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宁夏、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下属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三峡证发[2001]1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陕西、四川、广东、山西、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2001]3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凋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山东、江苏、江西、福建、陕西、云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提取1999年度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9]135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山西、辽宁、江苏、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纺机总财字[2001]5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2]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法规国税函[2002]2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管理和检查。
法规国税函[2002]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湖北、辽宁、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天同证字[2002]19号)。现对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山东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0]5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发[20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为了加强对此类所得的税收征管,总局于1999年10月发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虑到各地的检查力量和征收管理实际情况不同,因此,通知未对检查涉及的年限作出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法规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200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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