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再谈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之争
发文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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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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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对网络主播、影视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监管以来,在总局及各地方税务局公示的违法案例中,“转换收入性质”一词高频出现,《税务报》也多次撰文对两者区别进行探讨。理税团队自去年以来,承接多个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例,对收入性质界定及税务机关的执法思路逐步建立更加清晰的认识,本篇结合承办案例中的各方观点,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各方正确适用个人所得税法提供参考。

  一、问题由来

  据公开查找的案例来看,首次出现“转换收入性质”定性是在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范冰冰偷税一案中,在该税案中,范冰冰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约8000万元,最终被处以偷逃税款的3倍罚款计2.39亿元。

  此后,在查办网络主播、明星艺人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该种偷逃税方式频繁被作为违法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定性偷税并处以罚款。之后,在非演艺人员中也有适用,即高管、股东等将从公司取得的劳务费用,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变为个人经营所得并适用核定政策少缴纳税款。例如在深税稽罚告[2023]W0003号案中,行为人张某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 31,818,40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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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究竟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应当如何区分?网络主播及明星艺人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天然被排除在经营所得之外?

  二、税法关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区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主要理解为以下几点:

  一是经营所得,字面意义理解,应当有个安营扎寨的营,通常情况下应有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主体,实践中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该主体来承接业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个人从事相关劳务服务或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既可能是经营所得,也可能是劳务报酬。

  三是两者判定主要依据是收入获取方式不同,经营所得有配套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支出,是综合利用生产资料取得收入,通俗的讲,可以理解为带有“剥削”性质,不是实际经营者本人赚多少拿多少;劳务报酬按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强调的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就靠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光杆司令,没有队伍。

  三、核定征收:导致两者税负率差异巨大的罪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的税款征收,一般是约定的收入,扣除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以税后收入扣除20%的费用,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200万劳务收入为例,假定仅有6万的固定专项扣除费用,申报缴纳个税为(200*80%-6)*45%-18.192=51万,如果按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下的税率表计算,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扣除情况,申报缴纳个税为200*35%-6.55=63万,当然实践中经营所得下团队会有相应的成本,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劳务报酬,但差异不大。

  导致转换收入性质这一偷税方式被普及使用的罪魁,并非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在所得税法中有概念上的区别,而是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导致两者税负率差异过大导致的税负不公。

  以网络主播为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文件提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方式申报纳税。202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盈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进一步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在此之前,以抖音平台为例,早期抖音平台代主播批量委托云账户相关服务商代主播报税,云账户主要依托于天津市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的文件核定应税所得率,即按照批量签署的主播个人当年度取得的抖音平台收入主要包括直播收入及巨量星图的短视频收入,依据核定应税所得率10%的方式批量代办,由此导致实际税负率畸低。仍以200万收入为例,核定后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1*20%-1.05=2.95,税负率差异巨大。此后,转签约服务商为重庆忠县相关服务商,部分主播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10%,部分主播适用核定征收率1.5%的政策申报缴纳个税。

  正是由于核定征收的存在,导致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之间的税负相差巨大,就网络直播行业而言,部分机构和主播接主管税务局通知,按照文件要求在2022年度做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主动调整20年度和21年度收入,按照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口径,对相关经营所得核定收入转为劳务报酬补缴税款。部分主播由于合规意识欠缺或主管税务机关并未有自查补税通知等要求,未进行更正,导致后续被抽中检查时,2019-2020两年度的收入被认定为转换收入性质,构成偷税,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

  四、结合团队办案经验谈两者适用的疑难问题

  (一)是否为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

  经过多个不同案件与不同税务机关的交流,税务机关认定是否属于经营所得,主要看:一是是否有实体经营场所,比如是否有固定办公地点,是否有房租和水电费的列支;二是是否有其他成本的支出,例如是否有向团队人员发放工资的流水、代为扣缴个税或申报缴纳社保的记录;三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例如是凭借团队的共同经营,还是凭借主播个人的影响力。上述判定标准中,前两项为显性直观的判定标准,为各税务机关所通行适用,部分税务机关会进一步对以工作室名义取得的收入进行拆分,认为其中70%依赖于主播个人的影响力、品牌效应等产生,其中30%为团队运营产生的收益。对此种区分方式,笔者并不能认同,主播成长过程中,最初可能只是夫妻店、朋友二人合伙店,随着各方共同合力,包括脚本创作者也即编剧、对接商务等等共同组成的团队,即该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逐步做大做强,产生收益,逐步由个人到个人工作室到公司,所得性质并不能因为团队选定捧出的角儿出名而导致所得性质直接发生变化,本质上均是团队长期经营产生成果的转化。

  (二)符合经营所得定义,但异地经营

  许多主播取得的收入本身符合经营所得的特点,有团队、有人员、有固定经营场地、有房租有场地,在无建账建制能力的情形下,因信任平台而选择平台统一指定服务商代办,此时面临的最大执法障碍为:异地经营。

  仍以前述云账户、忠县相关服务商代为申报个税的个人工作室为例,主播取得的收入确有认定为经营所得的空间,检查组执法人员也认可并不因主播身份而天然不能认定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但绕不开的问题在于:异地经营,即主播及其所属团队并不在忠县、不在天津开展经营业务,即申报经营所得并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那个工作室主体本身是壳,但团队确实存在,此时该如何处理?

  (三)经营所得的执法配套: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处罚

  如经营所得认定符合,则需要进一步配套考虑的是,向团队成员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对扣缴义务人处以0.5-3倍的处罚。

  (四)劳务报酬的执法配套:定性偷税并处罚款

  如税务机关在定性上认为取得收入不属于经营所得,认定为个人劳务报酬,则转换收入性质偷税的认定会配套适用,此时,主播面临被认定偷税公示的风险。

  五、执法路径探讨:三十五条还是六十三条

  (一)先判定: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我们认为在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涉及个人所得税案件中,首先应结合纳税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调取的证据资料判定所得性质,不因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而当然认定主播取得的所得一律为劳务报酬。

  判定标准:是否有实体经营场所;

  是否有房租、水电费等支出;

  是否有雇佣人员,以及团队成员之间是否有分工;

  取得的收入是依赖于团队运营还是主播个人;

  是否自行组织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核算相关经营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核定征收是所得性质符合经营所得的政策适用结果,先有经营所得定性,才有核定征收政策适用,不应因果倒置,因为核定政策的适用为了多征收税款而否定经营所得属性,生硬扣转换收入性质。

  (二)再判定:是否违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如经过调查,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系依赖于团队的实质运营取得,符合经营所得属性,应当进一步查明核定征收政策适用是否依法合规。

  实务中比较大的争议即异地经营,仍以前述抖音委托服务商在忠县设立工作室为例,该种情形下,异地设立的工作室运营空壳化,申报纳税的工作室本身没有实质运营,仅仅由于当地有相关的税返或园区“优异”的核定征收待遇,所谓经营并不是工商登记上的工作室发生。此时,应当在实际经营发生地予以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利予以调整。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调整方式包括:

  第一,如该工作室后期有查账征收,则可以参考其运营成本占比调整利润率,从而核定应税所得率;

  第二,根据个税法有关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

  第三,要求网络主播提交各项支出凭证证明实际支出情况,依据查账方式调整要求其补缴税款。

  结论:如主播取得的收入符合经营所得性质,而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不符合实质经营、核定条件等,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税负率偏低情况予以纠正。

  (三)确属转换收入性质:适用六十三条

  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对参与的演艺及直播带货等活动,以个人身份与机构合作,此时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单位依法依规扣缴个人所得税。正如开篇所引案例中,艺人、主播设立空壳个体户、工作室,接收劳务收入,或指定支付方将片酬、劳务报酬转入与艺人、主播完全无关或与艺人主播提供的劳务完全无关的公司、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中,则属于典型的转换收入性质偷税行为。此时,按照现已公示的案例,则上述行为构成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结合情节予以不同倍数的处罚。

  (四)关注未按规定扣缴个税风险

  如认定取得收入为经营所得性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将会涉及到未按规定扣缴雇佣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小结:转换收入性质是网络主播面临的较为普遍的一类涉税风险,提请从业者关注通过上述方式偷税的违法成本畸高,且对主播偷逃税行为仍为稽查重点。此外,我们也关注到,部分直播卖货的商家或兼具商家及主播身份的从业人员,通过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拆分同一实质经营店铺收入,从而将个体户包装成符合核定征收政策的小商户,这一违法行为也逐步见诸于税务机关披露的案例中,应引发从业人员关注风险。从长远来看,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塑造公平税收竞争环境,经营人员宜尽快转变经营理念,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匹配上税务机关不断提升的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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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找不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掌握方法很重要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已经结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有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对相关内容把握不准,如存在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享受扣除时间有误等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并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目前,最新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21年发布,共计72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笔者结合实务案例,提示自然人纳税人如何准确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职业资格名称无法准确选择

  ※典型案例※

  2024年,侯某取得了“电工证”,想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录入证书信息,没想到在选择“证书名称”时,选项里竟然没有“电工证”,上方的搜索框提示“在列表中没有找到您搜索的选择证书名称”。侯某尝试搜索和“电工证”类似的名称,也没有找到,于是侯某携带证书到家附近的办税服务厅咨询如何填报。

  经核实,侯某获得的是《目录》中“特种作业人员”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11个作业类别,每个类别又有多种操作项目。侯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为“低压电工作业”。侯某应按照《目录》所列职业资格名称,选择“特种作业人员”,才能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合规提示※

  实务中,部分职业资格在业内有习惯称呼。例如,“特种作业人员”中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电工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证书,业内俗称“焊工证”。同时,部分证书有多种分类。

  笔者建议自然人纳税人,根据证书的发证机关、《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准确录入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扣除信息,以便准确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通过时间与发证时间不一致

  ※典型案例※

  彭某经过两年的奋斗,终于在2024年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25年3月前往当地司法局领取了证书。领到证书后,彭某第一时间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满心期待着退税。但是,彭某没有等到退税,等来的却是一条不予退税的提示信息。原来,彭某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颁证日期是2025年,而彭某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扣除年度为2024年。因扣除年度与证书上的取得日期不一致,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彭某应作废2024年的继续教育信息,并重新录入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将扣除年份选在2025年,这样在2026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2025年度个税汇算时,就可以享受3600元的扣除。

  ※合规提示※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考取的很多资格证书,可能存在“时间错位”情况,即当年通过了考试,第二年才取得证书。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纳税人想要完整、准确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须将填报年份与证书上的颁发时间对应。

  目前,税务部门已和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核验机制,对自然人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验。自然人纳税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App所规定的录入要求,仔细核对证书,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以便顺利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未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扣除

  ※典型案例※

  陈某大学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自己的能力有所不足,决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24年,陈某既考取了初级会计证,又考取了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2024年9月入学后,陈某每周末到学校上课。

  2025年4月,陈某在进行2024年度个税汇算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填报了初级会计证的扣除信息。5月的一个周末,上课前,同学告诉陈某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陈某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能否同时享受两类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在得知可以同时享受两类扣除后,陈某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补充填报,即点击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继续教育的填报界面,“继续教育类型”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了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最终,陈某既享受了1600元(每月400元)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又享受了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定额扣除。

  ※合规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纳税人提问的答复,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既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又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