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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代理处理很多偷税案件,大部分税务稽查局通过调查,确定被查对象隐藏收入金额,但因各种原因无法确定与隐藏收入相对应的成本金额,仍然适用查账征收方式来确定少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必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
一、适用查账征收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查账征收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等各项支出等的余额再乘以25%税率。
二、收入确定但成本金额不确定情况下,适用查账征收确定少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必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税务稽查局查清被查对象隐藏收入及金额,如果适用以上查账征收确定少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必然需要查清与隐藏收入对应的成本及金额。
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对商贸企业,有收入必然有成本,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是根据常识可以推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属于不需要证据来证明的事实。
三、收入确定但成本金额不确定情况下,适用查账征收确定少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依法应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
(一)收入金额确定但成本金额不确定,仍然适用查账征收确定少缴企业所得税金额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之规定,应当被复议机关撤销。
(二)收入金额确定但成本金额不确定,仍然适用查账征收确定少缴企业所得税金额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之规定,税务稽查局做出要求被查对象补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决定,应当被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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