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所得税问题研究
发文时间:2025-12-03
作者:周千惠
来源:天津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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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离不开财税,财税合规、规范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为普及财税知识,帮助理解有关政策,天津市会计学会联合常务理事单位天津睿和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天津财会》及微信公众号开设睿和税韵专栏,精选优秀财税学术文章,交流业务知识,分享实操技能,分析财税风险,探讨防范对策,以期为财税领域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

  一、引言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业态,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税收课题。网络直播打赏是指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的过程中,通过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或现金,对喜欢的主播进行奖励和支持的行为。打赏作为观众对主播的直接经济支持,具有互动性强、金额不确定等特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发布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8.33亿,同比增长1737万,占网民总数的75.2%,同比增长0.5个百分点。庞大用户群体与直播产业繁荣,使直播打赏收入规模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所得税问题亟待解决。

  二、网络直播打赏所得税现状与问题

  (一)税收政策不完善

  税目缺失与不明确。现行税法未对网络直播打赏收入单独设立明确税目,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打赏收入性质认定不一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例如,在某些地区,税务机关将网络直播打赏收入视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 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而在另一些地区,则尝试将其纳入经营所得范畴,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这种税目适用的混乱局面,不仅使得主播在不同地区面临的税负差异较大,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扣除标准不清晰

  对于主播获取打赏收入的成本费用扣除问题,税法未明确规定扣除范围与标准,造成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困难。在网络直播行业中,主播为了进行直播活动,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如购置专业的直播设备(摄像头、麦克风、灯光设备等)、租赁直播场地、支付技术支持费用、进行内容创作和策划等。然而,由于税法缺乏对这些成本费用的具体扣除规定,主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往往无所适从。一些主播可能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未能将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导致税负增加;而另一些主播则可能试图通过虚报成本费用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引发税收风险。这种扣除标准的不清晰,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对主播的成本费用进行有效监管,进一步加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税收征管困难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网络直播涉及平台、公会、主播多个主体,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在有公会参与时,若主播与公会是对私结算,平台可能认为自身无代扣代缴义务;公会若未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也常推诿代扣代缴责任,导致纳税主体不明,易引发税收流失。例如,当主播与公会之间是基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时,公会往往不愿意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认为自己只是为主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而不应负责主播的税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可能会以公会参与了结算为由,推卸自身的代扣代缴责任,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究竟应该由谁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税收征管出现漏洞,税收流失风险增加。

  2.收入核算与信息获取难题。打赏收入具有隐蔽性,主播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私下转账等方式接收打赏,使收入难以被税务机关准确核算。同时,税务机关与直播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间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难以获取主播真实收入数据。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多种多样的打赏方式。除了通过直播平台内置的打赏系统进行虚拟礼物打赏外,主播还可以引导观众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或私下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打赏。这些打赏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资金流向复杂,难以被税务机关追踪和监控。例如,一些主播可能会通过个人微信收款码或银行账户直接接收观众的打赏,而这些收入并未在直播平台的系统中留下记录,税务机关很难获取相关信息,从而导致这部分收入无法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范围。此外,即使对于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的打赏,由于直播平台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税务机关往往只能获取到有限的收入数据,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主播的真实收入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3.税收征管方式滞后。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主要针对实体企业与线下交易,面对网络直播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难以有效监管。税务机关对网络直播打赏的税收稽查技术手段不足,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依赖于对实体企业的财务报表审查、发票检查以及线下交易的监控等手段。然而,网络直播作为一种虚拟经济活动,其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互联网上,具有跨地域、即时性、难以追溯等特点,传统征管方式在这种新兴业态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例如,网络直播的实时互动性和跨国界传播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交易的发生地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给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同时,由于网络直播数据量庞大、信息复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稽查时,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来快速、准确地筛选和分析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导致稽查效率低下,难以对网络直播打赏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这种税收征管方式的滞后性,不仅使得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诸多漏洞,也严重影响了税收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网络直播打赏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明确法律性质与税目

  1.细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建议在劳动法领域进一步细化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主播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收入来源、平台对主播的控制程度等因素,准确区分签约主播与独立主播,为所得税税目确定提供依据。

  2.增设“网络直播打赏所得”税目。鉴于网络直播打赏的特殊性,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增设“网络直播打赏所得”税目。明确其定义、范围及适用税率,消除税目模糊地带,使税务机关能精准征税,减少税收争议。

  (二)健全税收政策与法规

  1.制定成本费用扣除办法。税务部门可针对网络直播打赏特点,制定主播成本费用扣除具体办法,明确设备购置、场地租赁、技术培训等常见支出的扣除范围、标准及凭证要求,确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准确合理。

  2.完善相关税收法规。结合网络直播发展实际,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等法规,对网络直播平台、公会及主播的税收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堵塞税收漏洞。

  (三)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税务机关、直播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与共享。直播平台应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主播注册信息、打赏收入数据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主播资金流水等信息,助力税务机关准确掌握主播收入情况。

  2.创新税收征管手段。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针对网络直播打赏的税务稽查软件与监控系统。对直播平台交易数据、主播收入变化等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与查处偷逃税行为。同时,探索建立网络直播打赏税收申报系统,简化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

  3.强化纳税主体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公会及主播的日常监管。要求平台与公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税务管理制度,定期对主播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培训,督促其依法纳税。对存在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主体,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税收秩序。

  (四)提升税务服务水平

  1.加强税收宣传与辅导。税务机关应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和主播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主播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其税法遵从度。例如,制作通俗易懂的税收宣传资料,举办税收知识讲座和培训课程,帮助主播了解自身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增强其依法纳税的意识。

  2.优化纳税服务流程。简化网络直播打赏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络直播打赏税收服务窗口或线上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处理相关业务。

  (五)促进行业自律

  1.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网络直播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和引导,促进直播平台、公会和主播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建立网络直播行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将纳税信用纳入行业信用体系。对依法纳税、信用良好的主播和平台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偷逃税行为的主体进行公示和惩戒。通过信用评价机制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促使网络直播行业的各类主体重视税收信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四、结论

  网络直播打赏所得税问题关乎国家税收利益与网络直播行业可持续发展。面对当前法律性质模糊、税收政策不完善、征管困难等挑战,需从明确法律性质与税目、健全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综合施策。这既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又能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实现税收公平与行业创新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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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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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