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3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浙江、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陕西、北京、山西、河北、辽宁、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海南、云南、黑龙江、河南、江苏、安徽、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2]11号),请求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6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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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6
文号:国税函[2002]3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02]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的预算级次。

  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是方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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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财预[200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3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江苏、云南、湖北、浙江、广西、福建、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在北京、上海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法。

  三、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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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15
文号:国税函[20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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