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票按额扣除与定额扣除:个税专项扣除政策的变化与应对
发文时间:2018-10-22
作者:崔伟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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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后续相关政策可能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而有变化,但是从意见稿中我们还是可以窥见,在个税修订过程中体现的的一些具有明显特点的文件精神。可以说,这种文件精神对未来个税征管改革可能会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会也深刻影响到每个个税纳税人。


  一、意见稿体现了“凭票按额扣除+定额扣除”的文件精神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扣除的项目进一步细化,对相关征收管理程序、税务申报资料等进一步明确。对于如何税前扣除,从意见稿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思路,就是采取了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某些精神或做法,创新性的采取了“凭票按额扣除+“定额扣除”模式。


  所谓“凭票按额扣除”,就是指纳税人税前扣除需要相关合同、发票、支出票据等证明材料,同时需要符合规定的限额或标准。而“定额扣除”,就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且该扣除额是规定的、统一的。


  二、“凭票按额扣除”和“定额扣除”项目的分类


  根据意见稿,可税前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


  其中,“凭票按额扣除”的项目有: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纳税人应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不同地区按照每月1200/1000/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定额扣除”的项目有: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分情况按照2000元/月或不高于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


  对于老个税税法下的大部分纳税人来说,个税扣缴更多的是代扣代缴人的事儿,或者说,是单位、公司财务部门的事儿,但是现在个人也要参与其中。因为在在专项扣除规则下,“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尤其是“凭票按额扣除”的项目。所以说,个人或家庭也要树立起税务风险意识和财务管理意识,以更好享受个税变化下的节税效应,防范征管加强下的税务信用风险。


  三、“定额扣除”需要树立税务风险意识


  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支出,由于难以取得相关票据凭证,意见稿采取了“定额扣除”的方式解决了这一问题。对于纳税人是否存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情况,征收管理规则中则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这一设定,进行了解决。对于纳税人是否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是否有接受教育的子女、以及自己是否接受了继续教育,都可以通过核实或获取户籍信息、学籍信息等政府第三方部门的信息来得到印证,使得可能发生的征管漏洞得到了堵塞。


  从税纳税人角度来说,虽然税务部门并不需要纳税人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但是作为个人还是一定要规避这三项支出虚假或不当申报带来的风险。因为在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中,引入了信用管理规则,即“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凭票按额扣除”需要树立财务管理意识


  对于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三项支出,由于可以取得并且容易相关外部有效凭据,因此采取了凭票按额扣除的方式。对于个税纳税人来说,如果想要享受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就需要像财务管理人员一样,树立起票据凭证意识。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而不是发生时,这就需要个人在相关支出发生时,保留好医院及相关机构的医疗服务及医药支出缴费票据原件,最好同时备份复印件,防止票据原件丢失造成扣除优惠无法享受。


  对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购房合同一般是制式合同且非常重要,个人一般都保存较好,但是贷款还款支出凭证,例如利息或本金还款的银行对账小票、回单等,很多人可能平时就随手丢弃,没有保存意识,现在就要树立起票据保存意识。


  对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意见稿明确了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果要税前扣除,可能税务需要的住房租赁合同就是经过法定备案的合格合同(因为征收管理规则中就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对于这一项扣除,个人在自己或通过中介机构租赁房屋时,不论是从维护自身权益还是享受收受优惠角度,都最好要求住房租赁合同依规备案。这一点,个人就要学习公司财务部门审合同的精神,树立起合同意识。


  按照意见稿的规定测算,凭票按额扣除项目最高每年可享72000以上的税前扣除额,可节税2000-4600元/年左右。因此,对于个人来说,做好财务税务管理非常重要。像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相对发生比较频繁,票据比较零散,建议人或家庭专门建立一本“家庭账册”或“票据保管册”。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在新个税税法下,我们也可以通过家庭财务管理创造收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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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重点解析:子女教育

本次个税改革首次确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一些甜蜜的负担——学习适用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个税务系统自税务总局以下,通过网络、微信、现场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进行了大力普及,可谓是全民言个税、人人算扣除。


  经研读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文件,笔者逐一对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重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充分、顺利地享受到国家释放的减税红利。


  一、子女教育


  (一)扣除范围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把握三个关键词:


  1.全日制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是基于学习时间做出的划分,顾名思义,是指进行全天候学习的一种方式。区别于业余、函授、自考等学习方式。


  我国的全日制教育阶段可以覆盖学前教育(托管班、幼儿园、学前班)、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按照税务总局的说法,3岁之前以抚育为主,故本次改革,除未满3岁的部分学前教育阶段,已将大部分全日制教育阶段纳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此外,对于学前教育,只对幼儿年龄提出限制条件,并不要求孩子必须入园接受教育。


  2.学历教育


  区别于非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对应学历,学位证书对应学位。非学历教育如培训、进修,学业完成后只获得结业证书。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中,属于学历教育的阶段为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


  扣除期间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中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子女


  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二)扣除标准


  1000元/月/孩定额扣除。


  纳税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多个子女则按“子女数量*1000元”的标准计算月扣除额。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个税改革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除住房租金外,采取的都是全国统一扣除标准。虽然较少考虑了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民生负担情况,笔者认为还是弥足珍贵,毕竟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2018年10月20日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2018年12月13日正式发文,对先前施行多年的个税制度同时进行质、量改革,同时兼顾个体利益与国家财政,殊为不易,且国发(2018)41号也明确规定,将根据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扣除范围和标准。


  (三)扣除主体


  1.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2.父母之外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其他人。


  (四)扣除方式


  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由上可知,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要么一方扣100%,要么双方各扣50%,没有第三种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子女有多少父母,或者父母有多少子女,都只能选择单方全额扣或双方均额扣两种方式之一,具体如何操作,大家可以协商,但不能突破一个孩子1000元的月扣除标准。


  (五)留存资料


  如果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无须留存任何资料;如果在境外读书,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夫妻间各类“专项附加扣除”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新个税法六种专项附加扣除有很多种分摊方式,有的仅限纳税人本人扣除,有的可以由纳税人或其配偶选择一方扣除,有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各分摊扣除标准的50%。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学习和记忆,本文试归纳总结如下:


  一、可由夫妻选择一方扣除情形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大病医疗


  纳税人符合大病医疗支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住房租金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可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限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继续教育


  除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之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均由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赡养老人


  符合条件的赡养老人支出,限独生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扣除,无选择由赡养人配偶扣除的情形。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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