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印制—043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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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 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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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2.其他发票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部门受理。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对 20 个工作日 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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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6.纳税人申请期限: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7.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 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8.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 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 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9.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 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10.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 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11.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12.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 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 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 115制发票。

14.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基本规范】

1.受理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申请人签收。 (3)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 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 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 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 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申请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申请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申请人。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3.反馈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凭《税务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审查结果 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3)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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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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