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过渡期跨月免抵退税账务处理及计算分析
发文时间:2019-06-09
作者:赵强
来源:言税
收藏
3124

某市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一般纳税人,为无纸化申报免抵退税,2019年2-5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6%,4月1日起改为征税率13%,退税率13%),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计算各月的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2月份业务


  1.本月份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0万元,税额14.4万元(增值税税率16%);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购进原材料


  (1)借:原材料一A  9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044 000


  (2)借:原材料一B   4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银行存款  464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8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12.8万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68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92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内销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16%)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68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680 000


  3.本月份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结转出口成本70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8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700 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本月出口货物信息不齐,无法申报免抵退税,为了保证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800 000×16%=128 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44 000+64 000=208 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单证信息不齐)


  (4)上期留抵税额=50 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128000-(208000-0)-50000


  =-13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130000元。


  二、3月份业务


  1.本月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一A   1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60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8万元,货款已收到;结转内销成本40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3.本月出口销售收入(CIF到岸价格)计65万元,其中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结转出口成本5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650 000


  应付账款一运保费单位  50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6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 000(红字)


  3.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500 000


  4.本月收到2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6%-13%)=2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出口成本  2 4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4000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6%=80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160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130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80000-(160000-24000)-130000=-186000(元)


  (6)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6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6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元)


  (9)当期免抵税额=0


  (10)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86000-104000=82000(元)


  三、4月份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3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2月应退税额10.4万元,免抵税额为0;3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1)根据批准的金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 000


  (2)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04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2.本月购入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税额9.1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调整为13%),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B   7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 000


  贷:银行存款  791 000


  3.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后调整为13%),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41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13%)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1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10 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50万元,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结转出口成本4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5.本月收到3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进行申报。


  (1)3月出口收入+4月出口收入=600000+500000=110000


  (2)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6%-13%)=18000(元)


  (3)4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3%)=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18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000


  特别提醒:4月份,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征退之差为零。假如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6%,征退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的计算。


  6.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91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2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65000-(91000-18000)-82000=-9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90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1100000×13%=143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43000(元)


  (9)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


  (10)当期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43000-90000=53000(元)


  四、5月份业务


  1.5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4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0 000元,免抵税额53000元;并在5月份收到退税款。


  (1)根据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3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3)根据审批的”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0x7%=371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710


  贷:应交税费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②教育费附加=53000x3%=15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59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③地方教育费附加=53000x2%=106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06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五、6月份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