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贵州、广西、广东、重庆、上海、四川、云南、湖北、黑龙江、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继续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黔地税发[1999]第154号)。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振华集团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振华集团全资控股的43家成员企业,在1999年度至2000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在贵州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振华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振华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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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1-27
文号:国税函[2000]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35号)收悉。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森勃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147.85万美元,经营期限为15年,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电能、热能,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法规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法规,内蒙古丰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电能、热能等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可自1999年1月1日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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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1-20
文号:国税函[2000]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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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9-10
文号:财税[2001]157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升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委托哈尔滨国家税务局对该软件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操作平台由原window3.2升级为windows98版本,数据库的编程软件由foxpro2.5升级为foxpro6.0版本。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升级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法规》精神,在税源报表的经济性质中增加了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应地增加了3张附表,即股份合作企业表,股份有限公司表,有限责任公司表。将报表中第22行改为“查补净增(减)所得税额”,第23行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户数”,增加第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3、24行数字年末数填报。

  二、软件安装: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挂在总局广域网LOCAL下的SDS目录上,文件名为DISK1、DISK2、DISK3、DISK4、DISK5,共有5张盘。安装软件时请仔细阅读DISK1盘中的README文件,安装软件时请用DISK1盘中的setup.bat进行安装。安装使用前请详细阅读菜单中的“帮助”。

  三、在使用升级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所得税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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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4-07
文号:国税函[200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三、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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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9-08
文号:财税[2001]16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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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4-04
文号:国税函[2000]2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资证财字[2000]8号),经研究,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中信证券股从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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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30
文号:国税函[2000]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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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14
文号:国税发[2000]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0]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准确掌握投资抵免和税源变化情况,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法规,现将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二、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三、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略)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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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3-03
文号:国税函[2000]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200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所得税的征管分工和收入入库级次如何确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债转股工作的决定精神,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二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出,应按股权受让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接受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持股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持有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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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6-21
文号:财税字[2000]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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