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署税发[2002]1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的通知》(署监[1994]579号)规定,自1994年9月11日起,对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的钢材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02年2月1日起,进口重要工业品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6号)。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关于进口钢材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通过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钢材的按法定税率征税的范围,统一按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所列钢材范围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海关总署
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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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2]1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税前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医药行业的营销特点及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拓展市场和提升企业形象的特殊时期,为支持鼓励西部地区制药企业快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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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2]1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各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保集字[2002]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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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2]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北京、辽宁、山东、陕西、河南、四川、广西、青海、宁夏、湖北、河北、吉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安总[2002]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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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2]9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主要通过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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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2]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2002]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市场开拓期,考虑到医药行业的营销特点,为支持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和2003年的广告费支出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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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本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73号文件规定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免征资源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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