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期间增值税减免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发文时间:2020-06-08
作者:建筑财税李志远
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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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免征增值税业务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1甲公司为保洁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份取得销售收入212万元。本期保洁业务发生进项税额80万元。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20000


  2.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0


  二、不视同销售业务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案例2:乙公司2020年2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某医院捐赠了外购防护服一批,该批产品采购成本1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


  该捐赠业务不涉及视同销售,捐赠防护服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三、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3:丙公司为湖北省的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4月取得商品销售收入70.7万元。相应收入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7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7万


  如果该公司为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  7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7万(主营业务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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