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要求,现对2018年度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要求,坚决杜绝、防止任何可能存在的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防范于未然,强化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我局对2018年度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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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江西省财政厅编制了《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对外公布。《目录清单》中的收费项目为截至2019年7月8日,在我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应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将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附件:1.《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6日


  2019收费基金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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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6
文号: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精神,以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92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58元/月,九江市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9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职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或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明确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市税务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背景,依据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921元,按照年平均工资300%计算,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计税基数为215763元,分别按12%、4%的个人缴存和缴付标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的最高限额分别为2158元/月、719元/月。以上标准调整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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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政务服务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推进服务“不打烊”


  1.推行延时服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工作日中午、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延时服务。对办理频次较高的即办事项原则上实行窗口值班制,其他事项实行预约制,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在非工作日时间能办事、办成事。


  2.畅通预约服务。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的特殊、紧急需办理事项,畅通预约和应急服务机制,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动提供现场、电话、短信等预约服务渠道并对外公布,做好网上、掌上预约渠道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理各项业务。


  3.拓展自助服务。推进自助办税终端终端功能整合,规范自助办税终端日常管理,作为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的有力补充,为不同层级纳税人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逐步将自助办税终端部署到政务中心、社保大厅、银行、社区、商场、车站等人流量密集场所,推动更多涉税事项24小时自助办理,切实增强服务体验,为群众办事增添便利。


  4.完善线上服务。持续推进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强化系统功能、完善配套措施,不断拓展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范围,提升办税、缴费在线服务水平;根据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网上办理,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省级政务平台,实现纳税人、缴费人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打造24小时“不打烊”在线政务服务大厅。


  (二)畅通办事“快车道”


  5.落实事项通办。全面落实办税事项全国通办、全省通办、同城通办工作要求,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自主选择办税场所。


  7.推进容缺受理。依托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开发容缺事项服务系统,将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9大类业务及相关资料纳入系统中,为纳税人提供容缺事项申请、容缺资料补正、事项查询统计、短信催报提醒等服务,避免纳税人因忘带资料而“多次跑”。


  8.实行“套餐”服务。积极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对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涉税事项实行并联办理,方便纳税人当日办结发票申领业务。


  (三)构建办税“好环境”


  11.落实服务制度。全面落实领导值班、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导税服务、提醒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重点做好全方位咨询导税和全过程领办服务,安排专人专岗对办理事项、流程、环节、窗口及材料提交等进行辅导解答;对因年龄、健康原因导致办理业务较为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领办服务,由工作人员帮助取号、填表、咨询解答并全程引导直到事项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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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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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同时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确定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期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2月份设立登记,当月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核定定额为10万元(不含税收入,假设已达起征点),其定额执行期为2月至12月。定额执行期中,该个体工商户在4月、5月、7月、8月、9月实际销售收入超过了核定定额,分别为11万元、13万元、13万元、14万元、15万元,因4月份销售收入未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其他4个月销售收入超过了核定定额的20%,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因7-9月销售收入连续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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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降低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调整拓宽了“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事项范围,重新编制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现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信用评价、涉税咨询、涉税专业服务等10大类86个事项(具体见本公告附件1)。


  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一次不跑”事项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国际税收、税务注销、涉税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等12大类95个事项(具体见本公告附件2)。列入“一次不跑”范围的事项,不再重复列入“最多跑一次”范围。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跑”税费事项的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流程及时间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或《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内容,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1.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doc


  2.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9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新变化,积极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新需求、新期盼,进一步调整拓宽“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事项范围,重新梳理编制《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二、公告内容


  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本公告发布的《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信用评价、涉税咨询、涉税专业服务等10大类86个事项;《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国际税收、税务注销、涉税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等12大类95个事项。


  本公告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基础,融入了我省服务纳税人的创新举措,业务覆盖面更广,网上办理率更高,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纳税人办理清单内的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公告实施有利于纳税人办税,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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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开始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届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的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0日24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委托代征代开端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作废、冲红。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含自助办税终端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海关完税证明信息采集。


  (五)江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告知的时段内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的相关业务可正常办理,具体有: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停机时间


  2019年10月28日0时至2019年10月29日24时,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停机对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在此期间暂停办理所有相关涉税业务(含本通告第二条所述税收业务)。


  四、恢复业务办理


  自2019年10月31日0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及时做好发票使用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纳税人有票开并且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结合正常经营需要,在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足额的发票,以保证系统停机期间有票可开。同时,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一次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离线开票时限和金额已自动下载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少于10天的,暂统一设置为10天),请在停机后开始使用离线开票,以保证有足够的离线开票时限;2019年10月23日17时至2019年11月6日24时暂停处理纳税人通过税控开票软件办理的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业务,纳税人2019年10月23日17时前办理完成的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业务,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下载相关增值税发票号码段电子信息,以完成税控设备信息同步。成品油经销企业,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成品油总机构完成向分公司调拨油品。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相关系统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江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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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106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9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51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赣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及4%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年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赣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106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9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51元/月,自2019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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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5日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三)其他便于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六条 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办理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代征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代征手续费、违约责任等事项。


  《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税务机关建立代征单位清册,记录代征协议编号、单位名称、地址、代征范围、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签订日期等。


  第八条 代征单位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


  第九条 代征单位要确保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的社保费实行“双限报解”,即按日或旬将代征的费款报解一次或者代征费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解一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缴费档次和金额信息,缴费后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社保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通过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使用银行ATM机、手机银行或银行微信公众号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与税务机关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后,应当指定代征人员,履行代征职责,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征任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人员使用税务机关或者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代征软件和相关POS机具,确保顺利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人要求,可开具税票或者“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城乡居民自行到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税票或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建立信息化系统接口,加强社会保险费税银通道建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代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协助配置相关机具,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保障缴费人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政府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推动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doc


  2.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单位,即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二是明确了委托代征范围,即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协议,《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四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税务机关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


  五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的有关责任。委托代征单位及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或者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或者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以及违反委托代征协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行时间


  为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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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5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础功能。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公共服务平台或第三方开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四、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五、增值税电子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获得:


  (一)从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拷贝;


  (二)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三)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六、电子发票受票方可选择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获得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一)开票方直接打印交付;


  (二)开票方提供的二维码链接地址;


  (三)受票方邮箱接收的链接地址;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查验。


  七、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官方渠道,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纳税人有关公共服务平台的问题咨询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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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法[2019]32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起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们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配合,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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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赣财法[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现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予以告知。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


  纳税人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或者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投诉举报。


  附件: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情况


  下表是截至2019年4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相关情况(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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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为便利纳税人办税,统一规范全省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和《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式样,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和《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式样.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明确纳税人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手续,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需要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格式、内容等进行明确。


  二、公告内容


  公告区分经批准占用耕地、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两种占地方式,对相应书面通知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统一规范。纳税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三、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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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发[2020]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江西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3.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4.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5.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拨转运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扶持实体企业渡难关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8.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以扩投资为重点稳需求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将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5.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牵头)


  16.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四、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


  1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配合)


  19.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0.密切关注全省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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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赣府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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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会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2020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其他会计服务事项,除确需到现场的,原则上不要求到现场办理,应采取网络、电话、邮递等方式,积极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三、针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各市、县(区)会计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及咨询服务工作,引导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四、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变更、注销等业务,均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办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参见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acc.jxf.gov.cn/)—“会计师事务所”栏目—办事指南,其他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等请通过快递方式将材料寄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暂不接受来人来访。


  五、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申报截止日期及笔试日期推迟,目前省财政厅正常接受申报,所有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以快递方式直接寄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申报截止时间及笔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87287612、87287613、87287614


  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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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细化《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以简称《20条措施》)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20条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和贯彻落实《20条措施》摆到当前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增长。


  (二)层层压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责任分工,将任务落实到相关内设部门,责任压实到人,优化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对牵头负责的政策措施,要主动作为、迅速布置,确保落实到位;对协助办理的政策措施,要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拓展工作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强化监督绩效。各级财政部门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要,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以及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加大力度稳定经济增长


  (一)加大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力度。2020年,财园信贷通支持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的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对其他财园信贷通新增及续贷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降低为不超过25执行。2020年2月至5月底,可对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6个月。


  (二)为企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担保政策。2020年2月至5月底,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全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为全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提供单户最高额1000万元、取消抵(质)押物要求、免收担保费的定制担保产品,全力支持企业扩大产能。对已经免收担保费用、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免收再担保费;对新发生的单户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


  (三)加大农业担保政策支持力度。2020年2月至5月底,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全省“菜篮子”、“米袋子”等服务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农业经营主体,300万元以下的政策性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5%,其他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经营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续保、调整担保周期等方式持续提供担保服务,及时为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提供资金帮助。


  三、强化财政保障能力,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需要


  (一)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省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卫生、就业补助、工业发展、金融发展等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市、县开展疫情防控、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等采购所需经费,以及企业稳岗复工复产、创业就业等方面支出,对财政困难市、县加大补助力度。同时,市县要加大“三保”经费保障力度,切实兜牢“三保”支出底线。


  (二)确保财政资金调度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本级财政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库款情况动态监测,强化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拨等方式,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省财政根据市县库款监测情况,加大资金调度力度,缩短资金调度周期,切实保障市县疫情防控财政资金需求。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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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税发[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税务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深入开展宣传辅导。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QQ群等现代网络媒介,加强与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发送短信链接等网上线上方式,加大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十二项政策、税务总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以及省税务局《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等税收政策措施、操作指引、办税服务温馨提示的“非接触式”宣传,开展线上政策辅导,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便能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全面掌握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


  三、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绝不允许因组织收入压力大而在执行中打折扣,以务实的担当全力支持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供应,支持一线疫情防控、疫情防控研发以及疫情防控捐赠,全力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助力企业复产扩能。要对照《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做好政策落实事中事后分析评估,及时收集基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积极研究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省税务局将梳理下发相关减免税政策代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统一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统计口径,确保核算准确及时。


  四、全力优化服务举措。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电子税务局、微信、手机APP等多种网上渠道办理业务。省局将进一步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更多业务向网上转移,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宣传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线上核验或审核办理,并通过办税服务智能管控平台对纳税人日常办税行为进行分析,分类精准推送相应的业务提示,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实际,科学调度办税服务资源,合理开放场所和窗口并推行预约错峰办税,全面落实各项服务制度,提高办理效率。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协调邮政部门及时配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启用外呼模式,及时将纳税人、缴费人溢出来电呼转到远程居家办公的坐席人员手机上接听。开展云端纳税智能咨询服务,在12366平台互联网端和智能端解答问题。上线智能语音咨询,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形成“现场+远程+互联网+语音智能咨询”四位一体的服务体系,确保咨询畅通。


  五、积极调整税收征管。要切实依法落实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在疫情期间,纳税人可不需前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验旧业务,由大厅人员在金三系统内进行普通发票验旧操作,待疫情结束后,纳税人再携实物发票前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验旧。要切实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减少或推迟入户检查。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缴费人共渡难关。


  六、着力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全年绩效考评、专项督查、执法督察的重要内容,严明纪律要求。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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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赣税发[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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