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申请继续实行由总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进出银财发[2002]124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在2002年度由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2]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推动外贸出口持续增长,经国务院批准,企业2002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和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机电、高新技术七类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增加贴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继续按财税[2001]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2]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浙江、云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郑州、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广东省内各分行(除深圳分行)可汇总到总行一并纳税。
三、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法规国税函[2002]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经研究,现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湖南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法规国税函[200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河南、安徽、福建、湖北、吉林、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关于申报中建七局2001年局总部管理费用收支预算的报告》(建七财[2001]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17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江西、甘肃、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摊2001年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蔚证字[2001]1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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