉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一般以借款期间的利率厘定,体现了违约方因逾期付款需承担的责任,也是对出借人资金被占用的补偿。因逾期还款违约金从形式上看具有利息、罚息的效果,因而对其是否应当按照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法律规定、所得税课征原理等方面探讨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可税性,同时针对自然人这一纳税主体的特殊性,讨论税款追缴程序的合法性。

  02、对逾期还款违约金课征个税于法无据,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列举九项课税所得,违约金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九项应当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且没有兜底情形,“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在前文案例中,稽查局认为自然人取得的逾期违约金系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收益,属于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的一部分,应当按照第六项的利息所得征收个税。但从文义解释上看,一是违约金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九类所得之一,二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将违约金纳入其中利息所得中,也没有“等”之类的兜底规定。因此,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上看,违约金不属于课税的范围。

  (二)地方税局批复:自然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已述及,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所得类型,而基于不同民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对于应视同所得征税的违约金均有明文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规定了“股权转让违约金”,“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终止投资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的款项,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

  即对于违约金是否征收个税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以不征税为原则,以征税为例外,而此种例外的视同所得征税情形则需要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应当课征个人所得税,且实际上,部分地方税局曾有批复明确规定,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逾期还款违约金实质上是对出借人的损失补偿,对其征税有违所得税课征原理

  以前文案例为例,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陈某逾期还款违约金系自借款届满日起算、实际还款日截止,且以借款利率计算,这体现了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本质——补偿出借人因资金被违约占用带来的利息损失,出借人事实上没有获得任何超额增量收益,换言之,即没有取得所得。而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为课征基础,以“利息收入”之名对逾期还款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对不存在的“所得”征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原理,也有损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03、税务与法院联动协作,自然人民间借贷涉税风险需关注

  在税务机关与法院开展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合作机制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中自然人取得的利息等收入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风险,如本文的案例中,稽查局即是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自然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进而处以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认定,税务局需履行告知程序,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若未经告知程序直接认定自然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处以罚款,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对自然人苛以过高的税法认知要求。

  除逾期还款违约金外,对于自然人取得利息等应税收入的案件中,出现诸多关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争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通常未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是否已抵减了代扣的税款,导致借贷双方对实际支付利息的金额存在争议。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而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也提醒广大纳税人,无论是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还是实际的利息支付,都应关注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对于此类民间借贷涉税争议案件,还应当关注税款追征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04、小结

  房地产、大宗商品贸易等资金密集行业的民间借贷活动频繁,在目前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联通的征管形势下,自然人民间借贷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在面临补税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对于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存在争议的事项,可以充分与税务机关沟通,基于违约金的实质及税法规定,判断取得的资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课征范围,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乎税法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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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


员工体检费用是否交个税?

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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