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规操作实务
发文时间:2019-01-21
作者:何垚焱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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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第一条与以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可分别享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区别对待,统一将标准提高至30万元,也即从以前的18万元一季度提高至30万元,同时别除了房地产的销售,也即房地产销售产生的应纳税额还是按照原有的规定计算、缴纳、申报即可。


  【案例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7万元


  按原政策应缴纳增值税=27*3%=0.81万元


  按新政策为达到起征点季度30万元,应纳税额=0


  新政策比原政策减税=0.81万元


  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文件口径: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法理解读】


  以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经对比,这样的规定是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这次文件的变化也旨在抹平同一项规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政策差异,减少政策的负面效应,过去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而新政策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解读】


  某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为1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5万元。


  按原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计税方法,月销售额=1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1+5%)*5%=0.48万元


  按现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月销售额=10-5=5万元<1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


  减税额度=0.24-0=0.24万元


  三、发生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新规: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法理解读】


  按照我国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业由于其核算过程复杂、工期较长,需要按照预缴的方式缴纳税金,这样企业自身的缴税压力不大,也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收缴纳机制。


  这样一来,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将自身的收入按照上述标准比照,也给了经营者更大的空间。


  【案例解读】


  位于A市的一般人建筑企业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第一季度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7万元,支付给分包款10万元。


  按原规定:


  该企业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27-10)÷(1+10%)*2%=0.31万元


  按现规定:


  该企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若该企业已经预缴增值税0.31万元,则可申请退回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注:4号公告第五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时该建筑公司可以选择身份回转。


  四、一次性收款时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实务中多有一项业务一次性收款的情况,例如租金收入,按照税法原理,这类款项进账时并未达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因此按照平分原则,将纳税义务平摊到每个月度。


  【案例解读】


  老王出租自有住房给一国际幼儿园,与园方约定2019年每月租金9万,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


  新政实施前: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80000/1.05*1.5%=15428.57元。


  新政实施后: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期的选择:


  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法理解读】


  纳税期的选择充分体现出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更加关注中小微经营业主们的利益,给予个体一个空间,个体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更为有利的方式降低税收成本。


  【案例解读】


  4.1 D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则1月免征增值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3.6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4.2 E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0.36万元,共缴纳增值所=0.33+0.36=0.69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应缴纳增值税=31*3%=0.9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六、征管实操细节穿透: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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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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