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赣税发[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抓实抓细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现将《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以下简称《15条税收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分工。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工作,全力抓实抓细《15条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牢固树立“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理念,逐条对照、主动认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迅速分解到具体实施单位、经办岗位和责任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纳税人点对点逐户包干帮扶,确保条条有着落、事事有人办。


  二、强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专栏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和基层税务人员的政策培训。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及时将税收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成立专家团队对纳税人个性化税费问题进行“一对一”视频辅导,确保疑难问题第一时间得到合理解决,提振纳税人信心,增强获得感。


  三、强化督查督办。省税务局将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情况纳入疫情防控专项督导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及时受理有关诉求,强化督查督办,加强跟踪问效,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附件: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docx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现就落实税费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强化对疫情防控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防控物资供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全力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境外采购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对外支付的货款、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用免予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支持生活物资供应。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出租、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


  (三)支持一线疫情防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相关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疫情防控研发。对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用于疫情防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疫情防控捐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力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


  (六)着力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进一步加大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减税降费政策的力度,落实落细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落实支持创新驱动、文化产业、生活服务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速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度,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七)着力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帮助企业早日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等多种渠道,及时跟进收集其办税缴费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研究、分类处理,最大限度给予帮扶。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规范进户执法,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原则。


  (八)着力调减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税额。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据实合理调减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对需要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九)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各地在办理延期申报核准时,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申请,无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核准时间从规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进一步提速办理;进一步减少材料报送,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不再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


  (十)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各地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时,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申请人可选择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无需向省税务局提交申请;进一步减少材料报送,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不再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资料,改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申请人不再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核准结果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电子文书送达。


  (十一)延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三、全力优化疫情期间办税缴费的服务举措


  (十二)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线上办、自助办”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网上、掌上、线上、自助办税缴费业务范围,优化操作流程和资料报送,加强设备、系统和网络维护。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微信群和QQ群、电话等方式发布公告和温馨提示,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和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发票代开等税费业务;通过“网上申领、邮政配送”或自助办税终端方式领用发票;通过支付宝“赣服通”、微信支付“生活缴费”和“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市、县(区)税务局领导、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与纳税人一对一的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


  (十三)推行错峰预约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提示,调整办税场所和窗口服务时间、服务方式及服务要求,并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对确需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积极引导其使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上的预约服务功能提前预约,合理安排错峰办理时间,避免人员大量聚集,有效缩短在办税服务场所逗留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十四)简化实名办税程序。推行网上全程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关系维护,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实名事项。对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省内或省外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在网上全程办结“跨区域涉税事项”。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实行“刷脸”验证;对已采集并验证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将其身份证件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或国家人口库比对,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对于此前未采集实名信息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等风险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可以暂依提供的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为其办理。


  (十五)营造安全有序办税环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纳税人的数量规模、行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建立一定数量税企联系点,推行直报制度,以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响应服务需求。要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安全检测等工作,保持整洁通风,落实好领导值班、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正确把握好疫情防控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切实做到防控疫情与保障办税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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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赣税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医保字[2020]5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5号)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工作


  1.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服务举措,加大宣传力度,巩固和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办事渠道,确保医保经办服务不断,为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周到方便快捷医保公共业务服务。


  二、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3.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接触式征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银行托收,网上征收等线上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自行缴纳。城乡居民使用微信"生活缴费",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省税务局手机APP,赣服通以及省农商银行,农行微信公众号缴纳。确需上门办理的,要先行预约,根据预约的地点和时间,在做好相应防控准备后方可上门办理.


  4.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费的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延期缴费期间(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疫情后第三个月末)免收滞纳金。


  三、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落实工作


  5.严格执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6.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并在业务系统做好标识,实现参保人员疫情期间(在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我省启动一级响应前以及疫情解除之日后因欠费(断保)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按我省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7.对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异地就医产生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执行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先救治后结算,不执行异地转外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四、认真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8.疫情防控期间,凡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不要求到现场办理。各地要根据经办业务办理的实际需要,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帮代办,系统办,预付办,预约办,放宽办,电话办,线上办"等医保服务便民举措,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理,探索实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全面提升医保经办服务的便捷度。


  9.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发生的医药费用,可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报送结算报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申请应加快拨付进度,结合医保结算系统数据,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材料,统一清算,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其医疗费用单列预算,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机制,确保确诊或疑似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10.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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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赣医保字[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条款废止]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


  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四、生产经营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建筑企业,如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保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以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专题会议精神,助力我省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有效应对疫情,解决其经营困难、企业资金压力较大等问题,结合我省纳税人实际情况,在税法及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权限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有关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同时对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措施予以明确,以促进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降低2到3个百分点。


  (二)降低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


  (三)疫情防控期间,适当降低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


  (四)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


  三、施行时间


  为减轻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保持税收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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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税务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任务,健全制度机制、积极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狠抓队伍建设,减税降费取得阶段性成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法治税务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一、注重法治引领,依法全面履行税务职能


  一是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2019年,全省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超1000亿元,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赢得社会各界好评,刘奇书记、易炼红省长等省领导多次作出表扬性批示,易炼红省长、毛伟明常务副省长专程到省局开展调研。二是收入质量明显提升。坚决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2019年入库税收收入3357.67亿元,增收171.2亿元,增长5.4%;入库社会保险费425亿元;办理出口退税178.77亿元,增长30.1%。三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梳理整合“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事项14大类181个清单,推出刷脸办税、实名采集、电子印章、第三方支付缴费等举措。2019年江西省营商环境评估中,省局在12个政府服务部门中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排名第一。


  二、完善制度体系,提高税收法治建设质量


  一是强化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审核、评估税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进行集中清理,及时公布失效废止文件目录。二是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内部征管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修订、整合,废止59件文件,完善税费征管制度体系。三是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三、规范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将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列入省局党委讨论、决定范围,确保决策有据。二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各项程序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等提交省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会议材料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确保依法民主决策。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健全法律专业人员队伍,全系统共有公职律师124名,外聘法律顾问181名。加大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统筹使用力度,为重大决策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制定《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先后下发《关于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确保推行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许可事项,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三是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持续打好两年专项行动攻坚战、影视行业规范战、“9.03”专案突击战,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15.3万份,金额156.2亿元,税额14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65起,抓捕犯罪嫌疑人249名,自首143人。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补税款和罚款1.28亿元,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五、深化内控建设,严格开展执法监督问责


  一是健全内控制度,完成平台并库。整合完善原国税、地税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了数据验证和功能测试,完成内控平台并库。二是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内控平台筛选疑点数据,下发基层督促排查整改,促进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三是加大督责追责问责力度。2019年,全省税务机关处置问题线索258件,初核问题线索179件,谈话函询56件,立案8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2人,问责党组织18个,问责党员领导干部59人。


  六、加强权益保护,妥善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一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019年全省税务机关已办结12件复议案件,除申请人主动撤回1件外,维持7件,撤销3件,驳回1件。积极组织税务机关应对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已审结的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件,判决确认违法1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二是认真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省局对受理的2件重大税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依法协调不同意见,既维护税法的严肃和权威,又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开展行政调解。2019年,对税务总局受理的5件复议案件,依法提出调解意见,积极做好争议化解工作;省局接待来访人员8人次,接听并答复税收政策咨询电话70余次;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2件涉及税费征收、纳税申报的行政调解案件,涉及金额10万元。


  七、推进政务公开,优化税收法治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对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对1个省级、12个市级内外网站进行集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优化访问和服务体验,网站2019年度访问量近2800万次。二是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及时发布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制定的重要政策措施,2019年累计发布信息5834条,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工作透明度。三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在外网开设“减税降费进行时”“开展‘五型’税务建设”“优化税务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专栏,建立“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等专栏,有效宣传回应社会关切。


  八、开展特色宣传,增强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扎实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举办“共话减税降费”座谈会暨宣传月启动仪式,开展“减税降费青春鼎力”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组织“减税降费纳税人获得感”系列报道,打造了税媒互动、征纳互动、内外联动的税收宣传新格局。二是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制定了省局党委理论学习2019年中心组学法计划,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建设重要讲话精神、中办国办有关法治建设的文件和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持续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三是积极开展普法活动。编写了《2019年全省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以案释法读本》个人所得税法内容,认真组织全省税务人员参加网上月度学法考法知识竞赛,积极组织全省税务系统2万余人参加2019年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分类学法考法活动,推动普及各类法律知识。


  九、加强队伍建设,夯实税收法治工作基础


  一是严格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对全省税务人员税务执法资格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全面落实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要求,严格审核发放税务检查证。二是着力提高税务人员执法素质。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税务人员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突出抓好业务融合税收政策培训,2019年省局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0期,参训人员3176人次,培训规模达到34147人天。三是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调整充实法制审核人员,力争使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


  十、加强组织保障,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省局党委十分重视法治税务建设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的通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确保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按规定公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省局召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了全国税务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动员部署会议情况汇报,审议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等制度文件。三是强化法治考核评价。将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将述职述廉与述法一同推进,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对设区市局和省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督导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2020年,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注重统筹集成和重点突破,加强筑牢基础和示范引领,扎实推进全省税务机关法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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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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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江西省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020年2月28日



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11]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事项。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查验纳税人车辆相关信息原件:


  (一)保有机动车,查验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查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三)已完税或减免税的机动车,查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对前款第一项,扣缴义务人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直接获取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原件信息的,可不查验;对前款第三项,扣缴义务人使用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能够从税务机关征管系统获取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相关信息的,可不查验。


  扣缴义务人在查验保有机动车时,还应查验上年度含有纳税人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保险单或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查验无误后,应当将纳税人及其车辆基本信息(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发动机排气量、整备质量等)、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已减免税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


  扣缴义务人交强险业务系统与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实现联网数据共享的,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含代收代缴异地号牌车辆)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11〕88号)所附《江西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执行。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计税依据信息(发动机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吨位等)以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所载相应数据为准。购置的新机动车,计税依据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的乘用车,扣缴义务人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当提请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并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算代收车船税:


  (一)保有机动车,按照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取月份)+1


  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第十条 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扣缴义务人不另行代收税款,也不退还已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对保有机动车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提供上一年度车船税完税相关证明,或查验到纳税人上一年度没有车船税完税信息的,应当将相关车辆信息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当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记录纳税人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报。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代收车船税的情形外,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人,直至纳税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以下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为依据;


  (二)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为依据;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专用号牌(号牌上有“应急”字样)为依据;


  (四)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依据;


  (五)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为依据;


  (六)临时入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为依据;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号牌中有“使”“领”字样)为依据;


  (八)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以纳税人户口簿(登记在村委会)或身份证(地址属村委会)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依据;


  (九)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保有机动车以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为依据,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以《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


  (十)已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为依据。


  第十五条 未经出售的商品车辆因试乘试驾、车展等原因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扣缴义务人不代收车船税。


  第十六条 对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第十七条 以下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进行减税、免税处理。


  (一)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且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见附件)。


  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等资料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十九条 对已经直接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再次代收车船税的,应当予以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前,由扣缴义务人直接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后,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在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后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在确认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向纳税人退还多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款未向税务机关解缴之前,因交强险保险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还税款的,无论交强险保险单是否生效,由扣缴义务人修改后退还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款向税务机关解缴后,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需要退还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和结报手续后,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而申请退还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凭证,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发生前述情况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完税凭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证明已开具”字样。


  第二十四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依法支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加强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代收代缴税款和滞纳金、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等情况,严格审查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代收代缴信息进行审核。各级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当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免费向其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依据发生变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做好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代收代缴税款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接受税务机关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和录入相关信息,并在交强险保险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报车船税款、提交购买交强险车辆相关信息等资料。


  保险中介机构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和结报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中止或解除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接受税务机关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以及有其他违反车船税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为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对纳税人、课税车辆、征税单位、税额等完税凭证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立即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层报至省税务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结合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二、公告内容


  一是明确了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江西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二是明确了代收代缴范围。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但是,扣缴义务人对以下12种情形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为依据;


  (二)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为依据;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专用号牌(号牌上有“应急”字样)为依据;


  (四)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依据;


  (五)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为依据;


  (六)临时入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为依据;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号牌中有“使”“领”字样)为依据;


  (八)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以纳税人户口簿(登记在村委会)或身份证(地址属村委会)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依据;


  (九)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保有机动车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为依据,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以《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


  (十)已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为依据;


  (十一)未经出售的商品车辆因试乘试驾、车展等原因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十二)对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辆。


  三是明确了代收代缴税款方法和流程。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形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原件,如果扣缴义务人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原件信息的,可不查验;代收代缴机动车(含代收代缴异地号牌车辆)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11〕88号)所附《江西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执行;对保有机动车和当年新购置的机动车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于3种减免税情形应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进行减税、免税处理,并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减免税证明号、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办法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或复印件给保险公司存档备查。


  四是明确了代收代缴期限、退税处理和完税凭证开具。主要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解缴;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区分情形办理退还税款手续;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纳税人的交强险保险单及保费发票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应当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五是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做好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代收代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并接受税务机关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应当依法支付到位,要严格审查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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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提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提升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中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省纳税人登录地址为:s://fpdk.jiangxi.chinatax.gov.cn。


  二、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或者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提供增值税发票发放、代开等业务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业务事项。


  三、已实行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服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江西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3.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4.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二)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当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见附件2)。


  3.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当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办理:


  1.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2.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在申报期内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情况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3.会员应当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试点企业终止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终止之日起的次月内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终止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5.试点企业应当保证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发现存在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西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提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结合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明确了提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


  一是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中“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江西省纳税人登录地址,方便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


  二是明确了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的方式,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或者电子税务局均可办理。同时,明确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提供增值税发票发放、代开等业务服务,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增值税发票业务事项。


  三是明确了已实行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税务机关将免费提供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服务。


  四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作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试点企业为其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要求、试点企业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试点企业及其会员涉税事项办理要求等,确保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旨在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提升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已于2019年6月1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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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人社字[2020]130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落实落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结合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


  (一)关于适用对象和执行期限


  1.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


  减免金额严格按照费款所属期核定。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1月及以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


  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以下简称“减免期”)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雇主应缴费部分。减免期间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由雇主代扣代缴。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月数。


  3.劳务派遣企业(单位),按派遣企业规模划分,相应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向用工单位收取已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


  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宗教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


  6.2020年2月1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单位类型划分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减免金额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7.同一单位不同人员在多地参保的,统一按人员所属单位确定类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类型划分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关于与降费率政策的衔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减免期内费率有调整的,费率先调整到位,再在调整后的费率基础上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减免期内缴费基数


  严格按照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对单位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核定。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前,暂按原缴费基数减免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后,减免期间因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形成的单位缴费增加部分予以相应减免,个人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补收。


  (四)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转移接续


  减免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减免期内的统筹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五)关于已缴纳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1.对已缴纳2020年2月及以后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重新核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2.对中小微企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3.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纳入省级统一支付计划,由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5.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退费计划,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退费。


  二、做好适用对象的划分


  (一)关于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结合单位性质划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涉企数据,机构编制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和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数据比对,准确划分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类型。


  (二)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精神,由省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分,区分大型与中小微型企业。对统计部门按规定可以划分确定的,直接采用统计部门企业规模划分结论;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三)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处理


  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规模划分。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含分公司,下同)的,企业规模划分指标应包括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子公司单独划分。对大型企业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大型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未达到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实行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关于参保单位类型确定程序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企业划分情况,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拟制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程序联合下发至各市、县(区)。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对大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核实。无异议的,按企业规模划分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含漏划的大型企业),暂按中小微企业减免。


  参保单位对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2019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法定劳动工资年报等能够确定其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从业人数的相关材料,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营业收入规模由当地税务部门确定。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在2020年4月20日前,将当地有异议企业的审核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进一步核实。


  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报省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三、简化减免流程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分类型办理,参保单位无须申请。


  四、有效衔接缓缴与延期缴费政策


  1.减免期间,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62号)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以下简称“延期缴费”)。延期缴费后生产经营仍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含延期缴费,下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实际缴费当月起计息。


  2.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办理单位和人员新增参保业务的,根据组织机构类型或企业规模划分,按照费款对应所属期,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3.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补齐的,待补齐后发放相关待遇,并补发缓缴期间应发放的待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在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齐相应缴费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4.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执行延期缴费政策。


  6.延期缴费参保单位无需提前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内部办理。


  五、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1.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和设区市统收统支、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和市级统筹工作,及时筹集资金,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减免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参保并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做好核算调度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统计核算,核算采取全省统一口径、统一核算方法和统一数据来源,由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生成。省人社厅建立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调度和通报机制,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按月报送减免实施情况。


  根据减免情况,按规定合理调减三项社会保险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七、加强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


  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开展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政策外的单位或人员不得纳入减免范围,期限外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等基础数据的管理,严格区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的组织机构类型,如实执行差异化的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各地要根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异常数据核查功能,将减免期间参保人员缴费身份、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异常变化数据作为重点风险排查对象,并结合劳动合同、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等予以核实,不属减免范围的,应立即予以纠正。要防范用工单位在减免期内选择性参保行为,规避工伤(亡)事故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及时上报。


  八、开展政策宣传解读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在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树立“保企业才能稳就业,稳就业才能有保障”的舆论导向,提振企业信心,防止出现攀比,稳定社会预期。要按照统一下发的宣传口径开展宣传,通过网站、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短信等方式讲解政策,解读操作,回答疑问。要对辖区企业开展一对一的政策推送,确保不见面把政策送到每一户企业,让企业知政策、算清账、会操作、能享受。要认真做好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和热线接听人员的政策培训,利用视频会议、网上授课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学得懂、答得准、会执行。要借助主流媒体力量,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稳企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好事办好。要抓好组织实施,压实责任,及时掌握实施情况,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减免政策不漏一企。要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相关预案,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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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赣人社字[2020]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医保发[2020]2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根据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3月至5月,对全省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在减征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征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2020年5月止。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为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在缓缴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缓缴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尽快做实市级统筹。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可使用职工医保风险调剂金解决。


  五、享受财政补助参保的关破改及困难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2月18日和2月25日,李克强总理先后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把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3月3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决定自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免”。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即中小微企业免征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


  二是“减”。自2020年2月起,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即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4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保障措施


  这次社会保险费减免是在去年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为保证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到位,我省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科学合理划分企业类型。此次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对象主要是大中小微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工作,由统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划分。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是全面落实政府责任。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基金调剂力度,2020年国家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由3.5%提高到4%;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在做好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同时,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不受影响。


  三是扎实做好业务经办。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一方面,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把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算清算准”;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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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赣医保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评协[2020]7号 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网上办理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克服新冠脑炎疫情的影响,方便广大资产评估师按时参加年检工作,我会决定开展网上办理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2020年度全省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资产评估师年检人员汇总表》(附件1) ;


  2、《不参加资产评估师年检人员汇总表》(附件2);


  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资产评估师签名。


  二、参加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2019年1-12月社会保险明细凭证,每名资产评估师单独打印);


  2、每位评估师提交一份报告复印件(只需要报告书文号、加盖公章和评估师签字盖章部分),没有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师不予年检;


  年检机构将年检材料全部制成PDF文件,通过QQ邮箱或在线发送至省评协专办人员;


  所有纸质年检材料各机构先自行保管以备查。


  三、其他事项


  1、如有不参加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请评估机构代为上交其评估印鉴章。


  2、年检材料无机构公章,评估师年检表无本人签名和不符合年检条件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


  3、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年检各项数据如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上报。


  4、根据需求,中评协对年检管理模块进行了升级。请各评估机构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录入年检资料。


  5、资产评估师和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交的年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省评协将作出相应处理。


  6、2019年度新登记、新转入和新设立机构的资产评估师由本人带身份证、登记卡待疫情过后到省评协签字留底。


  7、联系人:钟北萍   QQ邮箱:1341109805@qq.com


  联系电话:0791-87287823


  8、原江西评估业务交流两个QQ群因电脑中毒被解散,为了方便以后工作交流,现重新创建了一个江西评估交流QQ群,群号:601438045  请各机构加入该群。


  其他事项请参照年检文件(赣评协【2020】3号)文件执行。


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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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赣评协[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江西省红十字会


  2.南昌市红十字会


  3.九江市红十字会


  4.新余市红十字会


  5.鹰潭市红十字会


  6.宜春市红十字会


  7.上饶市红十字会


  8.吉安市红十字会


  9.抚州市红十字会


  10.南昌市东湖区红十字会


  11.南昌县红十字会


  12.定南县红十字会


  13.安远县红十字会


  14.樟树市红十字会


  15.丰城市红十字会


  16.上饶市信州区红十字会


  17.铅山县红十字会


  18.吉安市青原区红十字会


  19.吉安县红十字会


  20.永新县红十字会


  21.吉水县红十字会


  22.泰和县红十字会


  23.井冈山市红十字会


  24.万安县红十字会


  25.安福县红十字会


  26.遂川县红十字会


  27.永丰县红十字会


  28.新干县红十字会


  29.抚州市临川区红十字会


  30.抚州市东乡区红十字会


  31.南丰县红十字会


  32.黎川县红十字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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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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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赣财税[2020]8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五年。


  附件:江西省省级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1.江西省电线电缆制造行业协会


  2.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会


  3.江西庆金慈善基金会


  4.江西省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5.江西省文化和旅游业投资建设促进会


  6.江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7.江西省物联网行业协会


  8.江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9.江西省生态学会


  10.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1.江西省朗诵与语言艺术协会


  12.江西省信息协会


  13.江西省新三板公司协会


  14.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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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赣财税[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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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赣税函[2020]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局内相关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及我省相继在财产行为税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若干规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将有相当大数量的纳税人需要适用此项政策。为了统一和规范政策执行口径,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妥善办理困难减免事项,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就做好疫情防控困难减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有关困难减免规定的落实


  (一)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条件及流程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原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2号公告)执行,适用“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而进行困难减免的有关规定,实行当期申请当期减免,即在季度终了后申报期办理当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符合减免条件,当期申请减免房产税少于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少于3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情况由设区市税务机关办理。南昌都市圈区域内全部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


  (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并减轻申报期集中办理对基层的工作压力,在不改变减免性质为核准类的前提下,对疫情原因的困难减免可适当简化流程及资料,先以纳税人的申报信息,采取先行办理、部分资料后补的方式进行。在补充完善资料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可不加收滞纳金。


  二、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实行税费减免”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以疫情当年涉及的每一季度为单位,给予当期享受困难减免。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其他类型出租方,减免租金期限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出租、承租双方签订明确减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后,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二)(三)点执行。


  (二)按照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的精神,出租方在申请减免租金相关困难减免时,除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双方明确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说明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三)对于出租方以季度(月)为单位只减少部分租金,且符合减免租金相关困难减免条件的,其减免税额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进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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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赣税函[2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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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江西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二次修改)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牛皮革、米糠油、香料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予以公告,具体见附件《江西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江西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江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编33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2.电话:0791-86650536(兼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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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8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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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赣府字[2020]3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若干政策措施


  赣州市毗邻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是我省对接融入大湾区的最前沿,也是大湾区联动内陆发展的直接腹地。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赣州市打造全省对接融入大湾区的桥头堡,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示范引领全省对接融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抢抓国家大力建设大湾区历史性机遇,充分利用赣州市毗邻大湾区的区位交通优势,充分发挥赣州市省域副中心城市的主体作用,努力推动赣州市与大湾区基础设施互通、产业互补、市场融合、资源共享,全面提升赣州市的集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商贸物流中心、文化旅游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医疗养老中心、教育中心,引领带动全省建设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为江西实现“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全面对接,重点突破。强化与大湾区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衔接,全面对接大湾区交通网络、产业体系、体制机制等,重点打造一批对接合作的示范工程,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对外通达能力。


  ——开放合作,创新引领。深化与大湾区互利合作,构建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便捷流动,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要素集聚和配置能力。


  ——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对标大湾区营商环境,借鉴复制改革创新经验成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极接轨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对外形象和软实力。


  ——优势互补,共享共赢。充分发挥资源、生态优势,促进生态产品供需结合,主动参与大湾区产业延伸和功能拓展,融入大湾区产业分工和市场体系,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产业竞争力。


  (三)战略定位。


  ——革命老区与大湾区合作样板区。以赣州市为主体,联动吉安等革命老区深化拓展与大湾区交流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和运作模式,探索建立合作共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打造跨省区域合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典范。


  ——内陆与大湾区双向开放先行区。深化与大湾区世界级港口群开放合作,全面推广复制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经验,接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成大湾区辐射带动内陆地区双向开放的主要支点。


  ——承接大湾区产业转移创新区。全面对接大湾区世界级制造业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国际金融枢纽建设,积极融入产业链分工和产业间协作配套,形成与大湾区紧密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充分发挥绿色生态、文化资源优势,适应大湾区消费升级和高端市场需求,成为大湾区的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文化和旅游及康养休闲胜地。


  二、完善融入大湾区交通网络


  (四)加快铁路互通。加快建设赣(州)深(圳)高铁,依托京九高铁经济带,打造江西融入大湾区的主通道,推动大南昌都市圈和吉安等沿线地区积极融入大湾区。推进瑞(金)梅(州)铁路建设,打通与汕头的出海通道。支持赣(州)韶(关)铁路扩能工程纳入国家铁路“十四五”发展规划,支持赣州开展轨道交通规划研究,积极推动赣(州)广(州)高铁规划研究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南昌铁路局、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


  (五)推进公路互联。2020年开工建设寻乌至龙川(江西段)、遂川至大余、信丰至南雄等高速公路,支持赣州市开展赣州至安远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和寻全高速西延规划研究工作。对赣州列入省级规划的高速公路,争取国家按照国家高速公路网标准给予补助。加大赣州与广东相连的国省道升级改造力度,支持赣州创建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拓展空中通道。支持赣州黄金机场三期列入国家“十四五”民用机场建设规划。适时开通瑞金机场至大湾区重点城市航线,加密赣州黄金机场至大湾区航线。推动赣州黄金机场列为粤港澳备降基地。加快推进大余新城军民合用机场及定南、石城、宁都、安远、崇义、龙南等通用机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机场集团公司)


  (七)开辟水运通道。提升赣州港作为深圳盐田港、大铲湾港、广州港、珠海港的内陆腹地港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对外通道和平台对接,推动共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深水港资源。启动赣粤运河规划研究并争取列入国家水运网络中长期规划,支持建设赣州港(水运)综合枢纽,加快建设综合货运码头,打造赣南水路货运重要节点和全省区域性重要港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三、对标大湾区提升开放水平


  (八)加快提升开放平台功能。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开展铁海联运“三同”试点,加快集疏运体系建设,提高对周边地区进出口货源集聚能力。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建设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申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和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中欧班列精品线路,打造区域性中欧班列集结中心。设立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支持赣州综合保税区置换至赣州国际陆港,推动在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国际航空保税物流产业园,常态化运营赣州至香港货运直通车。支持赣州航空口岸申请设立国际邮快件监管中心,申建进口冰鲜水产品、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邮政集团江西省分公司)


  (九)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业态。全面启动建设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研究出台实施方案,推进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加快以赣州国际陆港为核心的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物流枢纽布局,支持发展保税物流、冷链物流等港口物流新业态。大力发展航空物流和临空经济,推动赣州黄金机场列为粤港澳航空物流中转基地,推动开辟至国内外主要物流节点城市全货机航线,并与广州、深圳航空货运开展空空联运、联程联运合作。支持赣州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南康家具大市场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场集团公司)


  (十)营造高水平开放大环境。支持以赣州国际陆港、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综合保税区等国家级开放平台为重点,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实施海运提单和铁路运单互认模式,实现铁海联运进出口货物“一票到底”。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开展电子口岸建设,实现与广东沿海港口物流信息互联互通。支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单证自动审核、非侵入式查验、智能审图技术、转关作业无纸化、出口产品快速检测等创新型便捷化通关监管制度和作业方式,推动通关与沿海同等效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


  四、打造大湾区产业协作高地


  (十一)提升产业承接能力。充分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作用,积极承接大湾区优势产业转移。围绕大湾区优势转移产业,共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交易认证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支持赣州建设国家级家具研发设计中心,适时推动赣州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研究引进国际创新创业团队在赣州建设离岸创新创业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建设赣粤产业合作区。支持赣州市以合作共建、托管建设等多种模式发展“飞地经济”,以南康区和“三南”地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赣粤产业合作区建设。推动赣州国际陆港与深圳盐田港共建深赣港产城一体化合作区,打造“特区+老区”精准帮扶、共赢发展的全国范例;支持“三南”地区实施“两省共建、市为主体、独立运营”的跨区域合作与开发管理机制,加快建设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示范地产业园,积极探索与大湾区重点城市共建园区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十三)推进科技协同创新。支持赣州加入粤港澳相关产学研创新联盟,支持建设稀土资源储备库、交易集散中心和钨新材料应用产业研发、收储平台。推动大湾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龙头企业在赣州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平台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和海智计划工作站。支持赣州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在赣州规划建设区块链技术产业园,建设一批“区块链+人工智能(AI)”应用场景,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块链产业集聚地和示范应用基地。支持赣州率先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规模商用,打造信丰、龙南等一批5G示范产业区,建设全省5G应用示范城市。推进章贡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信息技术自主创新、物联网软件)试验基地建设,支持赣州创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示范中心和产业园,推动蓉江新区大数据产业园、章贡软件物联网产业园建设全省数字经济重点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建设大湾区生活休闲旅游共享区


  (十五)建设文化传承和国情教育培训基地。支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将赣州中央红军长征路线作为江西段的重点建设区域,并优先支持范围内旅游公路列入新一轮江西省旅游公路规划。加强长征精神系统研究,推动设立传承创新长征精神的干部教育机构。高标准打造瑞金干部学院等一批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鼓励吸引大湾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以及中小学生到赣州开展红色教育培训或革命传统教育活动。依托红色文化遗产等载体,传承寻乌调查精神,弘扬唯实求真作风。发挥赣粤地域相近、文脉相亲的优势,联动大湾区开展客家文化旅游交流。支持客家围屋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设客家文化博物馆。推动创建一批阳明文化传承创新区。支持赣州打造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和港澳青少年内地游学基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十六)建设康养休闲旅游胜地。支持赣州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和国家分级诊疗试点城市。推动与广东共建综合性医疗健康数据管理和健康服务中心,建设一批互换式、候鸟式、旅居式养老联合体。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深化公办养老院转型升级,支持赣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通赣深(港)旅游专列和大湾区旅游直通车,联合打造高铁旅游走廊,共同开发高铁和高速公路“一程多站”旅游产品。争取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支持安远三百山创建国家5A级景区,大余丫山、阳明湖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十七)建设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对接供大湾区农产品标准,建立大湾区“菜篮子”城际合作机制,对成功申报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的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实施“富硒+”农业战略,推动设立国家富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培育赣南富硒蔬菜、赣南高山茶等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创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园等。推动与大湾区农产品检测结果互认和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建设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中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筑牢大湾区生态屏障。支持建立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大湾区开展“东江源”公益环保行动。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和水权交易制度,支持赣州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列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加大低质低效林改造力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在符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统筹债券资金用于文化教育、乡村振兴、休闲旅游、生态环保等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崇义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适时扩大到赣州市。(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六、鼓励比照大湾区先行先试


  (十九)试行资格资质认证机制。比照大湾区人才测评和技能鉴定标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试行与大湾区科研人员职称、律师从业资格等认证衔接机制。建立大湾区审核资料认可机制,除有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外,对在大湾区已审批或备案的企业主体资格材料仅做快速核验,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审批或备案。对在广东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赣州的,经向认定机构提交完成迁入相关证明材料后,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二十)创新跨省区公共服务衔接机制。加强与广东医疗资源交流互动,试行赣粤区域内就医一卡通、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实现跨区域异地医疗实时报销结算一体化。支持赣州市县医院与大湾区三级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发展一批品牌医联体。推动大湾区优质高校到赣州开展合作办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医保局)


  七、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二十一)赋予更大发展自主权。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下放或委托以及不具备下放条件的事项外,省级审批权限原则上均下放至赣州市。国家、省在财税、金融、科技、开放型经济、生态文明、社会资本投资等领域的改革试点优先在赣州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加大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加大对赣州支持力度,对赣州打造对接融入大湾区桥头堡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对赣州国际陆港开行中欧班列、铁海联运“三同”班列给予重点支持。支持赣州国际陆港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加大产业发展类转移支付资金倾斜力度,支持赣州积极引进大湾区电子信息和文化产业。省级财政对赣州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予以倾斜支持,加大赣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


  (二十三)创新人才政策。人才政策和项目资源进一步向赣州倾斜,支持赣州定向从大湾区柔性引才,打造对接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支持赣州人才申报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引导海外人才到赣州工作。在落实省“双千计划”“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远航工程”等人才工程和人才计划时,适当向赣州倾斜,争取中组部在博士服务团选派时向赣州倾斜。落实创新创业有关政策,引导符合赣州产业发展的人才到赣州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兼职。支持赣州相关单位开展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支持赣州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并推动与大湾区相关机构合作。支持建设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推动与大湾区职业(技工)院校合作交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二十四)强化金融支持。推动创建国家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制造业尤其是先进制造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赣州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发行园区建设、基础设施、物流、绿色、扶贫等专项和企业债。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提升金融科技运用水平。支持大湾区企业在赣州发起设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导大湾区金融机构在赣州设立一级分支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支持大湾区与赣州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建设金融小镇。开展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在线供应链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


  (二十五)保障用地供给。支持赣州市建设Ι型大城市,加大省域副中心城市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力度。每年下达赣州各县(市、区)新增用地计划,允许赣州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统筹调剂使用。统筹省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库一定指标,支持赣州市对接大湾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引进的大湾区产业转移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级新增建设用地预留计划。同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省域内支持赣州市优先使用省级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库所属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打造桥头堡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二十七)建立合作机制。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推动建立江西与广东省际协商合作机制。支持赣州市与大湾区市县建立多层次合作机制,推动相关事项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赣州市政府)


  (二十八)细化政策落实。省有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加大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赣州市要积极发挥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直相关单位,赣州市政府)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易炼红省长


  副组长:李炳军 省委副书记、赣州市市委书记


  殷美根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吴忠琼 副省长


  吴浩副 省长


  成员:张小平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刘晓艺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亚联 省政府副秘书长


  熊科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南凯 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郭建晖 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傅世平 省委编办主任


  张和平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郭杰忠 省教育厅厅长


  万广明 省科技厅厅长


  杨贵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刘金接 省民政厅厅长


  朱斌 省财政厅厅长


  刘三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张圣泽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徐延彬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卢天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王爱和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罗小云 省水利厅厅长


  胡汉平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谢一平 省商务厅厅长


  池红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王水平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邱水文 省林业局局长


  韦秀长 省金融监管局局长


  王福平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廖裕良 省政务服务办主任


  胡立文 省税务局局长


  蒋辉中 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富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


  李赛辉 江西银保监局局长


  唐理斌 江西证监局局长


  张格萍 南昌海关关长


  周敏生 省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


  温治明 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


  曾文明 赣州市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张和平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光华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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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4
文号:赣府字[202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建建[2020]11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有关“简化、规范资质资格管理和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现就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不再要求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总(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负责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抓好安全作业。


  二、为便于省内建筑劳务企业出省承揽业务,需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三、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即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申请直接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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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赣建建[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江西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所适用会计制度编制的不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其他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上述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四、报送途径


  纳税人在报送期限内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已通过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开发了“财务报表转换工具”,方便纳税人一键上传财务会计报表,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效率。转换工具可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


  纳税人也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现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和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哪些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在江西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三、执行不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报送哪些财务会计报表?


  根据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要求和种类有所区别: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制度需要编制的未在报送范围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有何要求?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分为按季和按年度报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其他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上述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举例: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季度应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年度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按季度应增加报送现金流量表。如果纳税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五、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途径有哪些?


  纳税人除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外,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同时,为提高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开发了“财务报表转换工具”,方便纳税人一键上传财务会计报表,转换工具可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


  六、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中有什么其他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七、公告施行时间


  考虑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延续性,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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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规定,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牛皮革、米糠油、部分香料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予以公告。具体见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统一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布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公平同类型生产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决定对原料和生产工艺接近、具备统一扣除标准基础的部分产品,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本公告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为确定较为准确的统一标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基于金溪县香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测算扣除标准。金溪县有“华夏香都”的美誉,有全国唯一的香精香料产业园,其香料产业具有较大规模和代表性。二是基于永新县牛皮革生产加工企业情况测算扣除标准。永新县皮革生产行业是该县四大工业支柱产业之一,永新皮革产业园是全省唯一的省级皮革产业园,是华东地区最大的皮革生产基地。三是分析某产品全省纳税人的单户扣除标准水平,计算全省平均水平。四是开展部分典型企业实地调研,掌握生产工艺及经营特点。


  三、为什么在计算香料产品单耗数量时采用有效含量?


  由于香料企业生产购入的农产品为农户初加工生产的粗油,其产品质量不稳定,根据农产品原料的毛重计算各批次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浮动幅度较大。因此,为保证测算的准确性,引入有效色谱含量的概念,其适用基础在于企业在确定采购原料单价时,需要用色谱检测设备检测各批次原料的有效含量,同样在销售产成品时也需要检测有效含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属于不合格产品。通过有效含量可以测算出稳定且准确的投入产出比。


  四、公告何时施行?


  公告公布的产品已分别于2012年、2018年纳入试点范围,为便于及时执行操作,本次统一的扣除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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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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