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规操作实务
发文时间:2019-01-21
作者:何垚焱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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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第一条与以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可分别享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区别对待,统一将标准提高至30万元,也即从以前的18万元一季度提高至30万元,同时别除了房地产的销售,也即房地产销售产生的应纳税额还是按照原有的规定计算、缴纳、申报即可。


  【案例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7万元


  按原政策应缴纳增值税=27*3%=0.81万元


  按新政策为达到起征点季度30万元,应纳税额=0


  新政策比原政策减税=0.81万元


  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文件口径: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法理解读】


  以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经对比,这样的规定是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这次文件的变化也旨在抹平同一项规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政策差异,减少政策的负面效应,过去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而新政策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解读】


  某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为1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5万元。


  按原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计税方法,月销售额=1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1+5%)*5%=0.48万元


  按现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月销售额=10-5=5万元<1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


  减税额度=0.24-0=0.24万元


  三、发生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新规: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法理解读】


  按照我国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业由于其核算过程复杂、工期较长,需要按照预缴的方式缴纳税金,这样企业自身的缴税压力不大,也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收缴纳机制。


  这样一来,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将自身的收入按照上述标准比照,也给了经营者更大的空间。


  【案例解读】


  位于A市的一般人建筑企业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第一季度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7万元,支付给分包款10万元。


  按原规定:


  该企业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27-10)÷(1+10%)*2%=0.31万元


  按现规定:


  该企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若该企业已经预缴增值税0.31万元,则可申请退回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注:4号公告第五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时该建筑公司可以选择身份回转。


  四、一次性收款时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实务中多有一项业务一次性收款的情况,例如租金收入,按照税法原理,这类款项进账时并未达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因此按照平分原则,将纳税义务平摊到每个月度。


  【案例解读】


  老王出租自有住房给一国际幼儿园,与园方约定2019年每月租金9万,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


  新政实施前: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80000/1.05*1.5%=15428.57元。


  新政实施后: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期的选择:


  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法理解读】


  纳税期的选择充分体现出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更加关注中小微经营业主们的利益,给予个体一个空间,个体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更为有利的方式降低税收成本。


  【案例解读】


  4.1 D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则1月免征增值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3.6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4.2 E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0.36万元,共缴纳增值所=0.33+0.36=0.69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应缴纳增值税=31*3%=0.9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六、征管实操细节穿透: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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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