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补税5.14亿,混合用途的进项只能按销售占比方式划分吗?
发文时间:2026-3-31
作者:万伟华
来源:税务师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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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金龙鱼公告披露,子公司因为2012年至2022年期间对免税项目(免税项目菜粕等)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准确,造成少计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多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需要转出该期间少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3.93亿元,并按照调整结果追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21亿元。

  我们下面的分析内容与金龙鱼公告无关,是由这个案例引申学习下“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划分进项的内容。

  一条生产线或一台设备,一段时间用于生产一般计税产品,一段时间用于生产简易或免税产品,或者,一条生产线,一批原料进去同时生产一般计税的主产品和简易免税的副产品,或者,住房租赁企业同一项不动产,租给个人简易,租给其他就是一般计税。

  与取得长期资产混合用途的进项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混合用途时,并不必然因为用于混合用途就将混合用途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的进项全部归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要具有合理的核算方式对混合用途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的进项进行划分,就属于可以划分的进项,分别按用于一般计税可以抵扣和用于简易免税或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不得抵扣。会计核算能分别核算,实际上就属于可以划分。剩余无法通过合理核算方式划分的,才属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占比计算划分不得抵扣进项。

  实际上,按销售额占比计算划分不得抵扣进项,并非唯一的划分方式,有很多的合理划分方式,只有确实无法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划分的进项,才最终采用按销售额占比计算划分的方式,而不是一开始就要求必须按销售额占比划分。

  案例,三条生产线,一条生产一般计税产品,一条生产简易免税产品,一条同时生产一般计税、简易免税产品。

  纳税人的核算正规,对第三条生产线生产的一般计税、简易免税产品能准确核算和划分,只有少数进项无法划分。可以划分的,均属于可以划分的进项,分别按用于一般计税抵扣、简易免税不得抵扣处理,而不应要求对第三条生产线的全部进项因为混合用途而全部视为“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求全部进项按销售额占比划分进项。需要注意的是,销售额占比计算依据的是纳税人全部的销售额,因此划分第三条线不得抵扣进项依据的是纳税人全部三条生产线的销售额占比,显然不是太合理。按核算进项划分后剩余确实无法划分的进项才属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数的进项按纳税人全部销售占比划分,影响就不大了,对企业也是公平的。

  具体可以参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第二十六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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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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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