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发文时间:2018-07-1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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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图书的免税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即:免税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公司将购进的符合免税规定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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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免税销售额确定可谓“双喜临门”


  (一)按月纳税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免税销售额。


  举例: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不动产销售可剔除也算“礼上加礼”


  虽然在4号公告的第一条明确,免税销售额包含不动产销售额,但是,如果当期合计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时,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然可享免税优惠。


  举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在此次免税政策调整范围之内,还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并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三、纳税期限选择真正“独立自主”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事不过三”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事项办理尽可以“再一再二”,实在不能“再三再四”,原因是臣妾的征收系统和征管方式实在折腾不起。


  曾经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第1次转登记),后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自愿申请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然后又出现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情况,还可以再次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第2次转登记)。


  但是如果第2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出现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或者自愿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以后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就不能第三次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太折腾了!


  五、无需预缴税款还要“守住规矩”


  (一)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还应按照政策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1.小规模,按月纳税,有两处以上跨区域项目。其中的单个项目在预缴地销售额均在10万元以下,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但是当期所有项目合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实现税款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2.小规模,按季度纳税,同一项目元月份在预缴地实现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但是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实现税款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


  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虽然符合规定可以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但是,纳税申报的义务并未免除,还应当按期履行增值税申报手续。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均符合免税条件,也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履行申报义务,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专票销售增值税“链条不断”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虽然这里之说了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情形,但是同样适用于按季纳税的情形。


  基本原理就是,专用发票因为涉及下游可以抵扣税款,所以要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开票方开专票纳税,受票方可以凭专票抵扣进项税;如果开票方要享受免税,但是前提是要收回受票方凭票抵扣进项的权利。


  七、虽免税可开票无须“顾此失彼”


  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标准可以享受免税,但是依然保有依法开具发票的权利。但是前提还是一句话:开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开专用发票该怎么纳税还怎么纳税。


  八、政策执行时间可以“追溯调整”


  优惠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来因为在税务机关代开普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优惠政策不打折扣,好事做到底,送佛到西天。


抗疫期间增值税减免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免征增值税业务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1甲公司为保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份取得销售收入212万元。本期保洁业务发生进项税额80万元。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20000


  2.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0


  二、不视同销售业务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案例2:乙公司2020年2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某医院捐赠了外购防护服一批,该批产品采购成本1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


  该捐赠业务不涉及视同销售,捐赠防护服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三、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3:丙公司为湖北省的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4月取得商品销售收入70.7万元。相应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7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7万


  如果该公司为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  7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7万(主营业务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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