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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上市公司金龙鱼公告披露,子公司因为2012年至2022年期间对免税项目(免税项目菜粕等)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准确,造成少计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多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需要转出该期间少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3.93亿元,并按照调整结果追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21亿元。
我们下面的分析内容与金龙鱼公告无关,是由这个案例引申学习下“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划分进项的内容。
一条生产线或一台设备,一段时间用于生产一般计税产品,一段时间用于生产简易或免税产品,或者,一条生产线,一批原料进去同时生产一般计税的主产品和简易免税的副产品,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同一项不动产,租给个人简易,租给其他就是一般计税。
与取得长期资产混合用途的进项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混合用途时,并不必然因为用于混合用途就将混合用途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的进项全部归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要具有合理的核算方式对混合用途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的进项进行划分,就属于可以划分的进项,分别按用于一般计税可以抵扣和用于简易免税或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不得抵扣。会计核算能分别核算,实际上就属于可以划分。剩余无法通过合理核算方式划分的,才属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占比计算划分不得抵扣进项。
实际上,按销售额占比计算划分不得抵扣进项,并非唯一的划分方式,有很多的合理划分方式,只有确实无法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划分的进项,才最终采用按销售额占比计算划分的方式,而不是一开始就要求必须按销售额占比划分。
案例,三条生产线,一条生产一般计税产品,一条生产简易免税产品,一条同时生产一般计税、简易免税产品。
纳税人的核算正规,对第三条生产线生产的一般计税、简易免税产品能准确核算和划分,只有少数进项无法划分。可以划分的,均属于可以划分的进项,分别按用于一般计税抵扣、简易免税不得抵扣处理,而不应要求对第三条生产线的全部进项因为混合用途而全部视为“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求全部进项按销售额占比划分进项。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额占比计算依据的是纳税人全部的销售额,因此划分第三条线不得抵扣进项依据的是纳税人全部三条生产线的销售额占比,显然不是太合理。按核算进项划分后剩余确实无法划分的进项才属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数的进项按纳税人全部销售占比划分,影响就不大了,对企业也是公平的。
具体可以参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第二十六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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