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

(一)两者的前提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

(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三、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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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09
文号:国税函[20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彻底准确掌握欠税底数和欠税增减变动情况,分清和加强欠税管理责任,促进欠税清理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 对欠税管理要求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欠缴税金的核算方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欠缴税金核算方法修订的原则:将全部欠缴税金根据所属期按2001 年5 月1 日划分为前后两大部分进行反映。对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单设账外科目专项核算反映,这部分欠缴税金将通过一次性限期清理(限期清理的文件另行下发),彻底清出底数,清理期限结束后,这部分欠缴税金数字今后不得再增加,只能因清缴和按规定核销而减少;在清出实有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欠税企业的现状,按照清欠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核算;对于生产经营脱困无望确实难以清回的企业欠税,采取专项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望清回的企业欠税,总局将下达分期清欠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缴,争取基本清回。对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后发生的欠缴税金,要严密核算,严格考核,并分类详细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为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修订内容

(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方法的修订

1 .对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各核算单位必须在账外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没有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不再纳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收回的欠缴税金和按规定核销的死欠必须在清回和核销时列入“应征”类科目核算反映。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会计账目之外,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并按“关停企业呆账”、“空壳企业呆账”、“政府政策性呆账”、“三年以上呆账”、“三年以内呆账”等五种呆账类别、分税种、分户设置明细账核算反映,其中,分户账中必须按“清缴呆账”、“核销呆账”设栏核算反映其减少情况。

其中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和三年以上呆账税金的核算范围与原规定相同,但税款所属期为2001 年5 月1 日之前;“三年以内呆账”核算反映2001 年5 月1 日之前除前四类之外的其他所有三年内的欠缴税金。“三年以上呆账”和“三年以内呆账”发生关停、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情形的,仍须按原规定报批确认;三年以内呆账税金发生超过三年情形时,不再需要报批确认,直接由会计自制凭证将其转入“三年以上呆账”核算。

各核算单位必须于2002 年1 月1 日前将上述范围的欠缴税金从原会计账目中分别转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填制“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作为结转的会计原始凭证并装订保存。结转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原来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和“待征”类科目。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欠缴税金,发生清缴和核销情形时,根据有关凭证借记“上解”类、“在途税金”或“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并同时在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作相应的减少处理。

2 .对于2001 年5 月1 日之后发生的欠缴税金,不再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全部并入“待征”类总账科目核算。合并后,“待征”类总账科目下按“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六类明细科目分类核算。除“往年陈欠”与原核算范围不同外,其他各类的核算范围仍与原规定相同,但税款所属期为2001 年5 月1 日之后;“往年陈欠”核算反映2001 年5 月1 日之后除前五类以外的其他所有欠缴税金。发生“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的,仍须按原规定报批确认。

各类欠缴税金发生相互结转情形时,除需要报批确认的欠缴税金外,其他情形应由会计人员自制凭证作为登记账薄的原始依据。

(二)其他修订内容

1 .为便于准确计算税收“入库率”,在“应征”类科目下增设企业注册类型明细科目。

2 ,为便于税收入库率的计算和考核,对于清回的欠缴税金,在“入库”类科目下增设“清缴本年欠税”、“清缴往年欠税(包括清缴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和其他待征税金)”两个明细科目,按税票上的“税款所属时期”分别设置辅助账核算反映。

3 .将“待征税金明细表”改为“待征税金变动情况表”。横栏按“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设栏反映欠缴税金的增减变动情况;纵栏按主要税种设大类反映,在每个税种下按欠缴税金类别设小栏反映。

4 .有关“上解凭证汇总单”编报内容的调整,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修改内容自行确定。

欠缴税金核算方法修订后新的会计报表式样另行下发。请各地抓紧布置。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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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07
文号:国税函[2001]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二、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03


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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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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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31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退税科目取消后,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你局可通过“010150其他增值税”科目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按上述科目进行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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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03
文号:财税[2001]17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党字[200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江泽民总书记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今年作为调查研究年。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了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税收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税收调研既是税收科学决策的基础,也是不断增进税务干部素质与才干的重要途径,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急剧变革、快速前进中的税收事业具有突出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税收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宏观形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开展税收调查研究,并写出有针对性、有鲜明观点,且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物的税收调研成果。要推进税收调研的制度化、经常化建设,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税收调研活动的蓬勃开展。

  二、围绕税收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2002年税收调研工作。根据去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重点就以下内容开展调研:一是关于税收收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特别是组织收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及税源变化情况。二是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落实情况的调查。三是关于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及加强出口退税工作情况的调查。四是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推行情况的调查。五是关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重要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六是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的调查,特别是加油站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情况。七是关于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调查。八是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情况的调查,特别是金税工程二期运行情况、金税工程三期建设战略、CTAIS推行情况以及税收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情况。九是关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建立“两个科学机制”情况的调查。十是关于贯彻全国税务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和依法治税工作会议情况的调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上述10项重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撰写有情况阐述、有问题分析、有对策建议的调查报告。

  三、办好《税收经济调研》和《税务研究》“调研专栏”。为了更好地反映税收调研成果,总局办公厅要认真办好《税收经济调研》。从今年起,《税收经济调研》刊登调研报告的范围扩展到省、市、县税务机关领导的调研成果为主,同时面向税务系统全体干部。各地税务干部的调研成果由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和总局信息联系点通过《信息采编系统》报总局办公厅,供《税收经济调研》选登。中国税务杂志社出版的《税务研究》要开设“调研专栏”,各地撰写的适合对外发表的调研报告可向《税务研究》“调研专栏”投稿。

  四、开展税收调研优秀成果评审。从今年起,总局将设立税收调研奖励基金,并成立由金人庆局长担任主任,钱冠林副局长、程法光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有关司局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评委的评审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全国税收调研优秀成果评审。税收调研优秀成果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颁发证书和奖金。参与评审的税收调研成果以每年总局《税收经济调研》和《税务研究》“调研专栏”刊登的成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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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3
文号:国税党字[20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发[2002]9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自2002年1月1日起继续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品种要严格限定在本通知附件所列范围内,进口超出规定范围的化肥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税号31052000.10的化肥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进口其他品种的化肥,外商投资企业凭外经贸部门授权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其他企业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

  对于凭2001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于2002年3月31日前进口的(硝酸钾除外),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钾肥、复合肥由进口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进口地海关应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并签发《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硝酸钾(税号28342110)即将纳入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具体执行日期以国家经贸委下发文件为准。国家经贸委文件下发前已经进口的属国家计划内的硝酸钾,按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化肥出现溢装时,按《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化肥、农药溢装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税传[2000]276号)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上述进口证明的,也一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顺延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口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准予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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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3
文号:署税发[2002]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8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以省一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相关司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各地的电子文件名称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电子文件代码表》确定,不得有误。电子文件报送地址:“总局税收专项检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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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20
文号:国税函[2002]8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以省一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相关司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各地的电子文件名称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电子文件代码表》确定,不得有误。电子文件报送地址:“总局税收专项检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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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07
文号:国税发[200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3月开始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并结合这次整治工作,着眼于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集贸市场在规模、数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各类集贸市场税收漏洞依然不小,有的甚至成了“逃税特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市场秩序,造成税收流失,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的重点之一,能否取得阶段性突破,对于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集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已呈多元化,但个体工商户无疑占了绝大多数,惟其如此,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上也就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加强市场税收征管,维护市场税收秩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大市场应当是统一的、开放的市场,而不是分割的、封闭的市场。若是在集贸市场中采取低税负政策,相对于全国“无形市场”而言,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游戏规则”。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把加强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关系市场经济命运和遵守WTO规则的高度加以认识,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折不扣地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治的预期目标,进而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统一性、开放性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抓住重点,扎实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二是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三是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四是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六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内容。具体要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三、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在集贸市场中,有一些业户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税源和户籍管理。对此,总局决定,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有关方面的配合,国地税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特别是要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快部门信息交换,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

  四、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的税负水平。在业户尚未实现全面建账之前,适时、适当地调整定额仍然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完成税收任务和实现公平税负起着积极作用。总局要求,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加强定额管理,大力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把各项核定要素和参数程式化,改变长期以来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以适应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

  五、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发票是业户进销货物情况的凭证,有效控制发票使用,对掌握业户经营情况起着重要作用。在集贸市场和所有个体工商户中,要积极开展发票有奖和发票查询活动,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学习辨别真伪发票的方法,促使经营者开发票、开真票、真实开,进而使税务机关有效掌握业户的经营额。每个省都要先确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同时,要贯彻“以票控税”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市场和业户中可试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制定与其配套的管理办法,建立监督机制,为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积累经验。

  六、坚持查账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账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区,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总局进一步强调,各地要总结经验,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继续推进建账工作。要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的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七、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头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一是向地方政府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决抵制;三是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目前仍在执行的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要分别上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

  八、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业性强的市场,设置专门机构,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定额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与此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特别是要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组织等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此外,要完善协税护税形式,发展协税积极分子,协助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经营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

  九、广泛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必须看到,存在于市场的偷税现象与业户纳税意识低直接相关,进一步提高业户的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市场业户比较集中的特点,寓教于治,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收与税法普及教育工作,使业户了解税法知识和税收征管程序,提高业户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纳税自觉性。在宣传方法上,要力求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注重典型引导,对积极纳税的优秀人物和事迹要给予表扬,对典型偷税案例要给予曝光。并要以此为契机,把税收宣传融入日常税收征管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多更好地了解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解剖市场税收,分行业、分经营规模、分商品大类摸清底数,分别测算出毛利率、纯利率,为促进建账、核准定额和规范管理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都要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9月15日前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等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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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12
文号:国税发[200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总体情况

  (一)检查户数、检查面。2001年全国6232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260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0.6%,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142万户,查实率为54.7%。

  国税系统3022个稽查机构共检查141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2.5%,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69万户,查实率为49.4%。

  地税系统3210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119万纳税户,检查面为9%,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73万户,查实率为61%。

  (二)查补入库总额及入库率。稽查查补总额409亿元,其中:查补税款343亿元。实际入库总额37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319亿元。全国平均入库比例为90.6%,比上年同期降低2.8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85%的比例高出5.6个百分点。

  国税系统查补总额为215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79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9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62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88.3%,比上年同期降低5.7个百分点。

  地税系统查补总额194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64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8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57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93.2%,比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

  (三)罚款比例。全国平均罚款比例高于总局确定的目标,平均罚款比例为14%,比上年同期增长1.6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10%的比例高出4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6.7%,比上年同期提高1.9个百分点,地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1.2%,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四)税款流失比例。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1.2%,比上年降低0.3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9.7%,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地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3.5%,比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

  (五)结案率。全国共查结税收违法案件138万户,结案比例为97.4%,比上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8.9%,比上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地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5.9%,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六)大案要案查处。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力度明显增强,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力度下降。全国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254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82户,增幅7.7%,涉及税款5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亿元,增幅3.7%;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251户,比上年同期增加30户,增幅13.6%,涉及税款1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亿元,增幅1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100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2户,增幅72.4%,涉及税款2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8亿元,增幅62%。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73户,比上年同期减少5户,减幅6.4%;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2户,比上年同期减少4户,减幅66.7%。

  国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319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12户,增幅9.3%,涉及税款2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亿元,增幅6.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4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6户,增幅21.8%,涉及税款1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亿元,增幅25.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5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3户,增幅33.3%,涉及税款1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9亿元,增幅20.8%。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8户,比上年同期减少12户,减幅24%。

  地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223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0户,增幅6.1%,涉及税款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1亿元,增幅0.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06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户,增幅3.9%,涉及税款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亿元,增幅6.5%;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48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9户,增幅152.6%,涉及税款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亿元,增幅168.3%。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户,增幅25%。

  (七)涉税案件移送。全国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59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670起,增幅80.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5172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476起,增幅91.8%;地税局移送案件813起,比上年同期增加194起,增幅31.3%。当年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案件结案1859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26起,增幅39.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结案1374起,比上年同期增加473起,增幅52.5%;地税局移送案件结案4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3起,增幅12.3%。

  二、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查面、查实率各地相差悬殊。从国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12.51%,而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58%,最低的为2%,两者相差56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以上的有13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17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49.4%,各地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13%,两者相差81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16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不含40%)以下的有10个地区。从地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9.04%,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33%,最低的为1%,两者相差32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含15%)以上的有7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20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61.03%,各地查实率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25%,两者相差69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24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以下的有4个地区。

  二是查补总额各地增减不均衡。从国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青岛市国税局,增长118%,减少最多的为内蒙古国税局,减幅61%,国税局有29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以下的有13个地区,减幅达到50%以下的有甘肃、辽宁、内蒙古3个地区,分别减幅为52%、53%和61%。从地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北京市地税局,增长46%,减少最多的为青海省地税局,减幅40%,地税局有17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含20%)以下的有5个地区。

  三是各地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差距较大,相差十分悬殊。

  从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之间的查补比例看,2001年国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湖北省为7%,地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广西和湖南省为8%,与最低的相比分别相差6个百分点。

  从人均检查纳税户数看,国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1户,最高的为108户,最低的为4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5个地区。地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3户,最高的为62户,最低的为5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3个地区。

  从人均查补税款来看,国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27万元,最高的为302万元,最低的为6万元,两者相差296万元。地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32万元,最高的为106万元,最低的为11万元,两者相差95万元。

  四是全国平均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虽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但处罚力度仍显不足,入库比例仍有差距,各地不平衡。从罚款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10%目标的国税局有6个地区,地税局有10个地区。从入库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85%目标的国税局有5个地区,地税局有2个地区。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总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积极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特别是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分析本地区税款流失较大的行业和经济类型,加大查处力度,把税款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要提高案件分析能力,科学选案,既要加大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面,检查面应达到20%以上,力争5年时间对所辖企业全部检查一遍,同时,还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实率,查实率应达到55%以上,降低税收成本,并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结案率。

  三要统筹安排工作,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提高办案技能,力争年人均检查纳税户数达到25户以上,缩小各地区之间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的查补比例和年人均查补税款之间的差距。

  四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入库比例。对税收违法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防止重责轻罚、罚不当责以及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必须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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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13
文号:国税发[200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技术[2002]174号 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环境,促进农业发展,实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及《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


  一、试点的必要性

  车用乙醇汽油的开发应用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车用乙醇汽油在国外虽然已成功推广使用,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涉及粮食供给、变性燃料乙醇生产、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安全管理等多个环节,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使用试点工作是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总体规划中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试点工作中,需明确责任,各司其责,通力配合,共同推进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试点目的

  通过车用乙醇汽油在局部范围内的使用,总结经验,发现并研究解决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整、科学、可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运行总结报告,形成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成套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为下一步推广应用和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试点省、市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

  四、试点范围及时间

  河南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黑龙江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哈尔滨市、肇东市,共5个城市。试点周期为12个月,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启动的具体时间由各试点城市根据准备情况,报所在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试点启动与管理

  试点期间,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供应实行指定经营。

  河南省、黑龙江省及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在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范围负责对试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试点启动前,各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对参加试点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的,由试点城市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试点,并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六、试点期间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一)免征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

  (二)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所使用的陈化粮享受陈化粮补贴政策。

  (四)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的要求,执行与同标号普通汽油一致的价格。

  (五)执行上述政策后,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和变性燃料乙醇在调配、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由国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跟踪与总结

  试点期间,试点城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供应、销售及使用情况,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家经贸委。试点结束后,由两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别起草各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03年7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并抄报各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将据此组织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特制定《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试点范围及方式

  (一)河南省南阳市、黑龙江省肇东市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两市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郑州市、洛阳市、哈尔滨市三个城市的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实行开放试点,三市各选定5个加油站,销售90号和93号车用乙醇汽油。主要向指定参加试点的车辆供应,同时向社会车辆销售。3-6个月后,根据试点情况,可进入第二阶段,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在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产品供应

  (一)河南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由中石化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二)黑龙江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三)中石化负责在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城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三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四)中石油负责在哈尔滨和肇东两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二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三、执行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

  (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中石化企业标准(Q/SHR010-2001)。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

  (四)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3-2001)。

  (五)参加车用乙醇汽油试点的加油站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2-2001)进行建设或改造。

  (六)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地方在储运过程和加油站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避免油气泄露产生污染。

  四、培训及服务

  (一)试点前,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各试点城市要指定汽车维修站,负责对试点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进行跟踪维修、保养,及时收集反馈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试点城市应在中石油、中石化的技术支持下,于试点前,组织有关单位对指定维修站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参加试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四)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负责制订印发试点期间有关单位需要记录、整理、上报的各项技术数据表格。

  五、环境监测

  试点城市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试点前后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一)封闭试点的城市,要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设置专门采样点,监测试点前后城市道路两侧、加油站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二)试点城市应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各类使用乙醇汽油的汽车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测。

  (三)试点城市对以上监测情况要及时总结,定期以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六、宣传

  (一)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介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汽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

  (二)宣传工作由省、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油、中石化负责。

  七、总结

  (一)试点期间,郑州、南阳、洛阳、哈尔滨、肇东五个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并总结经验,每二个月将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抄送中石化、中石油。

  (二)两省试点结束后,由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三)试点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国务院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试点省、市可继续按试点方案执行。

  河南、黑龙江两省及五个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抄报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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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22
文号:国经贸技术[2002]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进度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进度情况通报如下:

  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3月1日,全国加油站74315个,加油机256943台,其中,中石化加油站20569个,加油机98051台;中石油加油站7902个,加油机35905台;社会加油站45844个,加油机122987台。目前,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共有145587台,更换税控加油机72043台,安装和更换的合计217630台,占加油机总数的84.7%。其中,中石化安装了48685台,更换了30563台,完成了80.8%;中石油安装了19535台,更换了13580台,完成了92.2%;社会加油站安装了77367台,更换了27900台,完成了85.6%。各省市完成的情况(包括两大集团)按完成百分比排列(详见附表):

  ——完成100%的有(4个):陕西、吉林、上海(石化加油站IC卡联网)、甘肃。

  ——完成90—99%的有(16个):湖南97.7%、厦门97.3%、宁夏96.5%、宁波96.5%、云南96%、贵州95.7%、浙江95.5%、广西95.2%、四川93.4%、青岛93.3%、山东92.6%、大连92.4%、内蒙古91.4%、青海91.1%、江苏90.9%、山西90.5%。

  ——完成80—89%的有(8个):深圳89.7%、河北89.6%、福建89.4%、海南87.6%、黑龙江87%、安徽83.3%、江西81%、河南80.5%。

  ——完成70—79%的有(3个):北京76.6%、重庆72.2%、广东70%。

  ——完成60—69%的有(2个):新疆63.1%、天津60.8%。

  ——完成50%以下的有(2个):湖北45%、辽宁37.5%。

  为了确保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更换税控加油机任务,总局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要认真贯彻2002年2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各项要求,如期完成加油站税控改造任务,进而促进加油站的全面整治,使得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有明显好转。

  二、对于那些税控改造工作量未达80%的地区,特别是刚进入安装阶段的地区,省局要组织督办组深入一线,主动依靠当地政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加倍努力完成;对于税控改造工作量超过80%的地区,也要抓紧做好扫尾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同时,着手实施初始化和数据采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尽早启用税控设施。

  三、继续督促两大集团尤其是石化集团,抓紧对所属加油站的税控改造。要主动与各地经贸委、质检部门协调,加大对两大集团尤其是石化集团安装工作的督促力度,确保预期目标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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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26
文号:国税函[2002]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入世后,进一步强化对跨国交易的税收管理,全面、有效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现将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上海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对反避税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各地应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坚持在依法治税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不失时机地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要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查找差距,制定具体可行措施,切实将反避税工作基础建设作为重点,抓紧抓实,落实到位,并以此促进和带动反避税调查、审计和处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升国际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益。

  二、各地应针对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专业审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税源信息零散、可比信息缺乏、信息网络滞后、管理制度执行和操作规范不到位,联审、协查缺乏全局观念,查核资料不及时,协调一致性差等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国税函[2001]498号)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凡没有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均应继续采取有利措施,有计划、分步骤,扎实、有效地逐一完成。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规划,重点突出,克服单纯完成审计户和调查户任务的倾向,将反避税工作的战略发展要求和当前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开拓、探索反避税工作发展的新路。

  三、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大反避税工作的力度。今年应针对本地所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源监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并深入研究跨国交易税源的监控和管理。于2002年11月底前将调查分析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了保证调查分析材料的质量,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市、辽宁、江苏、山东、湖北、广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做好重点调查。

  四、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总结和案例。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及时补报。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年度反避税工作的安排,认真研究贯彻意见,杜绝和克服层层照转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落实各项任务时,如确有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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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04
文号:国税函[2002]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消字[2002]8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并于3月21日召开了第一次协调联席会议。会上各部门相互通报了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部门既要深刻认识国务院部署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又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克服畏难、厌战情绪,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通知》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及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和联动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尤其是在组织对本地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筹考虑,有计划、有组织地协调行动,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同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传递,各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情况,要相互备案,保持联系。对不属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案件线索及有关举报、申诉和投诉材料,要及时分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重点对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等11个地区和20个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市场(名单见附件)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片、分类指导和检查。重点解决集贸市场中的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缺斤少量、藏污纳垢、执法壁垒及集贸市场周边地区生产、加工、储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各有关省、市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将列入全国重点整顿规范的20个市场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有关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各地也要围绕《通知》中指出的集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商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明确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一定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避免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三、严格执法,狠抓大案要案。各地要针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快捷、高效的受理申诉和举报的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扩大案源。其次,要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指导和督办,依法行政,排除干扰,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严惩一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分子。第三,要坚决执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触犯刑律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本兼治,巩固整治成果。通过阶段性的集中整治,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集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目前要着重抓好工商所、派出所、税务所、卫生监督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日常监管机制、市场商品进销台帐以及市场开办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管理职责等制度的建设。要求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主动将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周期检定及设置公平秤。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树立典型,培育一批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群众较为满意的市场,以点带面,巩固发展。6月底前,各地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1-2个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良好的典型市场。

  五、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组织若干联合检查组,分别于5月和8月份,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两次全国性检查。重点检查《通知》中确定的全国11个重点地区和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市场的整治情况,以及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整治内容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如发现集贸市场仍存在“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的问题,即视为不合格,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要责成当地政府关闭该市场,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随时请示上报。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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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09
文号:工商消字[2002]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党纪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关于转发《宁夏国税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召开后,各地行动迅速,认真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和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宁夏国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国税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容比较全面,措施比较具体,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具有很强的监督制约力度。现将《宁夏国税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才会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各地要借鉴宁夏国税局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做法,对已有的制度或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第一、各级领导在工作中要体现一个“实”字,领导作风要务实,工作作风要扎实;管理上要体现一个“严”字,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作出表率,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第二、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检查,保证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第三、加强群众监督,注重监督效果。

  三、严肃纪律,认真实施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是落实两权监督制约措施的关键。各级党组对执行监督措施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扬,并大力进行宣传。

  对执行监督措施不严或故意违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使应负的责任落到实处。今年下半年,总局将对各地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措施及其落实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以促进各地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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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10
文号:国税党纪发[20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发[2002]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对远洋渔业进口的船舶、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对农业部审批进口的35艘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含二手船,下同)按3%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十五”期间,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凡国内不能生产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按1%的税率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进口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办理手续的问题。企业持凭经农业部渔业局及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的《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金枪鱼船(含二手船)减免税办理证》,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审批手续,直属海关审批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办理手续的问题。对每艘国内承造船舶,农业部渔业局和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后出具《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进口企业(指在国内订造远洋渔船的远洋渔业企业,下同)凭《通知单》在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项目备案确认手续。备案后,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和农业部渔业局在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限额内审核,分批出具《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以下简称《办理证》,详见附件5)。进口企业凭《通知单》、《办理证》以及其他所需单证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直属海关在每艘船进口设备额度内对照附件1和附件2的免征、减征设备清单,对照税则税目、商品名称、数量及规格进行审核和核减,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上述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代码:420,有关参数库已经维护。

  五、上述减免税项目应按照规定收取海关监管手续费。

  六、2001年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七、各审批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请示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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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15
文号:署税发[2002]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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