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劳社部函[2001]4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高对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巩固两个确保,我部将统一组织各地在今年5月下旬开展一次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请各地结合今年的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意义,高度重视这次政策咨询活动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精心组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等项工作,都面临十分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地、完整地、准确地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有利于争取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有利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政策咨询活动,做好组织工作,真正使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政策咨询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大力宣传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方针政策。按照中央的要求,部里将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个确保的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二)全面、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的基本政策,包括: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义、目标,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成、覆盖范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犯规定的处罚办法,享受社会保险的资格和待遇水平的确定等。

  (三)试点地区要侧重宣传为什么要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完善制度的目标、原则、内容,试点方案对基础养老金水平和个人帐户规模做了哪些调整,这种调整会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三方面的养老保险责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办法等。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地区,重点宣传实施并轨的重要意义,宣传下岗职工出中心方面的有关政策等。

  (四)宣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安排,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当地政府采取的就业援助措施、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办法。

  (五)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包括: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养老金待遇标准等。

  (六)宣传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包括: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程序等。

  (七)宣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内容,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三改并举”的政策要点,离休、退休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政策。

  (八)宣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办事程序、办公地点、联系办法,公开查询、监督、举报电话,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三、政策咨询活动的主要形式

  (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开设固定栏目、版块及固定播出时间,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政策。

  (二)举办一次政策咨询活动。5月下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品,开展两个确保以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咨询,试点地区要着重开展试点的政策咨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统一宣传口径。为了支持各地做好这次政策咨询活动,我部拟定了《宣传提纲》(见附件)供各地参考,各地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加以细化。为了扩大宣传效果,请各地制作宣传标语,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张贴。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政策咨询活动,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政策咨询活动要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要结合本地实际,侧重最需要明确的认识问题和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三)政策咨询活动结束后,请各地及时对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6月15日前书面报部办公厅。我部将对这次政策咨询活动进行总结表彰。

附: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宣传提纲


      为指导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组织好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现制定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宣传提纲。

    一、关于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第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实现减员增效,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使其轻装上阵,离不开社会保障的支持。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企业还承担着许多社会性事务,无法参与公平竞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第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参加了社会保险,解除人们在年老、失业和生病时的后顾之忧,有钱才敢花,才能拉动需求,市场才能繁荣。

  第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随着劳动力流动的逐年增加,要求我们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加快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每个劳动者而言,户籍关系已不象过去那样重要,而社会保险关系则成为劳动力流动必需的条件,如果劳动者在一个地方、一个企业参保了,到另一个地方、另一个企业不参保,保险关系就无法转移。只有真正做到“不管你在哪里干,社会保险接着算”,人员才有可能流动起来,才能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对企业而言,如果一部分企业参保、缴费,而另一部分企业却不参保或不缴费,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不公平的,这就要求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实行统一、规范的用工制度。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60岁以上老人已达到1.26亿,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未来几十年的养老、医疗负担会越来越重。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对10个城市的典型调查,老百姓当前最关注的问题,第一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占87%),第二是养老保险制度(占81.8%),第三是失业与就业(占68.1%),都是社会保障问题,说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2.“九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哪些成绩?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近几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主要表现在:一是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形成;二是成立了社会保障的统一管理部门,实现了政府对社会保障的统一管理,改变了以往多头管理的局面,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组织基础;三是改变了以往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由单位缴费的单一渠道,形成了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财政兜底的新的格局;四是实行了两个确保的政策措施,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十五”期间的任务是什么?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保障体系。

  按照确保当前、着眼长远的方针,劳动保障部门“十五”期间第一位的任务仍然是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坚持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基本政策不变。同时,要精心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全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稳定规范的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完善社会保障资金运营和监管的措施办法,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社会保险法》。

  4.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把社会统筹的长处与个人帐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统一筹集和调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是进入工业化社会、家庭保障功能大大削弱后的必然产物,与我们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相吻合的。同时,为了引入激励机制,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效率,也必须在社会保险待遇中更多地体现劳动差别,而个人帐户就是一种较好的体现方式。

       5.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缴费单位为什么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凡是依法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单位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障登记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确保应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的证件、银行帐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并定期向个人发放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工商、税务等部门拥有的资料中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6.什么是缴费申报制度?

  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都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手段,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申报及不按规定缴费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缴费单位应按月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对于本单位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体现了依法征缴的严肃性,是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的法律保障。

  7.怎样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8.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下限,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1997年本人缴费工资4%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多提高一些。

  10.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相应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按规定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11.养老金待遇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12.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在选择社会服务机构时,要符合就近方便和服务优良的原则。

  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有利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从沉重的社会事物负担中解脱出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是保证社会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离退休人员才不会因企业效益差和破产兼并而领不到养老金。

  13.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14.如何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满出中心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按照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以后任何时候,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5.下岗职工再就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国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以及用人单位安置下岗职工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四个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二是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是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业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下岗职工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是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五是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六是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动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6.为下岗职工提供的再就业服务有哪些具体内容?

  为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必须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发展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在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一年内,至少要为他们提供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服务,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17.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有何计划?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第一期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从2001年开始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在2001年至2003年的三年中对1000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分年度计划是:2001年培训350万人,2002年培训350万人,2003年培训300万人。总体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再就业率要达到50%以上。

  18.如何推动社区就业?

  从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看,就业岗位的增长点主要在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社区就业岗位主要分布在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社区居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服务中。为推动就业岗位开发,在有条件的地区要实施一批社区就业项目,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并与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下岗职工转变观念,树立适应市场、自强自主、自主创业的意识。

  1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应开展哪些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与企业联系,为出中心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并通过在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提供岗位空缺信息、组织专题洽谈会、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方式,为出中心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通过落实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出中心人员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举办保洁、保绿等公共工程、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或购买就业岗位等措施,对特困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四、关于失业保险制度

  20.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1.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2.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23.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条例》发布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如果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4.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25.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种情形:一是重新就业。二是应征服兵役。三是移居境外。四是退休。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是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7.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二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一)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五、关于医疗保险制度

  28.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第一,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改革现行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弊端的迫切需要。我国现行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一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二是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成本高、效率低,浪费严重。一些医疗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开大处方、人情方,滥检查、乱收费。一些职工缺乏节约医疗费的意识,“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即使国有企业职工也基本上是以企业保险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程度低,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第二,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解决企业下岗、分流职工安置问题和实现再就业,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给下岗、分流职工提供社会保障,保证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从而会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第三,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建立包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发展却相对滞后,如果不加快步伐、深化改革,必须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整体进程。

  第四,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增进职工健康水平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的医疗需求也日益提高,加之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对医疗和保健方面的需求提高很快,医疗保障问题将变更越来越突出。只有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才能为职工的医疗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增进职工健康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29.为什么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必须充分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是体现“低水平、广覆盖”的重要标志,不仅关系单位、职工参保率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率的高低,而且直接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和实施。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只能根据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来确定,以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

  30.为什么要建立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

  建立这种新型的筹资机制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医疗保险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它有利于拓宽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渠道,使资金来源更广、更稳定,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更有保障;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医疗费用节约意见,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31.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统筹基金的建立,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均衡医疗费用负担,分散医疗风险,实现社会公平。个人帐户的建立,则体现了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健康投资意识,促使职工年轻、健康时为年老、多病时积累医疗保险基金,以建立起纵向的个人积累保障机制;同时,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提高了个人的责任感,促使职工个人在医疗消费中自我约束,强化费用支出的制约机制。

  32.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要实行社会化和属地化?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和属地化,是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和重要标志。要改变原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单位管理”的现状,打破过去公费、劳保医疗的界限,打破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不同职工身份之间的界限,就要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财政和企业的社会负担。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适应了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发挥了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有利于均衡不同单位之间的医疗费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3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3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单位如何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本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35.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36.如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是这次改革所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则。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有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目的是明确各自的责任,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帐户,也便于管理。

  三是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是少数缴费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帐户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暂不划入,先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37.怎样建立和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职工的“救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一是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四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五是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38.如何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还要配套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一是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二是要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引进竞争机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三是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范围。

  39.如何妥善处理好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40.如何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为了满足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一是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二是要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三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四是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解决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

  41.国家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由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原则建立的,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基金筹集和待遇给付实行了统一的政策,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原来的医疗保障水平较高,这类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职工较高的医疗需求客观上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国家允许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这主要就是考虑到这部分企业职工较高层次医疗保障的需要。同时,国家允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鼓励企业建立补充保险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使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42.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了医疗补助政策,企业职工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公务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来解决。对于企业职工,则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从各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各地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提出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个职工或单位再缴一点线(30--50元/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这一办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43.为什么要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

  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是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重大部署。同步推进三项改革的关键是要抓紧建立“三个机制”,一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面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通过有效筹集医疗保险资金,扩大保险覆盖面,可以有效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确保城镇职工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使职工有能力抗御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二是在医疗卫生行业建立竞争机制。通过调整医疗资源布局,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各医疗机构开展公平合理的竞争,让患者能有所选择;在加强管理的条件下,鼓励社会办医,打破医疗垄断;允许病人选择医生,使医护人员的收入分配与技术、服务和贡献挂钩,从而依靠竞争促进医院改进管理和服务、激励医护人员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实施医与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杜绝滥用药的现象,降低病人负担。三是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要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平竞争和有效监督的市场运行机制。要切实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严格管理,推行药品招标采购,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保障人民群众享有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的药品供应。

    六、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供试点地区用)

  44.为什么要对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现行制度运行几年来,总体效果是好的,初步建立了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机制,调动了职工为养老而积累资金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和企业负担。但当初设计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并未完全实现,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而且许多地方的资金入不敷出,缺口逐步加大。这个问题不解决,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支付压力。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要未雨绸缪,从现在就要想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

  45.试点方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试点方案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缩小个人帐户规模;二是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三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四是对集体企业参保和离退休人员待遇作出了规定;五是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46.试点方案对个人帐户作了哪些调整?

  个人帐户从现在的相当于个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平均5%一步提高到8%。个人帐户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帐户基金实行全部积累,不再用于养老金的当期发放。企业缴费比例不变,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形成社会统筹基金,用于发放当期养老金。个人帐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建立,实行完全积累,可以使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的属性更加明确,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缴费积极性,也便于支付、转移和继承。

47.试点方案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规定,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行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通过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实现真正的部分积累,可为应付未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预做准备。

  48.缩小个人帐户规模后会降低养老金待遇水平吗?

  方案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帐户储存额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继续支付。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个人帐户规模限定在8%后,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体水平不会降低,因为试点方案在缩小个人帐户规模的同时,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设计的相当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高为30%左右。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可以更好地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49.试点方案对城镇集体企业的参保和待遇中如何规定的?

  城镇集体企业,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职职工能正常发放工资的,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缴费,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凡是过去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现在已无生产经营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力的,其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50.试点方案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作出了哪些规定?

  试点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问题有以下规定:

  (1)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2)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3)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4)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51.改革后退休人员由谁负责管理?

  自试点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

  52.在推进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支付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地方财政部门要帮助社区组织解决工作经费。

  53.试点方案对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有何规定?

  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运用大数法则实现互济是养老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通过基金调剂能及时解决一些困难地区、困难行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均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养老保险负担,有利于基金紧缺地区的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今后国家将加大省级调剂力度,规范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建立顺畅运行的机制,并作为考核地方工作实绩、与中央补助挂钩的一项重要内容。

  54.如何建立企业年金?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55.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全过程中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个人帐户,按规定审核、发放待遇,提供查询服务。

  56.试点方案对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提出了什么要求?

  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尽快开发、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全国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做到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力争在2003年底前全国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投入运行。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在统一规划下,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57.如何认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必要性?

  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这一并轨,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出现的阶段性现象,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问题,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起,按照中央的部署,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证明,这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不健全条件下一种过渡性的社会保障措施,是将职工从原岗位上精减下来而又不推向社会的一种平稳过渡方式,是把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有效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建立独立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了必要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明确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这些要求,都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指明了方向。

  随着两个确保工作成果的巩固和不断扩大,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并轨工作的条件逐步趋于成熟: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金承受能力逐渐增强;从总体上讲,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已初步得到缓解;劳动者的就业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市场就业的观念逐渐增强;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01年1月召开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明确在辽宁省全省范围和其他省份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并轨试点。

  58.如何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一个过程,预计可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总体上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双轨”阶段,即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险,两种方式同时并存。在这一阶段必须继续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资金筹集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为“转轨”阶段,即在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在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和较强的基金支撑能力的基础上,企业新的减员不再采取下岗进中心的方式,而是通过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入失业保险,进入劳动力市场。此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仍维持原政策不变,直到协议期满出中心。

  第三阶段为“并轨”阶段,即在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企业裁员从下岗、失业两种形态变为失业一种形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完全并入失业保险。

  59.是否从今年开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不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了?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预计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在开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地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原来已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继续有效,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继续按照协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地区国有企业新的裁员还可以继续进中心,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再就业服务。

  60.对年龄较大的下岗职工在试点地区有什么特殊照顾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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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4-16
文号:劳社部函[200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四、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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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0-31
文号:财税[2001]16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二、第七条第二项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第三项修改为:“(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第六项修改为“(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四款。

  四、删去第十五条。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六、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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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1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绝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但仍有一些地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给组织、督促查处工作造成被动。为了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总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地税务机关查办的案件,总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省区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总局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总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三、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税务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总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主管税务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总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总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总局汇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总局(稽查局)备案。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略)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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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7-30
文号:国税发[20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6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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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23
文号:国税函[2001]6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财金[2001]189号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我部分别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现就以上文件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实无力缴纳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对于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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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03
文号: 财金[2001]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税函[200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形式将不动产出租所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因此,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

    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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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1-20
文号: 国税函[2001]7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办函[2001]51号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     

    你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建议的请示》(计高技[2001]4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原则同意你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的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现函复如下:    

    一、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同意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其中种子资金从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1999年以来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国债资金中统筹解决,并积极吸引国内外资本。具体办法请你委商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后报国务院审批。     

    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和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按《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使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捷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的进出口通关程序。同时,上述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具体规定请质检总局制定。     

    三、为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均可参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境外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策第230号)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一)年自营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前三年自营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    

    (二)前两年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向国家照章纳税。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国家规定优先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或设立贸易分支机构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凭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购汇汇出手续,企业有自有外汇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具体办法请外汇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四、为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的培养,教育部门应改革现行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包括改革软件专业的教学模式,支持高等院校与国内企业按运作企业化、办学专业化、后勤社会化的模式,合作兴办软件学院;依托高校建立若干软件工程学院,可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工程硕士,其招生规模由学院自行确定,国家不安排招生计划,学习年限可不受工程硕士生3至5年的规定限制;创造条件,鼓励国内高校与美国、印度、英国、以色列、爱尔兰等国家的高水平大学、软件公司和集成电路公司合作办学,其招生纳入工程硕士渠道;在软件学院和高校开办的计算机学科中率先实行完全学分制;鼓励办学单位与国内外著名的计算机与微电子公司合作,引入高水平师资等,以上具体办法请教育部制定。对经教育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允许其按办法成本制订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请你委商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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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0-07
文号:国办函[200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1]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观“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

  (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

  1.把握趋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进行规划,把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打破项目壁垒,对系统的软硬件平台和应用系统等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安全策略,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

  4.逐步实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按照一体化建设思路,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目标

  根据一体化原则,用10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目标是:

  1.功能齐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满足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等各项职能的要求。不仅能够完成税务系统的日常事务处理,而且能够实现分析决策等功能;不仅能够完成税务系统的内部职能,还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满足建立电子政府的要求;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工作的需要。

  2.协调高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进行,形成一个软硬件平台规范标准,技术结构科学合理,数据结构统一规范,功能不交叉重复,数据交换协调顺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彻底解决各应用系统互不兼容的状况,同时客户端主要采用浏览器方式,达到用户界面友好、统一、方便、协调、高效的目标。

  3.信息共享。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采用统一的代码体系、标准接口、基础数据和基础数据模型,以中心城市为信息集中点,建立总局、省局二级数据处理中心,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高效运行,高度集中处理税务管理信息,实现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科学决策”打下良好的基础。

  4.监控严密。在业务重组和规程优化的基础上,通过科学严密的信息系统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上级机关对下级的管理监督,以制约办税行为的随意性和暗箱作业,防止腐败舞弊,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队伍建设和税收稳定增长。

  5.安全稳定。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各级技术层次的安全体系,以适应在内部网、因特网、外联网等环境下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二、内容和步骤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由4个子系统组成,即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收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以行政管理事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以税收分析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成效。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应用的深入,也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缺乏一体化建设规划,应用系统繁多;软件功能交叉,条块分割严重;数据集中程度低,信息共享困难,难以综合利用;信息化停留在模拟手工阶段;数据传输手段各异,方式混杂;各应用系统设备自成体系,重复投资,设备闲置与紧缺现象并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就是要针对现存问题,按照一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在建设“一个网络,一个平台”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核心,逐步对现有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和建设。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是:

  (一)严格遵循《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确保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是一体化建设的规范性技木文件,经过多方努力、精心设计,现已初步完成,并经过了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总体设计基本理清了涵盖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等所有应用的软件需求、功能需求以及之间的关系,明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策略、技术路线、技术平台,为现有软硬件整合提出明确的策略,为新开发的应用系统提供有章可循的依据,为最终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目标确定方向和步骤。

  今后,凡需要完善优化、移植升级和开发建设的应用系统以及设备配置、推广维护都要纳入一体化轨道,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来进行,以确保税收信息化工作科学、稳妥、有序地实施;新设计开发和移植、升级、优化的一体化应用软件必须是组件化可拆卸的,应具有充分的可扩展性和灵活组装性;要严格需求管理和版本控制,前者通过互相制约的项目分工来约束,后者通过建立专门的软件质量配置管理部门进行把关控制,以确保软件的统一管理和有序发展;要结合应用软件的开发、移植、升级和优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总体设计,特别是要确保一体化系统的技术平台和技术路线适应未来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总局要建立固定的开发测试基地,以保证总体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 

(二)重组、优化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

  业务需求的统一规范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前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所依据的业务需求不能是手工流程的简单照搬,而是要结合信息技术的规律对业务需求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以及表证单书,以确保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规范、统一和高效。

  总局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已经打下良好的基础,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是要根据信息技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管理的客观要求,对业务规程、流程、表证单书等税收业务进行优化和重组,与此同时,结合各地实际业务需求,对已确定的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常用的税务名词概念和指标口径予以明确。

  (三)标准规范的一体化建设

  标准规范体系的确立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基础。在2001年底前,要完善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项目管理规范,统一规范技术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健全硬件网络技术规范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为应用软件的整合和建设、确保数据安全、实现信息共享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要确立各项标准规范的权威性。标准规范一旦确立就必须严格执行。只有在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严格遵循有关标准规范,确立标准规范的权威性,才能保证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遵循一体化原则和目标顺利实施。

  (四)网络一体化建设

  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通信平台,是税务系统的信息公路,服务于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国税局系统计算机网络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进,现已建成总局、省局、地市、区县4级网络,地税局计算机网络建设即将实施。今后,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应用、注重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施。

  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严格按照总局确立的税务系统4级网络的建设模式,加快完善城域网的步伐。国税局系统的4级网络、总局到省级地税局的广域网络由总局统一建设,地税局系统省以下的3级网络由各地按照总局统一规划自行建设;要充分利用4级网络,逐步开展视频会议、语音电话、远程教育等其他增值业务,使税务系统四级网络真正成为集数据、语音和视频于一体的综合通信平台;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流程;要在地市以上建立技术支持中心,配备高素质的网络管理人员,以确保网络的高效运行。同时,还要严格网络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加强网络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项目验收,保证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协调统一。

  (五)硬件一体化建设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充分利用近年来金税工程、金关工程、各类征管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要根据“提高信息处理、存储集中度”的要求,遵照“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到不分项目、不分部门、不分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硬件资源。

  要建立硬件配置的审核和调配制度,对设备实行严格的分类、分级管理。总局负责全系统主要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如大型服务器、地市以上单位广域网设备及网管设备等)的管理和调配;省局负责本省范围内主要设备(如中、小型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的管理和调配;地市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一般设备的调配。

  要尽快建立国税局系统主要硬件资源档案库、硬件资源运行状况及配置管理库,以加强对设备的管理。

  (六)应用系统一体化建设

  应用软件一体化建设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核心。要在业务规范一体化的前提下,以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开发规范的完善为基础,以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为保证,按照“数据整合和功能整合相结合、推广应用和优化完善相结合、升级移植和开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科学周详的计划下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既要充分分析业务发展变化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搭建一个立足于“一个网络、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标准”的全新应用框架,又要尽可能保护已有的软件投入和税收业务、行政管理信息的积累,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完善和整合,同时要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保证这一整合过程的顺利实施。力争在2005年前基本完成应用系统一体化建设,以促进税收信息化的进程。

  1.构建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在2001年底前,要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结合“金税”、行政管理、出口退税等应用软件的升级、开发、整合的需要,在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衔接的前提下进行详细设计,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应用系统平台,这个平台既要满足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标的要求,还要满足现有税收业务和其他应用系统整合的需要。与此同时,加快文书流转、报表生成、统计查询、分析监控等公共应用功能模块的开发,为推进应用软件的最终统一和过渡时期各应用软件的整合打下基础。

  2.加快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的建设。首先,在优先满足办公自动化应用需要,以确保与全国各部委建设同步的基础上,逐步完成人事等其他行政管理应用约优化升级和建设。其次,加大推行力度。要充分利用4级网络的条件,采取自上而下的“以条为主”的推行方式,在2002年底前,将经过优化和建设的行政管理应用软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逐步实现全国行政管理应用软件的全面整合和统一。

  3.巩固、完善、拓展金税工程,促进税收业务应用系统的完善和统一。一是在2001年底前,采取组件化、搭积木的方式完成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升级和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系统、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专用发票发售系统进行拓展,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业务需求、技术需求进行研究设计,使升级和拓展后的金税工程软件都在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上运行,既能满足金税工程需要,又能作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组件。二是要按照“以省为单位,统一推广征管主体软件”的策略,在选择有代表示范作用的部分省、市进行推广的同时,优先考虑在目前尚无全省统一征管软件或仅有低平台征管软件的省份进行推广,既可以尽快解决省内没有税收征管软件的燃眉之急,又可以省为单位覆盖各个单项应用软件,实现税收业务应用软件的统一,还利于充分利用4级网络,加快税收征管信息的纵向贯通与共享。三是对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税收征管规程、代码体系、接口标准、数据库平台进行开发,并已在全省统一推行的税收征管软件,经总局确认后,也可以继续使用,随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总局将指导有关省市逐步做好数据的转换。四是对于现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的单项软件,需要升级优化、移植时,必须按照一体化应用框架要求,运用已构建的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进行优化、完善和建设。五是在对统一征管软件进行全面升级优化时,要按照一体化建设要求,充分考虑与行政应用系统衔接、国税局地税局业务需求等情况,充分利用已构建的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以及原有的建设成果进行升级优化和移植。同时,要加快推广的步伐,促进全国税收业务应用软件的统一。

  4.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加快数据中心的建设,实观高度集中处理信息的目标。在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总局、省局和地市局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搭建,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提供简化、高效的数据通道,以利于尽快解决在全国统一应用软件不能一步到位,多个应用软件同时运行的情况下,税收信息在全国范围内难于共享的问题,尽快满足总局、省局对重点信息的需求,同时,也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畅通运行提供通道。

  “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要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综合考虑现有软硬件资源、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情况分步实施,第一步:2003年前,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设备和应用软件等条件,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和标准,将税收业务和行政管理等信息全部集中存储于地市一级、并通过优化整合和建设的一体化应用系统统一处理金税、出口退税、人事、办公自动化和各类报表等信息;二是要利用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换平台逐级向省和总局数据中心传递金税、出口退税、重点税源和各类报表等重点信息,与此同时,省局数据中心初步搭建起集中处理申报、稽查以及重点税源等基本信息的架构,总局数据中心初步搭建起金税、出口退税以及重点税源等重要信息的架构。第二步:2005年前,在完善地市数据中心建设,提高数据采集、处理质量的同时,省局数据中心基本完成所有税务管理信息的集中存储,以及申报、稽查、全省性分析监控等基本业务集中处理的建设;总局数据处理中心完成全国税务管理基。本信息的集中存储,以及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主要业务以及重点税源、各类报表和全国性分析监控等重要信息集中处理的建设。第三步;2010年前,用5年时间,最终完成“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全面实现全国税务管理信息的共享、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应收尽收的建设目标。

5.加快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建设,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通过税务数据模型和综合数据库的建立,全面分析税务工作的基本数据元素和运行规律,自下而上逐步搭建面向各级领导进行综合查询及辅助决策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与此同时,要在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下,加快总局数据仓库的建设,从统计报表、重点税源、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点税收业务信息的提取和分析入手,实现数据整合和共享,尽快地满足总局重点决策分析需要。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设计,完成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建设后,将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标准基础上的一个“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所有操作人员仅需进入一个应用系统就可完成自己所有工作,所有数据仅需录入一次就能实现信息共享,所有工作情况都将通过统一风格的界面进行展示,所有工作实绩的考核都能通过系统自上而下地进行,所有领导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计算机所提供的各方面信息进行科学决策。

  (七)安全体系一体化建设

  1.统一规划、设计、建立税务系统信息安全体系

  税务系统安全体系建设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涉及、建设税务系统包括设备、网络、系统软件、数据库、应用系统等层次的安全体系,建立税务系统自主版权的信息安全平台,保证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的安全与可靠;建立机遇三层数据结构BSS和公开密钥基础设施PKI平台的应用层面安全机制,严格控制对各业务、数据和资源的访问权利和访问权限;对于特定的系统、数据、资源的访问,系统应具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严格的审计能力;建立税务系统数字认证中心(CA认证),确保具有安全的身份认证机制,通过证书与应用系统的无缝集成,为网上报税(纳税人)或远程办公(税务人员)提供了身份认证、资格认证、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信息追认等功能;利用时间戳提供完整的时间认定功能,避免在交易中出现由于时间带来的纠纷。

  总局统一制定安全策略、安全体系建设方案,制定秘钥和保密设备的申请、生成、授予、管理、发放、回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2.统一组织实施税务信息安全管理

  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责任和监督机制等。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和网络运行的各环节如开发、试用、验收和推广阶段上的安全管理,设备网络特别是保密设备和密钥的安全管理等。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及安全考核制度,建立责任和监督机制,实行分权制约,优先授权,进行系统设备、网络设备和存储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工作记录,详细记载运行情况。

  (八)项目推广的一体化

  在信息技术飞快发展的今天,应用软件采取组件方式进行开发设计,开发一项,推广一项,并以版本化管理方式不断拓展、升级和完善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因此,一体化的项目推广应用将按照“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方式进行。“以条为主”是在坚持一体化的原则下,每个应用软件的开发建设,都要按照“立足于全国推广应用,满足总局到县局自上而下管理和监督,实现全国信息共享”要求来进行。即在进行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基于统一规范的软硬件平台,把文书受理、文书流转、打印服务、通用查询、校验等基本的公用功能建立和完善起来,然后采取组件化搭积木的建设方式,逐个对各业务模块进行开发建设和优化整合,在一项业务开发建设和优化整合完成并在试点取得成功后,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统一推广应用,成熟一个,在全国全面推广一个。

  在坚持“以条为主”方式的同时,要根据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的程度不同,管理水平不一,人员素质的差异,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山区发展不平衡,推进税收信息化必将有快有慢的实际,还要采取“条块结合”方式,以满足有条件的地区加快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即在全国统一以“条推”的方式,积极推进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税务稽查、人事和办公自动化等主要业务以及重点税源、各类报表等重点信息的计算机网络管理进程,确保信息顺畅传递,满足总局、省局、市局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全国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还应以“块推”的方式,逐步拓展本地税务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化的范围,加快本地区的税收信息化的进程。

  (九)系统运行维护的一体化

  项目推广和运行维护是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一体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面向单机、面向局域网以及相互独立数据不能共享的各个应用系统,将逐步转向面向广域网络、集中处理数据达到数据共享的新的运行模式。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反应迅速、管理手段先进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体系,以有效地保证系统的高效、稳定、安全的运行,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1.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网络管理、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管理、存储备份管理,故障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维护工作制度,以加强对系统运行维护的统一管理;

  2.建立总局、省局、市、县4级维护技术支持体系。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系统维护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的制定,组织省局师资的技术培训,负责应用软件优化、完善和维护,全系统主要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总局建立面向全系统的技术支持中心。省局主要负责系统维护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市局师资的技术培训,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汇总、分析、解决和上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省应用软件的优化、完善和维护,负责本省范围内主要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市局主要负责系统维护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的具体实施,简单的软件维护,负责本市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一般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县局主要负责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质量,计算机的日常维护,解决一些计算机操作上出现的问题,如机房管理、并负责将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上交给上一级技术支持中心。

  3.建立适合一体化要求的技术支持流程。统一规范各级支持中心间联系沟通流程,支持正式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浏览器等多种联系方式,畅通总局与基层的问题提交、问题更新、解决方案查询等渠道。

  4.建立相对集中的技术支持、维护队伍。税务系统应根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以及数据分布模式和应用模式,建立总局、省局、市局相对集中、素质较高、知识复合的技术支持维护队伍,对应用系统进行统一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并按照需求,由上级单位进行统一调度,充分发挥技术支持队伍的工作效率,保证应用系统在运行和维护方面的一体化。

  (十)项目管理一体化

  要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从工作程序上保证一体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严格项目管理程序。所有信息化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必须严格按照一体化原则和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税务系统软件工程管理规范》和《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办法和规范性制度,以促进系统建设的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确保信息化项目符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框架要求。

  2.坚持“以我为主”的方针。一体化的原则、目标和措施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实现应用软件的统一,关键是要牢牢把握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推广维护三个环节。

  为此,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中,要贯彻“以我为主进行设计,以合作方式进行开发,以我为主进行推广维护”的方针,以利于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利益,有效地避免项目各设计开发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倾向,不注重应用软件技术合量,造成软件互不兼容、数据难以共享、推广维护不力的弊端,以确保一体化建设目标和原则的贯彻落实。

  3.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业务应用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项目申请,并按业务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对业务进行重组和规程优化,提出业务需求,负责项目的推广和应用等;业务综合部门(办公厅和征管司),分别负责对业务应用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进行汇总、审核和协调等;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进行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并就项目开发与管理方式提出意见;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相关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和审计监督。

  4,严格立项管理,杜绝计划外项目建设。今后全系统内所有信息化项目都必须经业务应用部门、业务综合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局领导批准实施。只有经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才能建设和推广,杜绝计划外项目开发和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所有涉及税收业务和行政管理应用等业务需求的变更,由业务应用部门提出,经业务综合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核,认可后方可纳入一体化建设。为了使税收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在应用软件中及时得到落实,各业务应用部门应将拟调整的业务需求提前会签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对应用软件进行及时修改,保持应用软件和政策的一致性。

  5.规范、整合在建项目。正开发建设的项目要纳入一体化建设框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确保其符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后,才能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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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0-19
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外[2000]062号)收悉。根据来文反映及了解,在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除按照有关协议向美国麦当劳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外,对其若干共同业务,如适用于中国市场的广告制作、专为适合中国顾客口味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国地区麦当劳员工的培训、专为中国地区使用的特殊软件开发等,首先由国内各家麦当劳公司与香港麦当劳中国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当劳)签订“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委托香港麦当劳在境外代为安排、联络其他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进行制作、研究、开发等,并由香港麦当劳统一垫付相关费用;再根据各家麦当劳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以及所需服务的实际使用量计算分摊,同时向各家麦当劳公司提供相关费用凭证。关于上述各家麦当劳支付的境外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向香港麦当劳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上述各项费用,凡能提供双方所签订的“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费用分摊办法、标准说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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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08
文号:国税函[2001]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01]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实现原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应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

  “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

  “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事务所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

  “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需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费用。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收到其他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

  “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事务所发展的基金。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取消“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下调整:

  1.在“专项应付款”项目下增设“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余额;

  2.取消“盈余公积”项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项目。其他会计报表中相关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的项目也一并取消。

  (二)利润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事务所各项收入、支出的具体内容按照分部报表的要求填报。

  四、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事务所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特别处理外,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原事务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对其摊销额的影响,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四)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递延资产”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以及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期初留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其余“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2.“事业发展基金”和“合伙人共同基金”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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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1-01
文号:财会[20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妥善解决纳税人销售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布置各地国、地税部门对以下问题共同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各自的意见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我局。现将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生产钢架结构并为用户负责安装的工业企业。

  (二)生产公路护栏、铝合金门窗及其他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安装、具有施工资质的工业企业。

  (三)调查销售网络设施并负责安装行为的工业、商业及其他企业。

  (四)附设有生产车间、能自制部分建筑材料的施工企业。

  二、调查内容

  (一)工业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施工的,主要有哪些建筑材料,所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哪些类型?目前是如征收流转税的?

  (二)商业企业销售外购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施工的,主要有哪些建筑材料,所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哪些类型?目前是如征收流转税的?

  (三)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劳务时,一般自制哪些建筑材料,目前是如何征收流转税的?

  (四)工业或商业企业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如为购买方负责施工的,与对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还是施工合同;何种情况下签订购销合同,何种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购销合同与施工合同在价款结算上有什么异同。

  (五)如工业或商业企业与对方签订的是施工合同,且对方是工程建设单位,则该工业或商业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还要将哪些业务分包给哪些单位,分包单位属于工业或商业企业还是施工企业(或其他企业)。

  (六)施工企业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如将部分业务分包给生产建筑材料的工业企业,则总承包人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代扣分包人的营业税时,如何判定分包单位是工业企业还是施工企业。

  (七)在一项工程中,由工业或商业企业直接为用户提供施工业务的部分,在工程全部投资额中占多大比例。

  (八)如对工业或商业企业销售工为用户负责施工的行为只征增值税,将减收多少营业税,减收的营业税在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收入额中占多大比例;如对上述行为只征营业税,将减收多少增值税,占当地建筑材料生产行业的增值税收入额多大比例;如两税同征,纳税人的负担将上升多大比例。

  (九)目前对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时,是否对其自制的建筑材料(如水泥预制构件)征收了增值税,纳税人对此有何反映。

  三、调查要求

  各地国、地税部门在进行调查时,应尽量选择同一纳税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国、地税部门暂不要就业务问题进行争论,只将实际情况、纳税人的意见调查清楚共同上报总局。在共同上报有关调查情况时,可各自提出本部门的意见。

  调查情况请于10月中旬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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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8-17
文号:国税函[2001]6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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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3-08
文号:财税[20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法字[2001]第382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去年以来,我局组织对1021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为便于各地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这次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总通报如下:

  一、修订完成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公布);

  2、《广告管理等比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公布);

  3、《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1]号363号印发)。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0号废止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

  2、2001年10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废止了以下1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

  (1)《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3)《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10月10日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印发);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89年3月24日工商检字[1989]第61号印发);

  (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1980年1月25日[80]工商总字第8号印发);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受理南朝鲜商标注册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工商标字[1989]第37号印发);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1989年3月2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印发);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工商市字[1994]第274号印发);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9日工商广字[1995]第105号印发)。

  3、2001年12月27日工商市字[2001]第379号废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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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2-27
文号:工商法字[2001]第3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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