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进度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规定,“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各地国税局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重要决策,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积极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目前,全国安装工作已完成75.81%。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2月10日,全国加油站74391个,加油机260286台,其中,中石化加油站20031个,加油机93194台;中石油加油站8301个,加油机38112台;社会加油站46059个,加油机128980台。目前,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共有129373台,更换税控加油机67962台,已经安装和更换的合计197335台,占加油机总数的75.81%。其中,中石化安装了34067台,更换了30568台,完成了69.36%;中石油安装了18814台,更换了13785台,完成了85.53%;社会加油站安装了76491台,更换了23609台,完成了77.61%。各省市完成的情况(包括两大集团)按完成百分比排列:

  ——完成100%的有(4个):陕西、吉林、上海(石化加油站IC卡联网)、甘肃。

  ——完成90%至99%的有(13个):湖南97.7%(石油已完成)、宁夏96.54%、云南96%、贵州95.73%(石油已完成)、广西94.84%(石油已完成)、浙江94.3%、宁波94.3%(石油已完成)、厦门93.3%、四川92.89%(石油已完成)、大连92.47%、青海91.3%、福建91.2%、山西90.2%。

  ——完成80%至89%的有(5个):海南87.7%、深圳87.32%、青岛85.13%(社会和石油已完成)、江苏81.4%、河北81.3%。

  ——完成70%至79%的有(5个):内蒙78.3%、山东73.7%、(社会和石油已完成)、河南72.5%、安徽71.5%、重庆72.2%。

  ——完成60%至69%的有(2个):江西69.1%、新疆63.1%(石油已完成)。

  ——完成50%至59%的有(2个):天津57.5%(石油已完成)、黑龙江57%。

  ——完成50%以下的有(4个):广东47%、湖北36.3%、辽宁28.9%、北京22.8%。

  为了确保在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更换税控加油机任务,总局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要认真贯彻2002年2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各项要求,如期完成加油站税控改造任务,促进加油站的全面整治,使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有明显好转。

  二、安装工作要进入倒计时。对于那些税控改造工作量未达70%的地区,特别是刚进入安装阶段的地区,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加倍努力完成;对于税控改造工作量超过70%的地区,也要抓紧做好扫尾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三、督促两大集团抓紧对所属加油站的税控改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文件规定,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的税控改造工作,由两大集团自行组织实施。目前,石油集团工作正常,石化集团进度不够理想。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在抓好社会加油站安装工作的同时,要主动与各地经贸委、质检部门协调,加大对两大集团尤其是石化集团安装工作的督促力度,确保安装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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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国税函[2002]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7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难查的偷油机”为题,对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进行公开报道。郑州市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对此事已立案进行查处。现将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查实情况

  2001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举报,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在河北仪通加油机厂有关技术人员的参与下,私自改动仪通牌税控加油机的计量脉冲当量和税控主板,偷油、偷税。国家税务总局立即责成河南省国税局和质监局严肃查处。9月6日郑州市国税局、质检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加油站21台加油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基本属实。21台税控加油机全部被改动,最大加油误差为40%;税控加油机税控主板背面有连线。郑州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加油站加油机实施了查封,21台加油机税控主板和后台管理系统微机的硬盘被拆除。9月11日河南省各大报纸和新闻单位进行了公开报道。10月25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以及仪通加油机厂涉嫌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有2名涉嫌人员在逃)。技术监督部门已责令河北仪通加油机厂停产整顿。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为了进一步证实该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该加油站加油机被拆卸21块税控主板进行测试。检测结果表明,21台加油机的计量CPU块全部被非标准的CPU替换,税控主板背面外接连线。这种改动造成计量脉冲系数误差达70%,即加油误差达40%,同时,加7次油只记录最后1次加油量。2001年5月至9月共少记录165501.15升,按平均单价2.648元计算,少记录销售收入438247.04元。

  二、针对此类案件采取的措施

  郑州“甲天下”加油站伙同河北仪通加油机厂有关人员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一案,是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一)责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作案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提请省经贸委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二)根据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作案手段,各地国税局要对本省加油站使用的“仪通”牌税控加油机和已经安装的税控装置及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发现有郑州“甲天下”加油站类似的违法行为,立即查处。

  (三)各地国税局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精神,在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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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04
文号:国税函[2002]1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东风汽车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1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风汽车公司全资控股12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东风汽车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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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06
文号:国税函[2002]7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最近指出,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要大力进行税收重要性的宣传。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连续10年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2002年4月继续开展第1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主题及指导思想

  2002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诚信纳税与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税收是国家的命脉,规范的税收秩序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要形成规范的税收秩序,除了要有相对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外,还必须加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做到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诚信纳税是履行公民法定义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将公民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诚实性、自觉性同健全的税收法制、税收征管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治税环境的改善,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税水平的全面提高,才能推动和促进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

  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基本道德规范。诚信纳税是落实公民道德规范中“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诚信纳税会赢得社会的广泛尊重。每个公民都应用法律、道德规范来引导和约束自己的涉税行为,自觉增强诚信纳税的道德观念,树立纳税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争做诚信纳税的时代楷模。

  诚信纳税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需要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具体到税收征纳双方,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要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利国利民。诚信纳税是衡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和对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是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最好的形象宣传。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

  开展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应时代要求,有利于社会各界关注和理解税收工作,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纳税;有利于税务部门进一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方针,努力完成组织收入的任务;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双方的关系,促进税务机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各级政府机关增强勤政为民的意识,努力搞好各项公共服务,增强公民诚信纳税的自豪感和成就感。

  2002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宣传“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意义,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宣传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重要性。采取各种有效宣传形式,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二、宣传月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宣传。要着重宣传“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意义,宣传诚信纳税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宣传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及其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作用的宣传。要着重宣传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宣传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宣传税收对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的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三)大力加强依法治税和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要结合“四五”普法工作,加强开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宣传;开展税收与信息化、税收与中西部开发、税收与现代科技、税收与服务等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大力开展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宣传。

  (四)开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大对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宣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发展动态,适时组织对集贸市场、加油站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例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扩大影响,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五)大力开展税收征管法知识的宣传。新的税收征管法已于2001年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征管法实施细则有望于年内出台。要加强对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促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实施到位;要围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要开展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全面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指导方针的宣传。税收工作要坚持“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方针,是党中央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现行税制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应当说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不宜做大的改革。2002年的税收工作就是要在完善和稳定税制的同时,以加强税收征管为重点,把跑冒滴漏的税收收回来。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一指导方针的宣传,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科技加管理、征管改革的宣传。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打击偷逃骗税、强化征管、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宣传,加强对金税工程进展、运转及成果、作用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那些企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的人,认识“金税工程”在打击偷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八)认真做好税收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宣传。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2002年是正式接轨运行的第一年。要围绕我国加入WTO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新形势、新问题,认真做好税收与WTO接轨和新出台税收调整措施的宣传。

  三、宣传月的基本形式

  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因地制宜、区分层次、创新形式,讲求实效。要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

  (一)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形成税收宣传的集中声势。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传播面广、形象直观、受众广泛的优势,在宣传月期间集中组织做好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税收新闻宣传。要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播出税收新闻、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形成税收宣传的声势,扩大影响。特别要注意利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受众范围广、群众参与性强的名牌栏目,开展税收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等媒体,通过开设专版、专栏、专题等开展税收宣传;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充分发挥其快捷、便利、广泛的优势,及时把税法知识宣传给纳税人。

  (二)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广泛开展纳税咨询与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收宣传。要通过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触摸屏、税法资料等,因地制宜、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税法知识宣传给广大公民、广大纳税人。

  (三)要继续发挥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传统的宣传形式有着现代媒体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要组织编演税收题材的文艺节目、编写税收宣传资料,在集市、学校、机场、车站等繁华的公共场所演出、散发;要利用好中国税务出版社发行的税收宣传月挂图,做好公众场合的宣传;要继续加大利用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在主要场所树立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

  (四)要做好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宣传月征文比赛和收看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血脉》的组织工作。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和中国税务报社将共同举办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宣传月征文比赛,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还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由总局办公厅和中央电视台影视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拍摄的税务题材电视连续剧《血脉》,这是一部反映税务干部献身税收事业、维护税法尊严的电视剧,有较强的艺术性、可视性,对宣传税法、树立良好的税务队伍形象将起到积极作用,届时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收看。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宣传月活动已成为向全社会宣传税收的知名“品牌”,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这种“品牌效应”,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制定专项计划,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二)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联系,主动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税收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带头依法治税,在各级领导中形成学税法、讲税法、严格遵守税法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力争通过邀请领导撰写文章、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题词、致信等形式,扩大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影响、形成声势。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一些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形成合力、扩大影响。

  (三)区分层次,加强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要注意区分层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人员的实际,安排多种形式的宣传项目,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对涉及税收政策调整、涉及群众利益、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宣传、防止出现偏差。

  (四)加强交流,做好总结。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同时,为了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5月20日前,将宣传月总结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2.税收:国家的命脉

  3.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

  4.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5.深入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

  6.深入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7.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8.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9.有了您的纳税,才有共和国的繁荣

  10.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1.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2.依法索取发票,维护消费者权利

  13.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4.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15.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16.偷税抗税违法,纳税协税光荣

  17.全国少年朋友都来做税法小小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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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1
文号:国税发[20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湖北、广东(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保集字[2002]31号),请求继续汇总纳税。考虑到该集团特殊情况,为支持该集团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全资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2年由其母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保利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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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08
文号:国税函[2002]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认识,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

  税收征管质量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是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自1999年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以来,尤其是2000年度首次把税收征管质量纳入考核各地工作业绩以后,不仅改变了以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地业绩的传统做法,而且各地税收征管质量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征管水平,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从而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同时,随着征管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渐缩小上报考核结果的时间间隔,逐渐增加上报的次数,由年报改为半年报、季报和月报,最后实现通过网络查询考核结果,取消上报纸质报表。

  二、注入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为提高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质量,一方面各地要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工作与业绩和奖金挂钩;另一方面,采取层层考核的方式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下级机关上报的考核结果,上级机关要组织抽查,并采取逐级核对的检查方法,把上级税务机关汇总统计数与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如发现不符,对被查单位则以零分记处。

  三、改进通报方式

  通报方式与考核工作的质量密切相关,为鼓励各地实事求是地上报考核结果,决定自2001年度开始在取消评优的基础上取消排名,总局只如实通报各地上报的考核结果和全国汇总情况,尤其是注重通报抽查情况,一经发现虚假行为,将一票否决考核结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自2002年开始区分手工考核和计算机考核,采取分类通报方法,为此,各地在上报考核统计表时要注明是手工考核还是自动考核,自动考核的还要标明使用软件的名称。

  四、严格执行既定指标口径

  关于征管质量指标的口径,少数地区反映较为强烈,其中既有指标欠科学的原因,也有对指标误解的因素。为此,总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指标,但在总局调整前,各地不得更改,必须全面考核“七率”,不得只上报抽查数,以保持考核结果的统一。

  五、调整考核时间

  自2002年度起改为半年报,各地于每年8月底前向总局报送上半年的考核统计表,于2月底前报送全年考核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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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06
文号:国税函[2002]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起草与协查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各地协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解答或解决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负责分析、汇总各省上报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研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协查领导岗位。

  5.负责完善、修改协查系统业务需求,配合信息中心审核、验收协查软件。

  6.负责全国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包括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其他有关征管软件,下同)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协查系统监控台的管理工作,每月对协查监控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负责将该通报分别公布在总局信息发布系统和技术支持网站上。

  3.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4.负责审核全国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5.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6.负责审核各省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

  7.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的,可比照地市级设置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和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总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全省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下级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5.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6.审核全市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市“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7.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8.负责全市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9.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10.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各县区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市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管理岗位:

  1.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贷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金额、税额,下同)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2.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4.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对需本级组织协查的案件组织协查。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6.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8.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拒绝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比对有问题发票;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五)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6.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六)检查岗位:

  1.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5.负责审核本级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汇总上报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

  4.负责及时记录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填写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7.负责审核上报本级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8.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9.负责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10.编写、上报本级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11.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管理岗位:

  1.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2.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3.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4.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7.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四)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五)检查岗位:

  1.接收受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不得将协查信息泄漏给涉案人员。

  本文所涉及的各级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泄密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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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09
文号:国税发[20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 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重复建设,保证摩托车生产、流通和出口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摩托车生产企业管理。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以下简称《公告》)及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摩托车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未经国家经贸委或国家计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得采取兼并、投资、联营、委托加工、设分厂等方式异地生产摩托车,不得将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合格证等转让给《公告》(含《目录》,下同)以外的企业用于摩托车生产。对于擅自异地生产和非法转让、倒卖《公告》内产品型号、合格证、商标的行为,一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的生产资格,外经贸部将暂停或取消有关企业申请进口及出口投标的资格,有关执法部门要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坚决取缔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凡《公告》外摩托车生产厂点,均属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所有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自2002年3月1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对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厂点一律予以取缔,没收生产设备和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对2002年3月1日后继续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生产厂点、经销单位,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执法部门一经发现,要从严从重处罚。

  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今后,未经国家批准,各地不得新办摩托车生产企业。各种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

  四、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摩托车生产企业1999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是企业采取各种形式包税或定税的,要坚决纠正过来,逾期不纠正的,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任;对于偷税企业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从2001年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一律不允许发生新的欠税;对以前年度的欠税,要制定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追缴,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五、加强摩托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管理。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发布《公告》,供消费者上网查询。摩托车生产、销售单位出售摩托车时,要向消费者真实提供属于《公告》内产品的合格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对于非法拼(组)装摩托车(包括利用国产、进口和报废零部件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拆解。

  六、整顿摩托车出口秩序。凡出口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一经查实,海关一律没收。外经贸部对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实行无偿招标,具体办法按照外经贸部《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办理。

  七、加强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开展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产品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促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认真履行“三包”规定。生产企业必须真实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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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5
文号:国经贸产业[2002]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均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进行清算。

  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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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22
文号:国税函[2002]6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为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包括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

  第五条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局长审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由本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人事部门提出的建议并经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涉、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接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二)内部管理制度及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

  (三)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资产情况;

  (五)国家审计部门、财政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于3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审计评价及应承担的责任和建议等。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单位及领导干部本人意见,被审单位及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作出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报经领导批准后,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八条 因受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的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审计人员可以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保留的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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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国税发[20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税务稽查报表报送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税务稽查报表,为各级领导提供了详实的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为了保证报送质量,各地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制订了相应的考核评比办法,使税务稽查报表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1年税务稽查报表汇审的基本情况

  经对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报表汇审和综合考评,现将税务稽查报表综合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对报表综合考评获得100分的天津、大连、宁波、山东、河南5个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及报表综合考评获得95分以上的黑龙江、青岛、广西、河北、重庆、安徽、广东7个国家税务局和河北、宁波、贵州、天津4个地方税务局给予通报表扬。

  2001年的稽查报表工作比较好,但仍有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对稽查报表工作重视不够、报表质量不高、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部分地区上报的税务稽查报表质量较差,差错较多,逻辑关系混乱,数据前后矛盾,应统计的数据不统计,应报的基本情况不报。

  二是有的地区上报的2001年上半年报表和年报表累计数据与2001年二季度和四季度上报的季报表累计数据不一致,有的数据相差甚多。

  三是少数地区存在虚报或“拍脑袋”上报数据的现象。

  四是个别地区未按操作程序拷贝磁盘,致使电子数据无法接收,同时,造成《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窗口全部关闭;有的报送的电子数据文件名称代码错误,使得电子数据无法接收;有的磁盘中的数据与纸制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有的未按《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操作要求审核报表。

  五是季度报表迟报现象严重,差错较多。例如,2001年四季度报表迟报的有北京、广东、深圳3个国家税务局和辽宁、江西、山东、广西、甘肃、新疆6个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被连续催报3次;数据差错的有天津、甘肃、新疆地方税务局。

  二、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稽查报表工作的重要性,准确的信息资料是各级领导了解税务稽查工作的全面情况,科学分析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和税务违法犯罪动态,及时研究制定打击防范对策,提高税务稽查的战斗力,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的依据。

  (二)改进税务稽查报表质量应该列入各级税务机关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要重视提高税务稽查报表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尽量保持报表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加化他们的综合分析数据的能力和业务技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税务稽查工作的全貌,确保税务稽查信息渠道畅通,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可靠、有效的数据信息资料。

  (四)切实抓好基层单位的报表质量,仔细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数据的现象,建立相应的考评督促制度。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加以改进,争取使稽查基础工作水平有较大的提高,促进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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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国税函[2002]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2001年12月25日在全国税务局长座谈会上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对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作了重要指示。他要求税务系统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培训要有针对性、规范化,要考评,不能流于形式。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学习新知识的自觉性,养成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把自己培养成为掌握现代科技手段的高素质的税务人才。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精神,真正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规范培训,完善机制,提高能力,注重效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附件:

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


  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和全国税务系统第七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服从并服务于“科技加管理”这一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规范各级各类培训为主题,以提高税务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动力,坚持依法培训,规范管理,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围绕中心,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以增强实用性为重点抓好专门业务培训。要做到“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围绕“科技加管理”这一中心工作,继续按照“抓龙头、抓骨干、抓师资、抓教材、抓考评”的思路,重点开展征管法和征管信息技术运用培训。总局重点组织司局级干部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定项目、选内容,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使学员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以致用,切实把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作为专门业务培训的出发点和着眼点。要加强培训课程论证,搞好课程开发,探索行之有效的现代培训方法与技术。要强化业务培训工作的分级分类管理、归口管理和计划管理,严格各类培训班的审核把关。要继续加强并深化税收信息化培训,在继续抓好《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证书》升级培训与考试工作的同时,做好相关业务软件操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保障工作。要研究制定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强化并改进年度重点培训工作与日常培训工作考评制度。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基本情况及征管法与征管信息技术运用培训工作质量进行考评检查。

  (二)以增强前瞻性为重点抓好更新知识培训。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培训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以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与税收为主要内容的更新知识培训项目,培训不少于40学时,可采用集中办班与自学指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并进行考核。总局重点组织司局级于部学习世界贸易组织基本知识及计算机操作技术。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统一部署,抓好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关新知识和新技能的培训。

  (三)以增强有效性为重点继续抓好任职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并加强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质量,总局继续举办司局级、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和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科级及以下干部任职培训办法。对已任职而尚未参加培训的干部要尽快组织补训。要加大督导与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任职培训工作。

  (四)以增强适应性为重点抓好初任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教学内容、统一管理模式”的要求,分经济类专业毕业生、非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等类别,组织好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并加大调研与检查的力度,不断规范初任培训管理工作。总局在认真总结前两年直接组织初任培训示范班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教学管理指导纲要。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作,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并实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税务培训项目。总局继续面向西部地区举办少数民族税务干部培训班和税务教育师资培训班。有条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的税务教育培训工作。

  (六)在培训过程中树立“党校意识”,培养良好作风。各级税务教育管理部门和施教机构要把各类培训项目的实施过程作为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通过政治理论教育、党风廉政教育、职业道德与礼仪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培养和塑造税务干部的良好作风。

  (七)进一步完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和总局党组关于“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重要指示,使培训与使用紧密结合,使资格能级认证与上岗、任用、待遇等紧密结合,形成税务干部成长进步的压力和动力,真正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努力营造人人自觉主动学习、进步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着力培养一批中高级人才,满足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要着力培养懂外语、懂法律、懂信息技术、懂国际税收、懂国际规则的人才,特别是有目的地选拔培养一批中高级人才。总局继续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举办法律、信息、外语、世贸知识等方面的高级研修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选拔培养和掌握一批“尖子”和“骨干”人才,形成人才的“金字塔”。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教育资源,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开展学历学位教育,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中提出的“到2005年,力争地(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90%,县、乡行政机关达到60%”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干部队伍学历结构逐年提高。总局重点组织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培养工作。各地要鼓励干部参加社会举办的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注重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组织业务学习活动,要使每一个干部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鼓励干部自我学习,倡导、组织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每日一题、业务能手竞赛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的税务夜校读书活动。

  三、加快改革与调整步伐,提升培训施教机构教学与管理水平

  (一)积极改善培训施教机构办学条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硬件够用、软件适用的原则,逐步对现有培训基地进行改造,不断改善培训条件,适应新时期培训工作的要求。总局着手建立税务系统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证与评估体系,适时开展对各级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证与评估工作。

  (二)提高培训施教机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各级培训施教机构要出“精品”,创“品牌”,每个培训基地今年至少要形成一个有自身特色的培训项目。要以需求为导向设计培训项目,以提高能力为核心组织教学活动和评估培训效果,积极探索运用案例教学、研讨教学、问题教学、情景教学等适合税务干部学习特点的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培训全过程的管理,实现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办学,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使各级培训施教机构在办学和育人上真正做到“观念新、思路明、起点高、目标实、效果好”。

  (三)加快调整与改革步伐。各地要根据培训工作的特点、规律以及形势发展对培训工作提出的要求,调整培训基地内设机构,利用好现有教育资源。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解放思想,通过办学思想的讨论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培训施教机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定位。

  四、抓紧构建新型教材体系,不断满足教育培训与学习的需要

  (一)加快以岗位分类培训和应知应会教材为主体的教材建设。要确立新型培训教材体系,形成以应知应会教材(X)、岗位分类教材(Y)和更新知识教材(Z)为框架,可灵活组合(X+Y+Z)的新型教材结构。

  (二)及时做好征管法与征管信息技术培训专题教材的规划、编写和出版工作,确保各地组织培训、干部学习与年度考评工作的需要。研究开发各类多媒体教材课件。着手全系统执法资格与能级管理培训考核用书的编写工作。

  (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教材编审人才库,多方面、多渠道吸纳人才。要吸收一定比例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人员参加教材编审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审水平。

  (四)做好培训试题库的更新和完善工作。开发试题软件,实现题库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为税务系统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奠定基础。

  五、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培训专家

  (一)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思路建设培训师资队伍。各地要根据培训规模和业务需求配备专职培训师资,并有计划地从系统内外选聘专家、教授作为施教机构的兼职教师。要建立培训师资人才库,为组织实施培训提供备选师资。

  (二)以“树观念、懂原理、善管理、会操作”为目标组织培训者培训。各地要以培训师资和管理者为对象,定期开展培训者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者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水平。

  (三)在施教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留住骨干、用好人才。要使培训师资和管理者的调整、充实和提高相结合。要通过进修、挂职和岗位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培训师资和管理者的能力。

  六、开展远程教育,努力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一)加大远程学历教育管理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远程学历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远程学历教育的监督管理。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学服务中心,要在远程学历教育教学、辅导、考试等各个环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二)启动远程培训工作。构建远程培训教学支撑平台,利用因特网和税务系统广域网开通税务教育培训频道,开发培训课件,逐步运行网络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远程培训。

  (三)制定税务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相关办法,建立和完善远程教育系统课件(课程)开发、维护及教学管理制度。

  七、练好内功,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一)注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各级税务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要结合实际,学习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十六大精神,深入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要继续在税务教育部门开展练内功活动,搞好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组织税务教育工作者参加境外培训,学习借鉴先进的培训理论和方法,提高教育管理能力。

  (二)抓好教育培训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税务教育培训理论和实务课题研究,组织2002年度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

  (三)开展税务教育调研活动。各级税务教育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和新问题,写出有见解、有新意、有深度的调研报告。总局在适当时候进行全系统调研课题评审与交流工作。

  (四)加强税务教育信息管理。做好《税务系统教育信息管理软件》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整合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税务教育信息宣传与交流,推广先进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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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1
文号:国税函[2002]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6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北京北方精密机械厂、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分别由总厂、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总厂、公司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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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7-15
文号:国税函[2002]6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发[2002]36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将船舶吨税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为了确保这一决定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以下简称《吨税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383号)及《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01]7号)的要求,特制定《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吨税办法》进行修订。新的办法出台之前,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标准,仍按《吨税办法》执行。

  二、《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征收入库的船舶吨税,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条“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三、《船舶吨税征管系统业务操作手册》将另行下发。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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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06
文号:署税发[20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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