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软件企业为什么不能够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
发文时间:2020-06-01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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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针对软件行业都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软件行业企业都能够毫无保留的享受,能享受未享受是损失,不能享受的享受政策确是巨大的风险。


一、两免三减半的政策缘起

截止今日,软件行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主要涉及四个文件:

1、新所得税体系最早规定软件企业优惠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后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所替代。

2、财税2012年27号文件中对于这个政策的表述是: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将财税2012年27号文件中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做了调整。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文件将该政策继续向后延续。


二、两免三减半政策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

对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文件界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享受两免三减半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1、必须是中国境内新办企业软件企业,方可享受此政策。如果未能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这个两免三减半的计算期限不是从成立开始计算,而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所谓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也就是说,这里的获利年度是所得税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

3、软件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


四、享受两免三减半还需要预先备案吗?

目前大多数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需要再预先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但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软件企业应备案准备的资料如下: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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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答

近日,《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网上信息填报工作同步启动。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阶段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这次清单制定工作重点突出了哪些政策导向?


  答: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深化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2020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发8号文件有关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清单制定工作围绕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突出四个导向:一是引导技术进步和创新导向,提高对企业研发强度、研发人员占比、拥有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数量等要求。二是专业化发展导向,提高了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专业领域收入占比要求,并将重点软件企业的支持政策进一步向专业开发软件的企业倾斜。三是问题和目标导向,对于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短板领域给予倾斜支持。四是公开透明和便企利企导向,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和条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只要符合产业政策和基本的申报条件,都能通过互联网信息填报系统,“对号入座”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二、政策制定经过了哪些程序?


  答:主要经过了3个程序:一是有关部门详细梳理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行业骨干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二是对不同领域企业研发人员占比、应纳税所得额、研发强度等关键指标,进行了分析测算,对照有关规划和国发8号文件要求,进行了调整。三是2021年2月初,《通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00多条意见。有关部门逐条对企业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梳理,结合工作实际和政策初衷,对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


  三、为什么企业网上进行信息填报后,还需要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答: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根据大量佐证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这次采用企业在信息填报系统上填报必要信息,由地方部门辅助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合同列表、具体设备型号、研发人员等材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在互联网信息系统上填报,改由企业向当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企业仅需向一个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提交方式请咨询地方发展改革部门。


  四、为什么企业申报一定要在4月16日前结束?


  答:按照2020年1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部署,国发8号文件明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而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在次年5月31日前结束。很多企业提出希望在汇算清缴前确定清单,以便更好进行所得税申报。但客观上,有关部门需根据工艺水平、专业领域、收入规模等条件确定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这就需要开展大量核对和查实工作。为最大限度地给企业留足申报时间,有关部门已倒排时间表,大幅压缩初核、复核、部门会商时间,将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定到4月16日。部分企业反映,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确保4月16日前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告。为此,《通知》允许企业4月16日申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和相应的专项报告。


  五、什么是属于本企业的专利?


  答:主要指法人主体独立拥有的专利,包括申报税收优惠的法人主体独立拥有的、已经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利,以及已成功购买的独占专利。需要说明的是,有的申报企业属于某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母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的专利不属于子公司独立拥有的专利。


  六、为什么大幅提高研发强度和专利标准?


  答: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是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拥有必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应该是加大研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典范。对于过去曾经享受优惠政策而此次无法满足研发强度和专利标准的企业,建议主动适应政策导向,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和研发投入,加快成长为创新型的领军企业。


  七、为什么要限定软件企业领域范围?


  答:财税〔2016〕49号文件和以往的重点软件企业标准,一般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规模较大的软件企业、第二类是部分细分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第三类是软件出口型企业,主要是突出规模导向,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国发8号文件进一步强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这就要求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和国家发展战略精准施策,而不能单纯考虑规模因素。领域范围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下一步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范围,将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八、为什么要限定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


  答: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主要是指专业开发软件的企业,但随着软件服务化的兴起,一些软件产品的销售通过云服务、网上授权等服务化方式实现的,这就需要将部分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视同软件收入。随着我国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深入推行,很多传统服务、金融服务、娱乐服务等都通过信息技术服务的形式提供,这些服务的数字化形态,不能算作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领域。为避免“软件”概念泛化,进一步聚焦政策支持重点,有必要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聚焦到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和与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收入上。


  九、为什么只有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而且收入规模仅限定在5000万元以上?


  答:基础软件和研发设计工业软件是我国软件行业较为薄弱的短板领域,需要大力支持发展,积极培育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此次修订政策标准,在详细摸排产业情况,充分考虑这类企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最终设定了5000万元收入的门槛。同时,为了使国发8号文中明确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真正发挥作用,持续支持重点领域软件企业发展,不再设定这几个领域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门槛。


  十、企业如何获知是否被纳入清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又出新政策,最高免征10年所得税

8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作为新一轮鼓励集成电路与软件产业发展的“一揽子”政策集合,与此前的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相比,新的文件首次将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放到了首位和最重要的位置,在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鼓励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进口,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可谓“干货满满”,税喵将详细为您解读其中的财税支持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税喵解读


  此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税[2012]27号及后续文件,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新的文件进一步确认了这些优惠措施,并介绍了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给予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免征十年企业所得税。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2、继续实施增值税优惠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喵解读


  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免征进口关税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税喵解读


  根据海关统计,2019年中国进口集成电路4451.3亿块,同比增长6.6%;进口金额3055.5亿美元,同比下降2.1%。中国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值从2013年开始超过2000美元,超过了石油进口额,后来其进口额相继超过了石油+钢铁,石油+钢铁+粮食,成为第一大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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